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分為三大部分:分別介紹了歐洲、北美和亞洲的法哲學和社會哲學,并附上了大量的原始文獻,讓讀者更直觀的領略法哲學家的思想。 第一部分題為歐洲,分為古代、中世紀和現(xiàn)代三節(jié)。第一節(jié)古代的內容包括:前蘇格拉底時代,自然法學家,兩種自然哲學的世界概念,智者學派,蘇格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斯多葛與塞涅卡等。第二節(jié)中世紀的內容
張龑編譯的《法治國作為中道(漢斯·凱爾森法哲學與公法學論集)》闡釋了在國內學者所熟知的純粹法學理論之外,法治國理論可謂是凱爾森法哲學思想的突出體現(xiàn)。凱爾森強調法規(guī)范和法治國家的中立性,國家無非是一套規(guī)范體系,容不得虛假的言辭矯飾。執(zhí)政者須時刻擔負起證明義務:自己的命令是一種法律命令,而非強盜命令?v觀古今,儒道之爭激蕩
本書系由作者的課堂講稿整理而成,論述從日耳曼古代法律直至近代私法的發(fā)展歷史,前后兩千年,縱橫十余國,內容包括古日耳曼法概觀、羅馬法與日耳曼法之溝通、歐陸法律分合之情形三部分。全書脈絡清晰、體系完整,精辯和幽默的敘述風格,使讀者徜徉在豐富的歷史資料和層層相扣的學理分析之中。
法律是社會的構成基礎。它保護我們的權利,強制我們履行義務,為幾乎每一個社會、政治和經濟行為設置了規(guī)范框架。罪犯獲得懲罰、受害者得到補償、合同得以履行,這些不過是現(xiàn)代法律體系一小部分功能的體現(xiàn)而已。法律致力于實現(xiàn)平等,促進自由和保障安全。雖然法律體系觸及了我們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艱澀的術語、古舊的程序、冗長的法律淵源和
梅因寫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觀念之關聯(lián)性,這決定了他主要使用歷史學方法對法律思想史進行梳理。他將社會分為改革型社會和停滯型社會,并認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總能跟上社會觀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在停滯型社會中,實在法因為步伐過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之所以能夠進步,在于人們對法
本書主要關注于法的拘束力的根據或來源問題。作者認為,*先,在對于凱爾森學說的理解過程中,基礎規(guī)范的預設可以被認為是建構了實定法的規(guī)范性來源,其次,這種對于凱爾森學說的理解提出了超國家的和可以直接適用的法以及其它規(guī)范的正當性問題。圍繞基礎規(guī)范所存在這些問題可以通過對如下問題的回答而獲得解決:(1)誰預設了基礎規(guī)范?(2)
《學說匯纂:要求歸還物的訴訟(第十三卷)》是《學說匯纂》第三部分《物》(人們可期待通過訴訟要求)還特定物;請求返還之訴)之延續(xù)。在某種意義上,首先延續(xù)的是關于請求返還之訴的論述,隨后論及使用借貸和質押。
本教材的編寫體例基本按年代順序,介紹不同法系和在世界法律發(fā)展史上產生重大影響的典型國家的法律制度。全書分為12章,順序是:古代法綜述、羅馬法、日耳曼法、教會法、伊斯蘭法、英國法、美國法、法國法、德國法、日本法、俄羅斯法和歐洲聯(lián)盟法。為了突出重點,其中古代法綜述只簡要介紹了兩河流域法、古印度法和古希臘法。本教材各章均輔以
本書旨在探究格勞修斯(Grotius)、霍布斯(Hobbes)和普芬道夫(Pufendorf)等人精心構筑的自然法理論對德國早期啟蒙階段的影響。當把“影響”的概念適用于較長的時間跨度和人數(shù)眾多的著者時,它就易于退化為表面上相似原則的相互聯(lián)系,除非同時還存在著范圍廣泛的資料來源,它們有意識地討論著當代實踐與過去
法律文化論叢(第五輯)》主要收錄法律文化方面的研究成果。凡有關法律方面的物質文化、精神文化研究作品皆在刊載范圍內,尤以精神文化中的制度文化、觀念文化為主。本論叢力求匯集所有研究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成果,并倡導今古相參、中西互證,秉承著視角新、話題新、觀點新的辦刊宗旨,力爭為讀者提供全新科研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