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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研究 商業(yè)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功能不同,但本質(zhì)上并無分別,都是遵循獨立性原則與嚴格相符原則,兩者實際運作過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的研究,既包括商業(yè)信用證下的不當拒付損害賠償,也包括備用信用證下不當拒付的損害賠償。 擔;A(chǔ)合同履行的獨立擔保工具,除了備用信用證外,還有獨立保函。據(jù)學者研究,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證本質(zhì)上只是名稱差異,而實質(zhì)并無不同。 本文研究范圍上也包括獨立保函下的不當拒付損害賠償。但鑒于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在實際運作上仍有很大差異,在備用信用證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兌人、轉(zhuǎn)開證人等等角色,在獨立保函中都不存在。從行文便捷角度出發(fā),除在必要范圍內(nèi),本文行文措辭上以信用證為主。 然而,基于語言能力限制,本文不會涉及大陸法系國家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問題。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討英聯(lián)邦國家有關(guān)問題。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為材料與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筆者初步研究,美國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演變史更為曲折,對我們深入理解信用證以及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更為有價值。 另外,一旦開證人不當拒付,不僅受益人得追究開證人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申請人也可追究開證人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然申請人追究開證人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chǔ)并非信用證,而是其與開證人之間的申請協(xié)議。 基于獨立性原則,信用證顯然獨立于申請協(xié)議。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僅限于信用證下的不當拒付損害賠償,而不涉及申請協(xié)議下的不當拒付損害賠償問題。 總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較的視角,重點研究商業(yè)信用證與備用信用證不當拒付損害賠償問題,兼及獨立保函不當拒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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