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前言
《論寬容》由洛克于16851704年間寫就的關于宗教寬容問題的書信組成,這些書信延續(xù)并深化了他此前(16611667)對寬容問題的相關思考,對于我們把握與洛克有關的政教關系、良心自由、
有限政府和社會契約等自由主義基本問題都有著不可或缺的意義。
洛克的這些思考與當時歐洲圍繞宗教問題的爭論和動亂息息相關。
宗教改革之后,歐洲天主教會原有的統(tǒng)一局面被打破,宗教沖突成為
歐洲復雜也棘手的問題之一。新教與天主教之間,甚至新教內部
各教派間的沖突十分尖銳,并多次爆發(fā)大規(guī)模宗教戰(zhàn)爭。在歐陸,有
西班牙以捍衛(wèi)天主教之名對新教國家的四處挑釁,法國天主教對胡格
諾派的殘酷鎮(zhèn)壓,還有席卷整個歐洲的三十年戰(zhàn)爭等。英國在宗教問
題上盡管相對保守,但從亨利八世到查理二世,其宗教立場在新教和
天主教之間搖擺不定。查理二世在位期間(16601685),宗教寬容問
題越來越引發(fā)人們的爭論。比如,17世紀60年代早期頒布的《克拉倫
登法典》就強化了禮拜儀式的統(tǒng)一性,限制非圣公會團體的權利。而
查理二世本人則傾向對持異議者,尤其是天主教徒持寬容態(tài)度。但這
種寬容立場導致在繼承人問題上掀起政治波瀾。1683年的黑麥屋陰
論寬容
2
謀失敗后,以沙夫茨伯里伯爵為代表的反叛者被流放荷蘭,洛克作
為沙夫茨伯里伯爵圈子里的核心成員也隨之被流放荷蘭。光榮革命之
后,隨著議會獲得更大權力,英國內部宗教問題雖逐步平息,但法國
的宗教不寬容仍在延續(xù),比如,《南特敕令》的廢除意味著法國本已建
立的脆弱寬容正式破裂,宗教寬容問題重新成為讓整個歐洲擔憂之事。
以上大致是洛克宗教寬容思想的形成背景。在此背景下,宗教寬
容成為摻雜宗教、哲學和政治實踐的一個復雜概念。有時候,寬容
不過是斗爭和妥協(xié)的臨時策略,有時則是關涉信仰、良知和理性的宗
教、哲學范疇。洛克關于寬容的觀點從1661年以來也在不斷發(fā)生調
整。在《論寬容》的寫作之前,洛克出版過三篇關于宗教寬容問題的
短論,分別是16611662年出版的《政府短論》(兩篇)(Two Tracts on
Government)和1667年出版的《寬容短論》(The Essay on Toleration)。
《政府短論》就無關緊要之事對巴格肖(Edward Bagshaw)等
人作出回應。其提出的問題是民事官長是否可以在宗教禮儀中合法
地確定并強加那些無關緊要之事?此時的洛克認為答案是肯定的。也
就是說,政府在宗教禮儀上可以對持異議者采取不寬容的態(tài)度。原因
在于他將宗教禮拜劃分為重要性程度逐次遞減的三個層次:屬于神法
范疇的對上帝的信仰和敬畏(內在信仰),神法明確規(guī)定的諸如圣餐、
祈禱等外在禮拜儀式(外在儀式),還有神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官長可以
視實際情況根據人法建立、調整或廢止的具體儀式細節(jié)(無關緊要之
事)?梢姡粚捜輧H限于層次的無關緊要之事,但對上帝的
內在信仰不能被官長干預。
在1667年的《寬容短論》中,洛克認為無關緊要之事與內在
信仰和禮拜儀式無關,也與自然法規(guī)定的善惡無關,只關乎統(tǒng)治和治
理的行為。對這類行為,洛克認為應當視情況給予有限寬容。當這些
行為對于國家的統(tǒng)治和治理產生的好處多于壞處,就可以被官長寬容,
反之即可采取不寬容的態(tài)度?梢,此時的無關緊要之事被割斷
了與宗教崇拜的聯(lián)系,僅僅屬于官長的管轄范疇。除了無關緊要之
事,還有其他兩種行為,分別是宗教崇拜和自然法規(guī)定的道德行為。
前者既包括對上帝的內在信念,也包括各種禮拜細節(jié),這些都是人與
上帝之間的事,不能被官長干涉。后者雖相對復雜,但洛克也認為應
予以寬容。因為真正的德性是關乎靈魂之事,官長并沒有被上帝委以
提升德性之權?梢,洛克進一步明確了官長權力的邊界:對內在信
仰和儀式細節(jié)應當寬容。對善惡之事和無關緊要之事則應有
限寬容,但官長只能要求行為上的外在服從,至于持異議者精神領域
內的自我命令,官長無力也無權干涉,其良知亦可不予妥協(xié)。
限于篇幅,本文對洛克在《論寬容》之前對宗教寬容問題的思考
暫且簡述如此。這一時期,洛克對宗教寬容問題的思考并不是純粹哲
學的,而是與反對英國天主教勢力這一政治訴求密切相關。其宗教思
想也體現(xiàn)為從不寬容到寬容的過渡。此時,政教關系問題的實質尚顯
模糊,政府權力和個體權利的邊界也有待澄清,但良知自由等基本原
則也已得到初步確立。
1685年,洛克開始寫作關于宗教寬容問題的四封書信。封信
(《關于寬容問題的封信》,A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于1685
年底以拉丁文(Epistola de Tolerantia)寫就于荷蘭,但直到l689年洛
克返回英國后才得以出版。出版后不久,1690年,約拿斯·普魯斯特
(Jonas Proast)針對這封信作出回應(《對〈關于寬容問題的封信〉
的思考與回應》,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正文中簡稱為《思考與回應》)。在隨后的十
幾年里,二人就宗教寬容問題展開多次交鋒,并分別以書信形式形成
以下文獻,分別是:洛克1690年的《關于寬容問題的第二封信》(the
Secon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1692年的《關于寬容問題的第三
封信》(the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和1704年未完成的《關
于寬容問題的第四封信》(the Fourth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普
魯斯特則分別針對第二封信和第三封信作出回應,是為1691年的《有
關寬容問題的第三封信》(A Third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in Defense
of the Argument of the Letter concerning Toleration, Briefly Considered
and Answered)和1704年的《致三封寬容書信之作者的第二封信》(A
Second Letter to the Author of the Three Letters for Toleration)。洛克的四
封信中,封信篇幅不長,但對宗教寬容的基本原則、主要理念和
論證理路的論述凝練也全面。從第二封信開始,洛克開始回應普
魯斯特的反駁,并為其封信中的觀點展開辯護。第三封信分章節(jié)
對普魯斯特的觀點進行不厭其煩地逐一反駁,篇幅極其冗長(英文版
長達400多頁),內容上也存在不少重復論述。第四封信則是洛克去世
前幾個月對普魯斯特作出的后回應,其語氣不乏嘲諷,更像是洛克
晚年要給這場爭論畫上句號。
這四封書信篇幅宏大,內容龐雜。作為一篇簡介性前言,本文不
準備對所涉觀點一一探討,僅揀取并介紹其中的關鍵脈絡。
大致來看,《論寬容》主要從以下三個角度對宗教寬容進行論證。
1.授權(委托)的角度。洛克認為,靈魂的拯救是事關內在信仰
的私人之事,官長的強力不能干涉。理由有兩點:一是上帝并沒有明
確賦予任何人高于其他人的權威以迫使他人接受其所信宗教。為此,
洛克援引了《圣經》,尤其是《新約》中的大量詞句予以佐證。其次,
在此問題上官長也沒有被人們以契約的方式給予任何委托。洛克把靈
魂的拯救視為超越政治狀態(tài)的更高追求,不是立約者通過契約要實現(xiàn)
的直接目的。教會也不過是人們?yōu)榱遂`魂的拯救而選擇自愿加入或退
出的機構。就此,洛克力圖表明,強迫人們服從某種宗教(不論是精
神內核還是儀式安排)或加入某一教會都超出了國家的管轄范圍,這
是理性的訂約各方都不會同意的。
2.內在確信的角度。真正的宗教在洛克對宗教寬容的論證中扮演
著極其重要的角色。這種宗教關乎人的內在確信,屬于神法規(guī)定的人
與上帝之間的事。這種確信是內在的、個體性的,不能用強迫手段追
求表面的一致性,只能通過恰當的理由和論證的效力才能使
人發(fā)乎內心地真誠遵照自然法行事。即便官長能認識并堅信真正的宗
教,強力至多只能使人表面服從,無法讓人擺脫謬誤。在教義和儀式
上,基督教只是制定了程度的要求,那些《圣經》沒有明確規(guī)定
的無關緊要之事對于基督教的內在確信并無實質意義,應當對持
異議者予以尊重和寬容。因此,授權官長用強力來將某種宗教信仰強
加于人既不是理性選擇,也不符合官長和臣民的利益,強力帶來的虛
偽服從恰恰會成為拯救的障礙。
3.真正宗教的角度。洛克對官長所信的宗教是否為真這一點始終
存疑,在他看來,真正宗教只有一種,虛假的宗教則有很多。歷史經
驗已經表明,宮廷的宗教雖聲稱自己是真正的,實則虛假者居多。
既然國教本身是否為真并不清晰,授權官長用強力和懲罰的手段來干
涉人們對宗教的選擇,對于靈魂的拯救就是極不理性的冒險。洛克進
一步認為,官長對這一點其實也很清楚,他們在實踐中對他人的靈魂
拯救并不關心,不過是打著為了他人靈魂拯救的旗號來追求其野心和
政治目的,這就容易導致權力的越位和濫用。
洛克的《封信》出版后,很快就收到普魯斯特的批評性回應。
普魯斯特和洛克隨后的幾次交鋒也大致圍繞上述內容展開。
普魯斯特正確地看到,洛克意在表明國家權力只能干預公共的善,
不能對宗教信仰這一私人問題施以任何強制手段。權力存在邊界,懲
罰可以導致表面服從,但無法產生內在信服,因此無助于靈魂拯救。
但在強力問題上,他們也并非完全相左。普魯斯特其實承認信仰關乎
個人的內在確信,一般來說不應該用強力來干涉,尤其是嚴酷懲罰導
致的宗教迫害并不利于使持異議者轉變信仰。但他也并不認為強力是
無效的。在這一點上,洛克的論證的確存在不充分之處,洛克
關注的是權力的邊界及其合法性,但這不足以表明未被授權或委托的
權力在實踐中對真正的宗教毫無效用。父親對孩子的教育、教師對學
生的管教都能說明這一點。普魯斯特即抓住效用這一點,主張對強力
進行溫和改造,使之產生間接、長遠的效用。不再主張用酷
刑使人于當下直接接受某種宗教或加入某種教會,而是使人能去傾
聽思考和審視提供給他們的真理,這一真理則應由信奉國教
的官長來判定和提供。這是普魯斯特在信中反復表達的核心觀點,洛
克之后的三封信也多圍繞這一觀點進行反駁。
客觀地看,普魯斯特這一觀點不乏合理性,洛克在回信中也含蓄
地承認強力的客觀效用。但他認為,說服持異議者的手段有很多,研
讀《圣經》、啟示、祈禱和理性論證等非暴力手段都能奏效,身為牧師
的普魯斯特卻對這些手段避而不談。不過,洛克核心的批評并不在
此,而在于他認為普魯斯特混淆了官長的能力和權力這兩個概念。普
魯斯特認為,官長行使權力的合法性以其能力為基礎,如果官長擁有
某種行善的能力,那么行善就足以成為其職責,該行為亦可由此得到
辯護。洛克則認為權力的合法性只能通過明確的授權或委托。即便官
長有此能力,在缺乏授權和委托的情況下權力也不能被合法地施之于
人。
普魯斯特也試圖從契約論角度反駁洛克。他提出,既然訂立契約
是為了確保立約者的利益,而靈魂的拯救恰恰是極其重要的。那為什
么立約時不把這一利益包含其中呢?盡管對社會契約的確可以作出不
同解釋,但既然要讓渡某些自由,這種讓渡就必須合乎理性。立約者
必須明確知道他們通過契約想要得到和能得到什么。這就引向爭論的
下一個焦點,既然要把對靈魂拯救的關切之權讓渡給官長,官長自身
的信仰就必須是真正的,或者官長擁有認識和發(fā)現(xiàn)真正宗教的能力,
這是必要的前提。否則,這一讓渡就是極不理性的冒險。不過,普魯
斯特的回應帶有明顯偏見。因為普魯斯特所謂的傾聽思考和
審視都有明確目的,那就是讓人認真對待和接受英國國教教義并加
入國教會。對此,洛克提出三點質疑:他首先質疑思考和審視
的必要性。他舉雷納德兄弟為例表明,學識淵博的神學家都無法通過
深思熟慮來確定何為真正宗教,遑論其他普通民眾;其次,如果
思考和審視果真如此必要,必將導致新的不平等。因為普通人
很難有足夠的閑暇、精力和學識來做到官長要求的深思熟慮。此
外,如果用強力使人思考和審視是必要的,那么懲罰的對象、
程度、持久度還有目的等方面的模糊性都值得人們擔憂和質疑。整個
《第三封信》花費大量筆墨反復探討的就是這些方面的問題;后,普
魯斯特在這些問題上存在循環(huán)論證之嫌。比如,用強力使人思考,強
力和思考在程度上都應有所規(guī)定,而這些程度的判定主體都是官長,
官長的參照物只能是自己信奉的宗教。然而,如果強力使人傾
聽和思考是形成正確信念的先決條件,那么公平起見,對信奉
國教的官長和國教徒也應施以懲罰以使之傾聽思考和審視,
但這卻是普魯斯特所反對的。顯然,普魯斯特的論證之基底是一種基
于其國教信仰的偏見。
洛克還從消極的一面強調,不論是天主教的嚴酷懲罰還是普魯斯
特式的溫和懲罰,都容易在實踐中導致偽善,被懲罰之人可以通
過表面的積極服從來逃避懲罰,并繼續(xù)在現(xiàn)世投機取巧,這不但不利
于真正宗教,反而會導致虛假宗教的盛行。普魯斯特自然否認這一點,
但他的辯護同樣無力。因為他僅僅指出,如果官長用強力推行某種宗
教不是出于內在的真誠,那將面臨被上帝懲罰的風險。
二人的觀點分歧與其身份差異不無關系。洛克多是從政治理論家
的角度提供論證,普魯斯特則多從國教會牧師的身份加以辯護。這一
身份差異使普魯斯特的論證帶有極強的前見,洛克則在認識論上持
一種平等主義的懷疑論立場。他在《第四封信》中集中討論了知識和
信念等問題,在他看來,宗教乃是一種私人信念,而不像普魯斯特所
言,具備像知識一樣可被證實的確證性。如此,不光是官長,每個人
都可以從個體信念出發(fā)將自己所信的宗教判定為具有清晰而又牢固
的基礎,這種判定顯然缺乏主體間的理解基礎。照此邏輯,不光是官
長,任何人都應有權利把自己所信的宗教認定為真正的,并在宗教問
題上擁有自我辯護和對他人施以強力的特權。但這顯然十分荒謬。洛
克不無嘲諷地反駁普魯斯特,照此邏輯,作為對何為真正宗教之判定
者的不應是任何一位官長,而應當是普魯斯特本人。顯然,普魯斯特
絕無可能接受洛克的以上批評。但這也從反面表明,靈魂的拯救不應
被作為公共的善而納入契約,宗教寬容在立約之初就應作為基本原則
而被接受。
這四封信雖是論戰(zhàn),但不再局限于針對天主教的政治辯護,而是
具備普遍的哲學意義,深刻影響和塑造著自由主義的理論性格和實
踐走向。在其開出的政教關系模式下,個體權利、內在信仰和世俗權
威的邊界都得到了進一步澄清和確立。靈魂拯救被明確視為公民的個
體之事,這不但符合新教教義,也成為現(xiàn)代社會的精神內核。內在信
仰被規(guī)定為純粹的人與上帝之間的事,進一步確保了基督教的真理
性。世俗政治權力也由于明確了邊界而在實踐中得以加強,并直接促
進了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fā)展。時至今日,宗教寬容已然成為現(xiàn)代文明
的基本常識和政治底線,多元文化背景下的當代政治話語也大多在對
此前見的承認下展開建構。不過,盡管洛克對寬容的這種論證具
備普遍性意義,但主要是在基督教內部展開的,寬容的對象主要是圍
繞基督教的信條和禮儀等外在形式產生的分歧,伊斯蘭教、無神論則
不在其討論的寬容之列。洛克式寬容希望走出對外在形式的斤斤計較,
回歸《圣經》規(guī)定的基督教信仰內核,但這必定使之帶有深刻的西方
中心主義烙印。今天,更需要注意的是,不論從外在形式還是內在信
念來看,宗教信仰都是多元的。因此,不僅需要在外在形式上以寬容
的態(tài)度進一步厘清各種自由和權利的邊界,而且需要以寬容的立場面
對諸種信仰之內核的分歧。在這一點上,除了技術性論證,恐怕更需
要對異質文化進行理解與包容的情懷、心胸和勇氣。對此,回歸洛克,
探究宗教寬容的洛克根源,以及這種洛克式寬容沉淀于當下而形成的
政治遺產和常識,或許仍有助于在充滿沖突和不確定性的當代世界構
建更為積極的重疊共識。
本書譯自1801年版《洛克全集》第6卷,部分內容根據劍橋大學
出版社2010年版《洛克論寬容》(Locke on Toleration)加以核對。在
翻譯過程中廣泛參考了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論宗教寬容》。書中引
用的《圣經》經文采用中國基督教兩會出版的《圣經》(中文和合本)
NIV版本。本書翻譯期間得到孫向晨老師、傅永軍老師、宋寬鋒老師、
黃瑞成老師等多位專家的悉心指導?苷癯伞⒂嘣坪、農永光、欒俊、
王雙彪等多位好友為本書提出不少寶貴意見,敽崭锊┦縿t為本書
涉及的大部分拉丁文詞句提供譯文并校對。感謝于力平、毛衍沁兩位
編輯,本書是應于力平編輯之約譯成,毛衍沁編輯則在具體編輯過程
中付出大量心血。上述師友們的幫助讓我受益匪淺,難以忘懷。在此,
為他們送上誠摯的祝福和衷心的感謝!后,本人能力水平有限,譯
文難免存在錯漏之處,請讀者批評指正。
譯 者
202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