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有憲法即有憲法解釋,有憲法解釋即有關于憲法解釋方法的思考。在憲法解釋的司法實踐與理論研討中,不斷涌現(xiàn)出眾多解釋方法及理論,比如原旨主義/原意主義、文本主義、共識主義、結構論、原則論、zui低限度主義以及實用主義,等等。《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全面、客觀、平實、簡潔地介紹了當代憲法解釋方法中的首要問題以及主要流派,并逐一加以比較、評價,使讀者能夠對美國憲法解釋方法的理論及實踐問題有一個總體性認識及把握。
《憲法解釋的基本問題》:美國各大法學院推薦的憲法學入門教科書!上佳的工具書,有助于加深讀者對美國最高法院諸多里程碑判決的理解。
前言
憲法討論在美國已持續(xù)了兩個多世紀,關注點集中于以下幾個寬泛且相互關聯(lián)的問題:如何配置政府機構和權力?這樣的制度安排最終目的何在?憲法的通常含義是什么?在特定爭議問題上的具體含義又是什么?如何確定憲法含義?誰有權決定它的含義?本書聚焦于倒數(shù)第二個問題:如何確定憲法的含義?或者說哪種憲法解釋的方法是最好的?我們將逐一梳理對這一問題的種種答案,并且認為“哲學進路”是所有方法中最好或最合理的一種。
我們所稱的“哲學進路”實際上接近于羅納德?德沃金所說的憲法的“道德解讀”。 我們采納并將進一步論證德沃金在1970年代早期提出的命題——他提出:對于(作為成文憲法的)美國憲法的忠誠,要求法官及其他解釋者在解釋憲法時必須一本自我批判的精神,以實現(xiàn)我們對憲法所作的承諾,最大限度地闡明憲法本義。盡管“哲學進路”和“道德解讀”這兩個術語總體上看起來都差不多,但我們還是更傾向于使用“哲學進路”一詞。因為我們認為對于憲法文本的忠誠不光需要德沃金所稱的著名的“憲法與道德理論的融合”,而且還依賴于整個社會科學的發(fā)展; 此外,我們還認為,要在憲法解釋過程中至始至終忠于憲法,要求我們特別注意權力架構及政府目的,而這一點正是為德沃金所忽視的,他的絕大部分注意力都放在以權利制約政府這一問題上了。
美國人討論該如何解釋憲法,已有悠久的歷史。就在憲法于1789年通過后不久,“嚴格”建構主義(“strict”constructionism)和“自由”建構主義(“l(fā)iberal”constructionism)的分化就產生了,這種局面一直持續(xù)到1970年代。這一歷史特征深深地嵌入了其他各類兩分法中,比如“解釋主義vs.非解釋主義”以及“原旨主義vs.非原旨主義”。與此同時,哲學與法理學的長足進步影響且將繼續(xù)影響憲法討論。被如此寬泛的種種影響所塑造,關于憲法解釋方法的討論如今已演變?yōu)橐粋艱深晦澀、盤根錯節(jié)的事件。本書的目的,力圖兼顧憲法理論的專業(yè)讀者與成熟的普通讀者來闡明這一復雜討論中涉及到的關鍵性實踐問題。
這里講的“成熟的普通讀者”,指的是那些對美國憲法史上的里程碑事件,包括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地標性判決有所了解的讀者。盡管我們把焦點放在憲法文件而非司法評注上,但還是會大量引用后者來闡明對于前者的看法。我們表達自身立場,也吁請讀者參與,因為,討論一旦擴展開來,勢必訴諸讀者在日常生活中的道德與非道德直覺。我們力圖避免任何權威做派,無論學術的抑或政治的。為實現(xiàn)這樣的雄心,我們不遺余力地避免以技術話語、或者說那些因為犧牲掉可讀性而變得得不償失的話語來解釋專業(yè)術語。
我們遭遇的最大挑戰(zhàn),來自于如何始終聚焦而不偏離尋求憲法含義的最佳路徑這一問題。持續(xù)鎖定單一問題,其實很難做到。至于理由,我們和沃特?墨菲及斯蒂芬?馬切多在案例選編《美國憲法解釋:如何解釋憲法》(America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the question of how to interpret the constitution)一書中已經有過充分討論。也就是說,“如何解釋憲法”這一問題不可避免地與“憲法是什么”以及“誰有權解釋它”等問題糾纏在一起。 數(shù)個世紀以來,“誰有權解釋憲法”這一問題(the question of who)對數(shù)世紀以來的憲法評論產生了深刻影響。理由在這里已無需贅述,對大多數(shù)美國人來說,歷史早已解決了這一問題。除了極少數(shù)例外,絕大多數(shù)美國人都認為聯(lián)邦最高法院理應享有近乎壟斷性的憲法解釋權。反對這種壟斷權的,既有這個國家最優(yōu)秀的政治家,也有部分聲名狼藉的政客。先行者的名字中包括亞伯拉罕?林肯和富蘭克林?羅斯福。耶魯法學院的亞歷山大?比克爾(Alexander Bickel)教授是20世紀憲法理論界最有影響力的學者,他給政治家難以命名的法院壟斷憲法解釋的難題貼上了“反多數(shù)難題”(the counter-majoritarian difficulty)的標簽。 簡單地說,這一所謂難題即是:司法審查有權宣布立法和行政行為因為違憲而無效,也即否決了多數(shù)人的意志,換言之,這一機制是反民主的。想要避免或者化解此難題的決心(包括反對司法判決的實質性因素)激發(fā)出了本書所論及的大部分憲法解釋方法。然而,在“憲法的含義是什么”與“誰有權決定憲法的含義”這兩者之間,并沒有必然聯(lián)系。如果說兩者有聯(lián)系的話,除非你假定:憲法的含義,就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說的那樣;除了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它的解釋,憲法什么也不是——這就像查爾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在成為首席大法官之前說過的那句經常被引用的話,“我們都在憲法之下,但是憲法是什么,只能法官說了算”。 但是,沒有人認真掂量過這句話,因為,正如休斯的批評者長期以來觀察到的那樣,在你斷言憲法的含義就是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解釋之前,你必須要對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組成和職權有一個獨立的認識;而這一獨立認識除了來自于憲法本身,不可能還有另外的地方。
基于本書的目的,我們不得不停止討論誰有權解釋憲法這一問題。我們寫的這本書不是用來回答所謂反多數(shù)難題的。我們在進行論證和得出結論的過程中,會頻繁地談及聯(lián)邦最高法院;然而,這些論證和觀點適用于任何解釋者,包括立法機構、行政當局以及希望能夠對憲法作出各自解讀的普通公民。盡管我們在以前的論著中,已經單獨討論過反對任何形式的司法壟斷(judicial monopoly), 但我們還是想把“誰有權解釋憲法”(the who question )這一問題放進制度設計、實體性民主理論,以及,最終的,政治人類學(如果你承認這一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深層次的政治文化問題)領域中。
而“憲法是什么”(the what question)——或者說作為一個整體的憲法,其含義是什么——這一問題在本書中則將享受不同的待遇。我們將在第二章談到,憲法是一部由特定的歷史觀念結晶的法典、還是一部抽象的道德概念構成的憲章?這一問題正是“如何解釋憲法”的關鍵。我們將在第三章中繼續(xù)深化這一討論,指出那些認為憲法被制定出來主要是用于限制政府權力的消極憲制主義者(negative constitutionalist),對于憲法的解釋不同于積極憲制主義者(positive constitutionalist),積極憲制主義者始終堅持憲法的重要目的在于賦予政府權力(盡管依然尊重公民的基本權利)。這些命題涉及到憲法的規(guī)范特性,它們對于尋求憲法最佳解釋方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我們將在后文中特別加以討論。
索蒂里奧斯?巴伯 | Sotirios A. Barber,畢業(yè)于芝加哥大學(Ph.D),現(xiàn)為圣母大學政治學教授,專攻憲法理論及政治哲學。
詹姆斯?弗萊明 | James E. Fleming,畢業(yè)于哈佛大學法學院(JD)及普林斯頓大學(Ph.D),現(xiàn)為波士頓大學法學院保羅?利亞科斯榮譽法學教授(the Honorable Paul J. Liacos Professor of Law)。
前言
上篇
第一章 憲法解釋的前提
第二章 憲法解釋的首要問題
Ⅰ.倫奎斯特對“活的憲法”的批評
Ⅱ.德沃金呼吁憲法與道德哲學合流
第三章 美國憲法秩序的主要特征:《聯(lián)邦黨人文集》中的積極憲制主義
Ⅰ.憲法的工具屬性
Ⅱ.《聯(lián)邦黨人文集》第10篇
Ⅲ.大型商業(yè)共和國
Ⅳ.活力政府與責任政府
下篇
第四章 憲法解釋的方法
Ⅰ.有關解釋方法的保留
Ⅱ.解釋方法
第五章 文本主義和共識主義
Ⅰ.布萊克大法官與字面文本主義
Ⅱ.佩里教授與共識主義
Ⅲ.共識主義與哲學進路
Ⅳ.哲學進路:一個初步的觀點
第六章 嚴格原旨主義/意圖主義
Ⅰ.關于意圖,需要優(yōu)先考慮的哲學問題
Ⅱ.道德哲學,抽象原旨主義,再評文本主義
Ⅲ.具體意圖主義
Ⅳ.什么是新原旨主義?與老原旨主義一樣
A.原旨主義方法并不是解釋所必需的
B.結論:忠于作為成文法的憲法
第七章 寬泛原旨主義
Ⅰ.寬泛的原旨主義:含義,動機和前提
II.存在中間地帶嗎?
III.“轉向歷史”就意味著轉向真實的歷史嗎?
IV.寬泛原旨主義者對羅納德?德沃金的心結
V.結論:轉向歷史有助于哲學方法
第八章 結構論
Ⅰ.結構論
Ⅱ.聯(lián)邦主義的基本結構:從馬卡洛案到加西亞案及之后
Ⅲ.卡羅琳產品案腳注四與“民主”
第九章 原則論與最低限度主義
Ⅰ.原則論
Ⅱ.最低限度主義:原則論的實用主義變體
第十章 哲學進路
Ⅰ.再度聚焦哲學進路
Ⅱ.哲學進路與著名哲學家的教誨
Ⅲ.哲學進路要求以哲學家取代法官嗎?
Ⅳ.對哲學進路的指責
Ⅴ.哲學進路與其他方法
Ⅵ.對普通公民的暗示
第十一章 實用主義
Ⅰ.憲法解釋的前提假設
Ⅱ.實用主義者宣稱揭穿法治神話
Ⅲ.實用主義者宣稱“不改變任何事情”及“解釋”法律
Ⅳ.憲法的工具主義閱讀與哲學進路
結語 憲法解釋方法的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