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法律新論》(The Tokyo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A Reappraisal,下稱《新論》)原著出版至今逾十年,仍首推為西方學界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者為糾正“西方中心主義”而改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具有代表性、前沿性、全面性的法學研究專著。它從法庭的性質(zhì)和管轄權、審判運作、各組訴因、責任原則、辯護理由、量刑依據(jù)等諸方面論述了法庭的理論和實踐,并進一步探討法哲學及法庭在歷史上的作用和留給后世的遺產(chǎn)。
概言之,《新論》的突出學術貢獻有三點:其一,充分利用檔案文獻,盡可能地呈現(xiàn)東京審判的各種法律面相;其二,把東京審判置于國際法發(fā)展的“坐標軸”之中,在國際法(及相關的刑法)理論——尤其是審判當時和之前的國際司法通行慣例——的經(jīng)緯中,追溯審判的法律來源,縷析審判的法律精神在后世的衍化,從而解釋審判對國際法所產(chǎn)生的影響;其三,介紹和分析了大量當今的國際刑法案例,使我們看到東京審判研究在當代國際刑事審判中的現(xiàn)實意義。全書闡述了諸多真知灼見,有些甚至足以解開長期困擾學界的疑難聚訟。
就戰(zhàn)后日本史而言,東京審判的意義以及它在日本掀起的大論爭,都不可低估。撰寫此書,是為了確立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國際刑法發(fā)展中的應有地位。直到今天,當代國際法仍有東京審判帶來的種種影響,然而我們認識到,現(xiàn)有的大多數(shù)研究卻忽視這一點,一味陷入“勝者的裁決”論爭的窠臼。共同謀議、反和平罪,以及指揮官責任等概念在當下的國際刑法中都是關鍵要素,本書在敘述東京國際軍事審判時,對涉及該問題的內(nèi)容力求不虛美、不隱惡,期冀從法律角度為維護世界和平做一份貢獻。
本書嚴謹闡釋了一場法庭審判,為維護世界和平做出學術上的貢獻。
\u200d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法律新論》(The Tokyo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A Reappraisal,下稱《新論》)原著出版至今逾十年,仍首推為西方學界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者為糾正“西方中心主義”而改稱“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最具有代表性、前沿性、全面性的法學研究專著。它從法庭的性質(zhì)和管轄權、審判運作、各組訴因、責任原則、辯護理由、量刑依據(jù)等諸方面論述了法庭的理論和實踐,并進一步探討法哲學及法庭在歷史上的作用和留給后世的遺產(chǎn)。
概言之,《新論》的突出學術貢獻有三點:其一,充分利用檔案文獻,盡可能地呈現(xiàn)東京審判的各種法律面相;其二,把東京審判置于國際法發(fā)展的“坐標軸”之中,在國際法(及相關的刑法)理論——尤其是審判當時和之前的國際司法通行慣例——的經(jīng)緯中,追溯審判的法律來源,縷析審判的法律精神在后世的衍化,從而解釋審判對國際法所產(chǎn)生的影響;其三,介紹和分析了大量當今的國際刑法案例,使我們看到東京審判研究在當代國際刑事審判中的現(xiàn)實意義。全書闡述了諸多真知灼見,有些甚至足以解開長期困擾學界的疑難聚訟。僅舉幾例如下。
。ㄒ唬┗貞藢Ψㄍス茌牂嗟漠愖h(書中將其歸納為七種)。辯方曾提出,由交戰(zhàn)國組成的法庭不啻“勝者的審判”。很遺憾,判決書沒有對此做出回應。《新論》指出,傳統(tǒng)國際法本就賦予了交戰(zhàn)方對自己所遭罹的戰(zhàn)爭犯罪的起訴權。此外,個別被告曾提出,自己的“戰(zhàn)俘”身份或外交官身份應該讓他們享受特別待遇,從而免于法庭的審判!缎抡摗犯阶h檢方提出的反駁,分析這類身份為什么不能使他們享受豁免權的法理依據(jù)。總之,在作者看來,辯方和異議者對法庭管轄權的挑戰(zhàn),“沒有一個從根本上削弱了創(chuàng)立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合法性”。
(二)闡明了東京審判的程序正義!哆h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9條將被告所享有的各項權利一一列明,第17條規(guī)定判決應說明其所根據(jù)之理由!缎抡摗分赋龊笳呤且粋創(chuàng)新,因為當時的刑事審判一般并不給出判決理由。
。ㄈ⿵膰H法慣例反思對東京審判的質(zhì)疑聲音。提出異議意見的荷蘭法官勒林和印度法官帕爾,都曾對日本是否必須遵守1929年《日內(nèi)瓦戰(zhàn)俘公約》提出質(zhì)疑。勒林援引蘇聯(lián)對德國戰(zhàn)俘的主張之例,認為《公約》沒有被當作普遍性的慣例。帕爾則因《公約》中關于退出的內(nèi)容,得出與勒林類似的結論。《新論》指出這些問題并不妨礙《公約》大部分內(nèi)容作為國際慣例的地位,何況事實上日本自身在1905年日俄戰(zhàn)爭中的戰(zhàn)俘待遇標準已經(jīng)超出了《公約》的規(guī)定。
。ㄋ模c出了東京審判留給國際法的法律遺產(chǎn)。庭長、澳大利亞法官韋伯曾提出一種比判決書激進的觀點,他主張一切明曉戰(zhàn)爭非法性但仍參與其中的日本人,均須承擔反和平罪的責任。《新論》對比兩種主張,指出了判決書的合理性:反和平罪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個人利用國家進行非法戰(zhàn)爭,因此只有身居一國權力高層且有能力左右該國發(fā)動戰(zhàn)爭的人,才需承擔潛在的罪責;反之,不在其位且沒有能力的人,自然就不應承擔罪責。應該說,《新論》的這番見解切中了“個人刑責”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作者簡介
尼爾·博伊斯特―新西蘭坎特伯雷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領域為刑法和國際法,著有《跨國刑法概論》(牛津大學出版社2012年)等。
羅伯特-克賴爾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學院教授,研究領域為刑法和國際法,著有《檢控國際犯罪:國際刑法機制中的選擇性》(劍橋大學出版社2005年)等。
譯者簡介
梅小侃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戰(zhàn)爭審判與世界和平研究院特聘研究員。
龔志偉歷史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戰(zhàn)爭審判與世界和平研究院研究員。
導言
第一章 審判的背景
第一節(jié) 導語
第二節(jié) 通往戰(zhàn)爭之路
第三節(jié) 通往懲罰之路
第二章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性質(zhì)和管轄權
第一節(jié) 導語
第二節(jié) 法庭的性質(zhì)
第三節(jié)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管轄權
第四節(jié) 小結
第三章 被告和起訴書
第一節(jié) 導語
第二節(jié) 特別通告和《東京憲章》
第三節(jié) 遠東委員會在被告選擇中的作用
第四節(jié) 選擇被告
第五節(jié) 被告
第六節(jié) 對被告選擇過程的批評
第七節(jié) 起訴書
第八節(jié) 起訴書概述
第九節(jié) 辯方對起訴書的反對意見
第十節(jié) 小結
第四章 審判的運作
第一節(jié) 導語
第二節(jié) 程序標準和模式
第三節(jié) 審判前的過程
第四節(jié) 《東京憲章》規(guī)定的權利和權力
第五節(jié) 實踐過程
第六節(jié) 反思審判過程
第七節(jié)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證據(jù)
第八節(jié) 小結
第五章 反和平罪
第一節(jié) 導語
第二節(jié) 反和平罪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節(jié) 禁止侵略戰(zhàn)爭的法律效力
第四節(jié) 個人刑事責任
第五節(jié) 反和平罪與合法性原則
第六節(jié) 策劃、準備、發(fā)動和實行侵略戰(zhàn)爭
第七節(jié) 小結
……
第六章 謀殺訴因
第七章 戰(zhàn)爭罪
第八章 責任的一般原則及辯護理由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與法哲學
第十一章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的作用和遺產(chǎn)
結論
附錄案件列表
參考書目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