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新修正版) 團購電話:400-106-6666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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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為了維護國家的領空主權和民用航空權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動安全和有秩序地進行,保護民用航空活動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民用航空事業(yè)的發(fā)展而制定的法律。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ㄒ唬⿲⒌诹臈l*款修改為:設立國際機場,由機場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審查批準。
。ǘ⿲*百四十七條*款修改為:從事非經(jīng)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第二百一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非經(jīng)營性通用航空未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出版社創(chuàng)建于1954年,享有社會科學類全國一級出版社全國百佳圖書出版單位等榮譽稱號。60余年來,法律出版社秉持為人民傳播法律的主旨,以傳播法律信息,推動法制進步,積累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為職責,與中國的法制建設同行并進,完整記錄了中國法制建設發(fā)展的全過程。創(chuàng)建至今總出書品種已逾萬種,教育培養(yǎng)了幾代法律人才隊伍,推動了法學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為廣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識與工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jié)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