《最新商事仲裁與司法實務專題案例(第8卷)》共十三個專題,其中專題一至專題十二介紹仲裁的一般性問題,內容涉及國際及國內仲裁司法審查的相關案例,包括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一般問題、仲裁意愿、關于仲裁機構的約定、多份合同和合同轉讓、仲裁當事人、仲裁員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法律適用、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撤銷和承認與執(zhí)行程序、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等。專題十三則介紹了一些海事、海商仲裁案例。
《最新商事仲裁與司法實務專題案例(第8卷)》基本上按照當初設定的體例進行編寫。有讀者建議收錄案例全文。考慮到裁判文書一般較長,假如全書收錄,也不現(xiàn)實:一來增加了書的篇幅,二來會使得所收案例的覆蓋面降低。本系列書籍更多考慮的是有限篇幅內將國際國內商事仲裁司法審查相關案例予以概括容納。當然,在某些卷中,對于一些案例,也會全文或絕大部分收錄,甚或加一些編者評析,以方便研究。
本書仍以摘要為主。如需要對本書提供的案例進行更深入的研究,則應查找相關案例的全文。例如,可以利用《中國仲裁數(shù)據(jù)庫》,來查找中國各級法院歷年來與仲裁司法審查相關的裁判文書、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歷年作出的司法解釋、外國法院與仲裁司法審查相關的案例、承認及執(zhí)行仲裁裁決公約以及聯(lián)合國仲裁示范法的案例摘要或檢索信息以及投資仲裁案例與資料及其他所有與仲裁相關的資料等。
林一飛,法學博士、研究員,仲裁員、調解員。主要著作、譯作有:《仲裁裁決抗辯的法律與實務》、《中國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國際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國際商事仲裁法律與實踐》、《國際商事仲裁新資料選編》、《國際商事仲裁資料精選》、《國際貨物銷售法律與實務》、《信息技術法》等。主編/總編有:《商事仲裁法律報告》、《商事仲裁法庫》、《商事仲裁評論》、法律與訴訟仲裁實務叢書、《最新商事仲裁與司法實務專題案例》系列等。
專題一 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一般問題
專題二 仲裁意愿
專題三 關于仲裁機構的約定
專題四 多份合同和合同轉讓
專題五 仲裁當事人
專題六 仲裁員和仲裁庭
專題七 仲裁程序
專題八 仲裁裁決
專題九 法律適用
專題十 公共政策和可仲裁性
專題十一 撤銷和承認與執(zhí)行程序
專題十二 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
專題十三 海事、海商仲裁
重慶北華運業(yè)有限公司與永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2009年,中國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北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07年1月9日,北華公司將其所有的嘉泰營業(yè)貨車在永安保險重慶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在其保期內,該車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起訴請求判令永安保險重慶公司支付賠款3萬元。一審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北華公司與永安保險重慶公司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協(xié)議,該仲裁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屬有效。北華公司在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而永安保險重慶公司在本案第一次開庭前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仲裁協(xié)議,并提出了管轄異議,故應駁回北華公司的起訴。
北華公司對一審裁定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2007年北華公司渝B64127號車在永安保險重慶公司投保后,永安保險重慶公司并沒有向北華公司送達機動車輛保險單,對保險單中記錄的管轄事項沒有向北華公司履行告知義務;(2)北華公司已蓋章的投保單上并未明確約定由重慶仲裁委員會管轄,在永安保險重慶公司提供的保險單副本上顯示由重慶仲裁委員會管轄,自相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3)一審第二次開庭時,北華公司僅對投保單和保險單的真實性無異議,而對保險單中的管轄約定是有異議的。據(jù)此請求依法撤銷原裁定。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需要解決的是雙方之間是否存在仲裁協(xié)議,人民法院應否受理本案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爭議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合同未成立不影響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惫手俨脜f(xié)議獨立存在,保險合同中的其他部分是否成立或者是否有效,在本案中無需考慮!吨俨梅ā返5條規(guī)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仲裁法》第20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xié)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备鶕(jù)上述規(guī)定,當事人若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爭議,應當另案解決(可以在仲裁案件中解決,也可以另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裁定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故,一審法院認定仲裁協(xié)議效力合法有效超越了本案所涉事項的范圍,而且一審法院沒有處理該事項的管轄權。本案中只需解決雙方事實上是否存在仲裁協(xié)議即可。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jīng)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本案中,投保人北華公司在投保單上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永安保險重慶公司所簽發(fā)的保險單上也載明:“保險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為提交仲裁委員會,重慶仲裁委員會!北kU單所載明的爭端解決方式與投保單的選擇一致,足以認定雙方已經(jīng)達成了書面的仲裁協(xié)議。根據(jù)《仲裁法》第5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本案不應受理,受理后則應駁回起訴。雖北華公司上訴提出,投保單上并未指明仲裁機構,保險單中則明確了仲裁機構,但仲裁機構是否明確的問題所影響的是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并不屬于本案處理的范圍,可以另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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