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中小學教育懲戒問題一直飽受關注與爭議。為用好教育懲戒這把“戒尺”,必須對教育懲戒問題進行正本清源與認真探討。作者集二十年法學研究與教育法律服務之經驗,在本書中運用大量教育懲戒案例,有理有據地對教育懲戒的基本問題和基本原則進行厘清,對教育懲戒實施的法定情形、措施及適用以及懲戒紅線進行解析,并對教育懲戒救濟權利、校規(guī)校紀的完善以及家校協(xié)作等問題進行思考。本書具有重要的指導價值,不僅對深入理解與適用教育懲戒制度有所助益,同時也詮釋了作者身為資深教育律師的情懷與擔當。
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則》)!兑(guī)則》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
可謂歷經坎坷,來之不易!
筆者認為,教育部能在難忘的2020年年末正式出臺《規(guī)則》并確立“教育懲戒”,是時代現(xiàn)實需要與社會高度共識互相碰撞的結果,是法治文明長期浸潤與尊師重教□□傳承共同孕育的產物,更是中央高度關切與地方立法實踐良性互動的結晶!
□□不會忘記,2019年9月24日,《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提交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初審,其□□亮點在于單獨設立“學生教育懲戒”專章,首次明確賦予了教師教育懲戒權。該《條例(草案)》明確規(guī)定:對中小學生在上課時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任課教師可以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措施。
按捺不住激動的心情,筆者于2019年9月26日在自己的公眾號“賢華律評”上發(fā)表題為《維護師道尊嚴,促進敢管善管,廣東立法擬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原創(chuàng)文章,高度肯定與熱情謳歌了“教育懲戒”這一注定載入中國史冊的制度創(chuàng)新。全文如下:
廣東省第一個吃螃蟹的行為,實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讓“教師教育懲戒權”千呼萬喚欲出來。
在時下中國,有關教育尤其是是否應當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的問題注定成為廣受爭議的熱門話題。
斯文不可不敬,嚴管嚴教出高徒
單說在二三十年前教師懲戒學生仍很普遍和正常,“嚴師出高徒”“嚴是愛,寬是害”是那個年代所崇尚的教育理念,也是家校達成的廣泛共識,因此絕大部分家長十分配合對自家孩子“嚴管”。正是這種“嚴教”,為改革開放大業(yè)和民族復興偉業(yè)培養(yǎng)了不計其數的優(yōu)秀人才!
相信與筆者同屬70后的人都會有相似記憶,就是我們的父母要求老師從嚴管教我們,我父母對老師們說得最多的一句話就是:“孩子不聽話,就幫我打啰,打了請您吃豬血粑!”(注釋:豬血粑俗稱“豬血丸子”,是湖南邵陽地區(qū)的特產,用于招待貴賓的上等佳肴。)
獨生子女時代,教師無奈舍戒尺
隨著獨生子女時代的來臨,加上人權意識的勃興,教師無可奈何地放下了象征師道尊嚴的“戒尺”。于是不敢管與不愿管學生的老師多了,在家長百般呵護下目無師長的“熊孩子”多了,指責學!皯徒鋵W生”的媒體多了,從此廣大教師的“威嚴”受損,部分學生的“邪氣”日盛!
如此情勢必然造成管理學生的難度越來越大,家校關系日益緊張,教師合法權益與人格尊嚴屢遭侵犯,師道尊嚴岌岌可危!
當然,在教師隊伍中確實還存在極少數道德敗壞且毫無法治意識的教師,他們以體罰學生為常事,以侮辱學生為樂事,甚至達到違法犯罪的程度,故不可不察。
第一章 教育懲戒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jié) 教育懲戒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教育懲戒的價值
第三節(jié) 教育懲戒的屬性
第四節(jié) 教育懲戒的目標
第二章 教育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第二節(jié) 教育懲戒的基本原則
第三章 教育懲戒的實施情形
第一節(jié) 實施教育懲戒的前提條件
第二節(jié) 可實施教育懲戒的主要情形
第四章 教育懲戒的措施及其適用
第一節(jié) 一般教育懲戒及其適用
第二節(jié) 較重教育懲戒及其適用
第三節(jié) 嚴重教育懲戒及其適用
第四節(jié) 其他措施及其適用
第五節(jié) 《規(guī)則》刪除的“教育懲戒”措施
第五章 教育懲戒的“紅線”與觸碰紅線的后果
第一節(jié) 實施教育懲戒不得觸碰的紅線
第二節(jié) 觸碰紅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教育懲戒的救濟權利
第一節(jié) 陳述、申辯權與申請聽證權
第二節(jié) 投訴與舉報權
第三節(jié) 申訴權
第四節(jié) 申請復核權
第五節(jié) 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權
第七章 教育懲戒的規(guī)章制度
第一節(jié) 校規(guī)校紀的重要價值
第二節(jié) 校規(guī)校紀制定的基本程序
第三節(jié) 班級規(guī)約的制定
第八章 教育懲戒的家校協(xié)作
第一節(jié) 家校協(xié)作的目的
第二節(jié) 家校協(xié)作的重要渠道
第三節(jié) 家校協(xié)作的互動與博弈
第四節(jié) 家校協(xié)作的家庭管教
第九章 教育懲戒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一節(jié) 加強指導
第二節(jié) 加大支持
第三節(jié) 加強監(jiān)管
第四節(jié) 考核評價
附錄1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
附錄2 □□日報:用好教育懲戒這把“戒尺”
后記
《教育懲戒的理解與適用》:
2.用教育懲戒向校園欺凌宣戰(zhàn)
。1)校園欺凌的界定及成因
筆者注意到,《規(guī)則》并未單獨提出“校園欺凌”,而是用了“打罵同學、欺凌同學”的表述,筆者認為二者的內涵并無本質區(qū)別。我國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則采用了“學生欺凌”概念,并在“附則”部分對其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學生欺凌,是指發(fā)生在學生之間,一方蓄意或者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壓、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行為。”筆者認為,“學生欺凌”概念比“校園欺凌”概念更為準確,但是考慮到約定俗成等多方面因素,筆者建議在理論探討與實踐操作上仍可采用“校園欺凌”的表述,不過其內涵應嚴格適用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界定。
在當前教育環(huán)境下,校園欺凌現(xiàn)象已經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如何加強對校園欺凌的治理,已經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嚴重課題。《規(guī)則》的出臺以及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修訂,為治理校園欺凌提供了新的思路與法治保障。為此,有必要從法理上對校園欺凌的構成要件與成因等進行探討,唯如此,方能□□限度地發(fā)揮教育懲戒在治理校園欺凌過程中的獨特價值。
要構成法定意義上的校園欺凌,作為欺凌者的學生在主觀上必須呈“蓄意”或“惡意”的基本特征,實踐中大量的發(fā)生在學生之間的磕磕碰碰、打打鬧鬧都因不具備主觀特征而難以認定為校園欺凌。在客觀行為上,校園欺凌最主要體現(xiàn)在對被欺凌學生的肢體攻擊上,當然也包括情感或心理的攻擊。在欺凌者與被欺凌者之間,往往存在明顯的強弱之分,即所謂恃強凌弱。這里所講的強弱,不僅僅是指身體上的強弱,在實踐中,初中生欺凌高中生的現(xiàn)象也并不少見。此外,還要求這種攻擊直接造成了被欺凌學生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攻擊與損害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聯(lián)系。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在肢體欺凌、言語欺凌等傳統(tǒng)的欺凌方式基礎之上,逐步形成了網絡欺凌的新型欺凌。肢體欺凌的內涵比較容易界定,欺凌者對被欺凌者實施毆打等方式,對其身體加以傷害;言語欺凌包括嘲諷同學、為同學起帶有人格羞辱意味的外號以及言語威脅等;網絡欺凌則指欺凌者用智能手機、網絡等現(xiàn)代通信工具,對被欺凌者實施造謠、誹謗、恐嚇、揭露隱私等。
對校園欺凌如果長期視而不見或者放任不管,必然造成極其嚴重的后果,一是讓欺凌者最終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另一方面也讓被欺凌者身心飽受傷害或者從受害者蛻□為“欺凌者”。在筆者代理的某涉惡刑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兩大惡勢力團伙即A團伙與B團伙,成員絕大部分為剛剛成年的年輕人,還有少部分未成年的在校學生。令人唏噓不已的是,A團伙的成員絕大部分都有過在某校就讀期間欺凌其他同學的經歷,是“欺凌者聯(lián)盟”,由于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其大部分成員在走出中學校門后演□成稱霸一方的惡勢力團伙;而B團伙的成員卻大部分是當年的被欺凌者,由于被欺凌長期沒有救助渠道,因此只得尋求社會勢力的幫助進行“反欺凌”,于是,在社會勢力的不當介入與組織下,被欺凌者逐步演□成了與A團伙針鋒相對的惡勢力團伙。
筆者認為,校園欺凌之所以形成并如此難以治理,有著其深層次原因:
一是欺凌者本身價值觀的扭曲。同學之間本應當互助互愛,但有人卻反其道而行之,以為友愛同學是一種懦弱無能的體現(xiàn),而欺凌同學卻可以“秀肌肉”并獲得快感與權勢,甚至是美女同學的青睞。如果這種錯誤的觀念得不到糾正,則人性當中惡的一面將被極大地激發(fā),從而鞏固并強化這類學生的欺凌欲。
二是家庭教育的缺失。某些家長整天忙于工作,根本無心顧及孩子的□化,對于孩子的內心世界更一無所知,時代□了,仍然以上一代人的傳統(tǒng)思維對待孩子。即使發(fā)現(xiàn)孩子的思維與行為存在某些問題,也往往是束手無策或干脆懶得管教。此外,獨生子女成為家庭的“唯一中心”,過度溺愛與無原則的“肯定”成為某些家長教育孩子的不二選擇。筆者在對某小學教師進行心理疏導的時候,該教師給我展示了某家長發(fā)給她的□□:“我的孩子就是我的生命,如果他在班上打了別的孩子,你也無權批評他!”真是讓人無奈且無語!當家長成為孩子欺凌同學強大后盾的時候,孩子必將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當然,對于被欺凌的學生而言,并非其不想反抗,也并非其沒有能力反抗,某些家庭過度要求孩子“忍讓”,告訴孩子吃點小虧沒關系,強調“以和為貴”的處世哲學,強調“小不忍則亂大謀”的道理,這種教育方式也在客觀上削弱了孩子反欺凌的意識與能力,當然對欺凌行為來說就是一種默許和縱容。
三是學校的難作為或不作為。教育懲戒沒有有效確立,學校校規(guī)校紀不完善,教師法律素養(yǎng)普遍偏低,有關部門對校園欺凌問題也是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加上部分家長的不理解不配合甚至惡意阻撓,學校面對校園“小霸王”根本無心應戰(zhàn)更無力宣戰(zhàn),要么難作為,要么干脆不作為。
四是法律的過分“懦弱”。可以說,法律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是很到位的,但過度的保護卻成了對學生欺凌行為的縱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教師只可以批評學生卻不可以懲戒學生,導致欺凌者往往無須為其不良行為付出實質性的代價。更為重要的是,14周歲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guī)定,似乎也在長期縱容學校的不良學生。2021年3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將刑事責任年齡在特定情形下下調至12周歲,應該是法治建設與人權保障的巨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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