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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上待履行合同問題研究 讀者對象:本書適用于法律工作者
本書認為在規(guī)則構建時需著重加強對非破產一方的利益保護, 與此同時, 其履行抗辯權應得到必要限制。此外, 為更好地適應經濟活動的多元化需求, 應允許管理人選擇繼續(xù)履行后將該待履行合同轉讓, 即使當事人間存在禁止合同轉讓的事先約定。對于后者, 本書認為實則是一個破產財產的拋棄問題。即破產債務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權利能否被納入到破產財團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處僅在于破產債務人享有權利以其履行自身債務為前提, 且此種履行受破產法之比例清償定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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