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大清刑律草案分則的規(guī)定排列了36類罪,依今日中國大陸刑法理論進行概括,可分為七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罪;瀆職罪與賄賂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侵犯財產罪!缎谭ǚ謩t》作者熊元翰論述有詳有略,將更多的筆墨放在社會上多發(fā)或者是法律上有新的變化的罪種上,并對犯罪的罪種、構成要件、認定中應當注意的問題以及規(guī)定的不足之處等進行闡述。許多論述,至今看來仍然具有借鑒作用。
《刑法分則》主要分析了帝室之罪、內亂之罪、國交之罪、外患之罪、泄漏機務罪、瀆職罪、妨礙公務罪、選舉之罪、騷亂之罪、監(jiān)獄逃脫罪、藏匿罪犯罪、偽證誣告罪、重婚罪、殺傷之罪、毀棄損壞罪等三十六種罪種。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與脈絡,已成為我們理解并提升自身價值的借鏡,為此我們一直努力著。近十年來,我們已陸續(xù)點校出版“中國近代法學譯叢”、“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大清新法令”、“新譯日本法規(guī)大全”等諸多清末民國時期的著作,這些點校作品大多以當時的法學譯著、專著及法典為主,而包括清末民國時期法律講義、辭書等在內的基本法律史料則因分布較為分散、查閱難度較大,以及數量龐大等原因而遲遲未能著手整理。因著機緣際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于2。n年仲夏從私人收藏者手中購得兩千余冊藏書,其中以民國時期出版的法律書籍為主,這使我們有機會將此類法律基本史料較為完整地展現(xiàn)在讀者面前。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包含京師法律學堂筆記、朝陽大學講義等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講義”,以及“法律辭書”與“漢譯六法”三大系列。
大學的法律講義是近代法律學科發(fā)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中,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為法學之發(fā)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隨著留學生的派出與西方學術的引進,法律教育也為之耳目一新。這些講義中所探討的許多基本學術問題,并未因時光流逝而喪失其價值。相反,這些問題對于當代法學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義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參考作用。
法律辭書的編纂匯集了民國時期法律學者的群體智慧和力量,選人本叢刊的民國二十三年三月由大東書局出版的《法律大辭典》即為汪翰章、羅文干、戴修瓚、鄭天錫、張映南、張志讓、陳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學家的傾心合力之作。該辭書收錄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詞、中外法學家與立法者的生平簡介、各種法律制度及相關重要事件,并對通用術語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種語言,成就了西方規(guī)范化學術成功嫁接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資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滅亡以及隨后十余年中國政局的動蕩大大延緩了中國建設近代國家法制框架的進程。至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國內政局大體得以穩(wěn)定。南京國民政府在詳細參酌中外立法的基礎上,短短數年間,建立了中國近代法的完整體系.“漢譯六法”的出版對這一體系的形成功不可沒。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們對現(xiàn)代外國法學研究核心問題的深思疑慮。
清末及民國時期大學法律教育的基礎講義、法律辭書以及“漢譯六法”奠定了中國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同時構建自身法學知識譜系及其價值內涵的文本基礎。本叢刊遴選出的書卷各本受制于一己之認識,偏頗難免,然我們秉承開放心態(tài),盡可能納入諸種重要作品,力求達至開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遠及書籍保管不善,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閱,藏有這些史料的圖書館也多將其作為特藏書,給借閱者加以諸種限制。如本叢刊的出版能為廣大讀者帶來查閱、研習之便利,那將是對我們精心整理這些文獻的最大回饋。
是為序。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總序(何勤華)
點校者序(夏菲)
凡例
例言
緒言
第一章 關于帝室之罪
第二章 關于內亂之罪
第三章 關于國交之罪
第四章 關于外患之罪
第五章 關于漏泄機務罪
第六章 關于瀆職之罪
第七章 關于妨害公務之罪
第八章 關于選舉之罪
第九章 關于騷擾之罪
第十章 關于逮捕監(jiān)禁者脫逃罪
第十一章 關于藏匿犯罪人及湮滅證據之罪
第十二章 關于偽證及誣告之罪
第十三章 關于放火決水及水利之罪
第十四章 關于危險物之罪
第十五章 關于往來通信之罪
第十六章 關于秩序之罪
第十七章 關于偽造貨幣之罪
第十八章 關于偽造文書及印文之罪
第十九章 關于偽造度量衡之罪
第二十章 關于祀典及墳墓之罪
第二十一章 關于鴉片煙之罪
第二十二章 關于賭博彩票之罪
第二十三章 關于奸非及重婚之罪
第二十四章 關于飲料水之罪
第二十五章 關于衛(wèi)生之罪
第二十六章 關于殺傷之罪
第二十七章 關于墮胎之罪
第二十八章 關于遺棄之罪
第二十九章 關于逮捕及監(jiān)禁之罪
第三十章 關于略誘及利誘之罪
第三十一章 關于安全信用名譽及秘密之罪
第三十二章 關于竊盜及強盜之罪
第三十三章 關于詐欺取財之罪
第三十四章 關于侵占罪
第三十五章 關于贓物之罪
第三十六章 關于毀棄損壞之罪
緒言
一、刑法分則云者,刑法中犯罪之特別要素,及應科之刑罰之規(guī)定之謂也。
先總則而后分則,為編纂之順序,亦講述之順序,實則分則與總則并重,有總則,五分則,有分則,無總則,其刑法皆不能適用。犯罪有普通要素,有特別要素,刑法總則所規(guī)定者,為犯罪之普通要素,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者,則犯罪之特別要素也。何則?總則所規(guī)定,分則三十六種犯罪,皆可適用。分則三十六章,即分犯罪為三十六種。例如,總則以人為犯罪之主體,分則上犯罪者,雖未明言其為人,而確知其為人無疑也。又總則上犯罪要件,須成年者,原案十六歲,改正案定為十五歲。非精神病者,故意者,不法者。分則上犯罪,并不列舉以上要件,因總則已有規(guī)定,無俟贅言。而容有誤會者,如各省簽注刑草,有謂大清律殺人罪,分別共犯、既遂、未遂,而刑草分則,無此規(guī)定,頗不完全。不知共犯、既遂、未遂為犯罪之普通要素,不獨殺人罪有之,各種犯罪,亦皆有之?倓t有共犯、既遂、未遂之規(guī)定,即可適用總則。為此議者,乃不知總則分則之關系故也?傊,普通要素,為各罪所通用,特別要素,則不能通用,如殺人罪不能用竊盜罪之規(guī)定,竊盜罪亦不能用殺人罪之規(guī)定是也。
二、古代刑法,大概有分則,無總則,因當時社會關系簡單,犯罪種類甚少之故,近代刑法則不然,必冠分則以總則,兩者相輔而行,始能全其效用。
古有分則,無總則。繼雖有總則,而不如分則之詳。近代刑法,則總則與分則之分量相等。因古時事物簡單,遇一事,設一法,不必有通用之法則。后來社會進步,人事曰益復雜,如輪船火車電燈電話及選舉等,皆古代所無。若遇一事,設一法,則不勝其煩,勢不能無通共之規(guī)則即概括的規(guī)定,為各種事物所通用,此所以古時不必有總則,而近代必不可無總則也。犯罪之增加,有一定之階級①。上古時代,以危害同種之行為如殺人奪財等為犯罪。蓋古時部落分居,種族觀念最重,故危害同種之罪,為上古最先發(fā)見之罪名。且古時最重宗教,故瀆神亦為大罪。但殺人之罪,以殺同種之人為限,若殺異種之人,不惟不加罪,且獎勵之,F(xiàn)在臺灣生番,尚有此種習慣。古時財產觀念,亦與今日不同。古時財產,為同種所共有,一人獨取之則為罪,若奪異種之財,不加罪也。至有害信用之罪,則為近世所發(fā)明。將來犯罪之范圍,更須推廣,以世界日進文明故也。
三、現(xiàn)今各國刑法,大別犯罪為對于公共之罪及對于個人之罪者不鮮。然此分類,本系歷史之遺物,理論上及實際上,無有墨守之必要,故中國刑律草案,不復采用。
四、分則講義,以中國改正刑律草案為經,以日本新刑法為緯,隨時論及于他之立法例,以無經緯之別,則難解易惑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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