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自體性研究》通過對海商法發(fā)展歷史脈絡的考察,梳理海商法的歷史形態(tài),通過追蹤域外海商立法、司法以及理論研究的演變,描述海商法發(fā)展的歷史軌跡,通過海上運輸實踐的特殊性分析,總結海商法相對于其他法律的特殊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和描述海商法所具有的自體性特征。
總序
自2007年“海商法博士精品文庫”與讀者見面以來,已先后出版了一系列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的海商法博士生的著作,推動了海商法學的繁榮發(fā)展。
面對已經(jīng)到來的“海洋世紀”,我們一直在不斷深入地走涉海法學特色發(fā)展之路,F(xiàn)行法律中雖有不少涉海規(guī)范,但這些規(guī)范多以部門立法形式存在,呈現(xiàn)的是分領域、分事務、分行業(yè)的“碎片化”特點,缺乏統(tǒng)籌和明確的整體目標的指導,相互間銜接不暢,調整范圍存在缺失,無法形成完善的海洋權益法律保障網(wǎng),制約了海洋立法功能的發(fā)揮。同時,海洋經(jīng)濟發(fā)展日趨多樣化,以海洋法律規(guī)范的分散形式規(guī)制海洋經(jīng)濟發(fā)展,顯然難以完全適應這一實踐需求。因此,我們提出并論證了“海法”體系,并經(jīng)報備自主設置了海商法學二級法學學科,從傳統(tǒng)海商法向海法拓展,以全面推進深化涉海法律的綜合研究。
研究表明:任何碎片化的法律,必須經(jīng)理性梳理并將其建構起系統(tǒng)化的秩序,才能顯示出法律的力量。構建中國海法體系是在尊重海洋法律自體性特征的客觀規(guī)律的基礎上,將相關海洋法律規(guī)范歸置到海法體系下,以統(tǒng)一、明確的立法目的協(xié)調各海洋法律規(guī)范,并以一定的法律邏輯進行規(guī)制。層次分明、條理明晰的海法體系在確立海法框架的同時,也將海法調整范圍拓展到得以涵蓋所有與海相關的事務,并對潛在的與海相關的未來事項持開放式的調整態(tài)度,以利于多元化的海洋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求。構建中國海法體系,將海洋法律納入獨立于陸法的統(tǒng)一體系內,有利于凸顯和發(fā)揮海法的體系優(yōu)勢,同時也將提升中國海法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并更好地服務于中國在國際上的海洋權益主張。
新形勢下海法的創(chuàng)新,在于*大限度地實現(xiàn)對海洋權益的公私法保障。海法的創(chuàng)新完善,針對的是調整圍繞海洋活動所發(fā)生的國家間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和民事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將這些法律規(guī)范進行邏輯梳理和體系升華,有利于提升其法律保障力度和廣度,進而實現(xiàn)“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海洋強國”等國家戰(zhàn)略目標。通過構建海法體系創(chuàng)新,進一步推進海洋司法的頂層設計,改革海洋司法體制,提升司法保障力,有利于在司法層面上實現(xiàn)依法治國、維護海洋權益。
隨著研究的深入,海法體系概念得到了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與支持。國家社科基金將海洋法律體系列為重大研究課題,中國法學會正式組建了海法研究方陣,并每年舉辦一次海法論壇,*高人民法院在海事司法改革中,開始逐步實行“三審合一”的審判制度!叭龑徍弦弧笔侵柑囟ǚ秶纳婧C袷、行政、刑事案件統(tǒng)由海事法院審理的審判制度。目前,海事法院已經(jīng)審理特定范圍的涉海民事、行政案件,涉海刑事案件準備在少數(shù)海事法院試點。
對于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來說,由于天然的“大;颉,以及航海、航運、海洋等學科的支撐優(yōu)勢,走涉海法學特色發(fā)展之路,不僅是我校法學學科建設的現(xiàn)實要求,也是國家推進“一流大學、一流學科”建設的客觀要求。
基于此,我們決定將“海商法博士精品文庫”改為“海商法精品文庫”。文庫的范圍,在我們2011年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備自主設置海商法學二級學科的含義的基礎上,向海法體系全面擴展。因此,出版范圍既包括海商法專業(yè)優(yōu)秀的博士后出站報告、博士論文,也包括其他海商法優(yōu)秀著作,還包括海法學的相關優(yōu)秀著作。
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深入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經(jīng)略海洋的意義、海洋法治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建設海洋強國、共建“一帶一路”戰(zhàn)略,直接給海法發(fā)展帶來了歷史機遇和重要挑戰(zhàn)!懊椭疽菟暮,騫翮思遠翥”,這是陶淵明《雜詩十二首》之五的一句詩。意為:壯志超*四海,要像鳥兒一樣展翅遠飛。比喻志向遠大,并要有所作為。逸:超*,超過。騫翮(qiān hé):展翅。騫,舉。翮,鳥翼。翥(zhù):鳥向上飛。海商法學、海法學要為發(fā)展海洋經(jīng)濟、保護海洋環(huán)境、維護海洋權益、伸張海洋正義不斷做出具有長遠戰(zhàn)略意義、緊扣歷史時代脈搏的研究成果,“海商法精品文庫”希望為這些研究成果提供一個良好的交流平臺。
司玉琢2016年9月于大連
序言
我的學生曹興國博士邀我為其專著《海商法自體性研究》作序,我欣然接受:一方面,本書是在其博士論文修改完善基礎上形成的,作為其博士生導師,由本人推介給大家是*合適的選擇;另一方面,本書所研究的問題,亦是關于海商法發(fā)展軌跡以及當前面臨問題的整體關注和宏觀思考,這在當前海商法的學術研究中并不多見,因此,本人也愿意將其推薦給學界,使學界能夠更多地關注本書論述的內容和指向的問題。
本人曾將海商法形容為一個“又深又窄的菲律賓海溝”。“深”是對海商法內容特殊性的形容,沒有系統(tǒng)學習海商法的人,難以深刻把握其制度的淵源與精神;“窄”是對海商法在我國法學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的描述,海商法相對于其他法學學科,是屬“少數(shù)民族”,受關注度不高。同時,在海商法學界內部,對于如何構建海商法與其他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存在不同的主張。當然,無論觀點有何不同,我們的目的都應當是促進海商法研究的繁榮與發(fā)展,使海商法學的人才培養(yǎng)能夠滿足海洋強國、海運強國戰(zhàn)略對高素質海洋法治人才的切實需求。
曹興國博士的《海商法自體性研究》在某種程度上即是圍繞上述背景展開研究的。本書通過對海商法發(fā)展歷史脈絡的考察,梳理海商法的歷史形態(tài),通過追蹤域外海商立法、司法以及理論研究的演變,描述海商法發(fā)展的歷史軌跡,通過海上運輸實踐的特殊性分析,總結海商法相對于其他法律的特殊之處,并在此基礎上歸納和描述海商法所具有的自體性特征?梢哉f,通過自體性這一視角來梳理海商法制度體系以及制度特征的演進,對于豐富海商法研究視角和內容的價值是值得肯定的。同時,基于海商法的自體性以及由此衍生而來的外部獨立性和內部綜合性,本書對不同海商立法模式的探討,《海商法》修改重點制度的論述,海事司法“用盡海商法”理念的貫徹,以及海商法、海商法學在我國法律體系、法學研究體系中地位的探究等,也都具有積極價值。此外,本書對海商法自體性與海法理念的關聯(lián)研究也給我們帶來很好的思考。
曹興國博士是目前本人指導并畢業(yè)的*年輕的優(yōu)秀博士畢業(yè)生。博士畢業(yè)后,其在中國政法大學又從事了兩年的博士后研究工作,全程參與了于2017年7月正式開始的《海商法》修改研究工作。這些后續(xù)經(jīng)歷有助于其開拓學術視野、深化對海商法的認識,也對其博士論文的完善具有積極價值。本書作為其博士論文的“2.0版本”,無論在研究內容還是作者觀點上都有進一步完善和深化。
希望本書的出版能夠給海商法學界帶來新鮮、有益的元素。同時,本書的出版不應當是相關問題思考的終點,希望曹興國博士能夠在此基礎上繼續(xù)深入研究,拓展、完善本書中的學術立論和學術觀點。
當前《海商法》正處于修改之際,海商法的理論研究也還有很多新、老問題有待回應。年輕學者應當勇挑重擔,為海商法立法與理論的推進提供新的視角,做出自己的貢獻。
是為序。
司玉琢2020年2月12日
于大連
自序
本書是在本人博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之所以把博士論文出版,一方面是希望博士階段的學習成果能夠以另一種形式呈現(xiàn),使其接受更多讀者的審閱;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趁此機會對原來博士論文中的一些表述、內容和觀點進行修改、完善,使其能夠以自己更加滿意的,更加符合當前海商立法和研究新進展的方式呈現(xiàn)在讀者的眼前。
與2017年5月博士論文答辯通過之時相比,本書的修改主要源于以下幾方面的因素:首先,*大的發(fā)展莫過于《海商法》修改工作的正式啟動。此次《海商法》修改工作得以啟動,得益于中央領導的重視,由原中央海洋權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xié)調落實。2017年,交通運輸部正式牽頭負責組織《海商法》修改起草工作,并采用專家立法的模式,采取了修法起草與課題研究相結合的方式,委托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牽頭成立修改工作課題組,并廣泛吸收學術界、實務界和司法領域的專家參加。2018年,《海商法(修改)》被列為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規(guī)劃二類項目(需要抓緊工作、條件成熟時提請審議)。當前《海商法》修改所確定的一些原則和問題對本人原來博士論文中部分觀點的影響是十分顯著的,如原來博士論文中所主張的,從廣義上修改《海商法》的思路恐難以實現(xiàn),大幅擴充《海商法》制度體系的設想在當前的修法進程下已不現(xiàn)實,故雖然這種思路仍有學術探討的價值和空間,但需要對原來博士論文的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其次,本人有幸作為《海商法》修改研究課題組的秘書,深入跟蹤了《海商法》修改課題的調研和研究,這讓我對《海商法》修改面臨的重大問題以及海商法制度背后的理論和利益考量有了更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這也使我對博士論文中的部分內容有了新的思考。*后,與本書觀點相關的理論研究在這兩年也有新的發(fā)展,特別海法研究以及領域法學研究的新發(fā)展,使海商法自體性在立法以及學科層面的落地有了新的研究成果,進而需要在論文的相關部分補充新的研究內容。
結合這兩年的沉淀、積累和反思,本書對于原來有些過于理想化的觀點,在本次修改中作出調整;對于原來認識不夠深入或者有所欠缺的問題,在本次修改中進行補充和深化;對于原來表述上可能存在爭議的地方,在本次修改中進行了修正。我認為這對于豐富、完善博士論文的論證具有積極價值,這同時也是本書出版的*大價值。
在本書的出版過程中,必須要感謝司玉琢教授(也是我的博士生導師)對本書出版的關注以及在修改過程中反復審稿提出的寶貴意見。同時如我博士論文的致謝中所寫,本書*初的構想深受司老師大海法思想的啟發(fā),而且本文的許多觀點,或是司老師無私提供,或是深受司老師啟發(fā)——沒有司老師的指點與支持,本書不可能呈現(xiàn)在讀者面前。本書的出版還要感謝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的資助。對于年輕學者而言,出版經(jīng)費的資助是對我們學術努力的一種肯定,也是對我們學術發(fā)展的一種支持與鼓勵。感謝我的碩士生導師,法學院初北平教授,在我博士畢業(yè)后他一直敦促、支持我的研究,本書中的不少內容也是我和初老師共同撰寫的論文中的內容。此外,還要感謝法學院王勇教授對我博士論文中部分理論的適用提出的寶貴意見,讓我對相關理論的淵源脈絡和基本立場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作出了針對性的修改。
當然,本書的內容肯定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希望讀者能夠以批判的眼光對待本書,并不吝賜教,以敦促本人研究的不斷深化,并共同推動相關問題研究的深入。
曹興國2020年2月19日
于大連
曹興國,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2017年至2019年于中國政法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2015年至2016年于美國杜蘭大學海商法研究中心訪學。2019年7月起借調于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全程參與《海商法》的修改研究。主要從事海商法、國際投資爭端解決方向的研究。主持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面上項目、遼寧省社科基金項目等多個項目的課題研究工作,并在《政法論叢》《法學雜志》《太平洋學報》《社會科學輯刊》《中國海商法研究》等學術期刊上發(fā)表10余篇論文。
目錄
引言
第一章海商法自體性概念的界定
第一節(jié)海商法概念的界定
一、海商法的廣義與狹義之分
二、海商法與其他相關概念的關系說明
第二節(jié)自體性的含義界定與研究基礎
一、自體性含義的基本闡述
二、海商法自體性內涵的兩個具體層面
三、海商法自體性的研究基礎
第二章海商法自體性在歷史演進中的具體表現(xiàn)
第一節(jié)海商法自體性形成時期的歷史考察
一、海商法自體性的早期萌芽
二、海商法自體性在中世紀的形成
第二節(jié)海商法自體性的中世紀表現(xiàn)
一、海商法外部獨立性在中世紀的表現(xiàn)
二、海商法內部綜合性在中世紀的表現(xiàn)
第三節(jié)海商法自體性在中世紀后的延續(xù)
一、海商法外部獨立性在中世紀后的延續(xù)
二、海商法內部綜合性在中世紀后的延續(xù)
第三章海商法自體性的成因
第一節(jié)海商法自體性成因的實踐基礎
一、海上運輸環(huán)境的特殊性
二、海上運輸?shù)膰H性
三、海商實踐的歷史傳統(tǒng)
第二節(jié)海商法自體性成因的理論解釋
一、自發(fā)秩序理論的解釋
二、功能主義思想的解釋
三、“領域法”理論的解釋
第四章當代海商法自體性面臨的挑戰(zhàn)
第一節(jié)海商法外部獨立性面臨的挑戰(zhàn)
一、微觀層面:海商法特殊規(guī)則面臨的挑戰(zhàn)
二、宏觀層面:海商法獨立地位面臨的沖擊
第二節(jié)海商法內部綜合性面臨的挑戰(zhàn)
一、海商法概念的狹義化更替
二、海商法表現(xiàn)形式的分散化
第三節(jié)對海商法自體性挑戰(zhàn)的客觀理解
一、海商法自體性的非絕對性
二、海商法自體性的當代價值
第五章海商法自體性的中國視角
第一節(jié)我國海商法自體性的審視
一、海商立法層面的自體性不足
二、海事司法層面的自體性不足
三、學科體系以及研究體系的自體性不足
第二節(jié)自體性視角下我國海商立法的體系化完善
一、我國海商法體系化完善的路徑分析
二、《海商法》修改以及海法典構建中的海商法自體性考量
第三節(jié)自體性視角下我國海事司法的完善
一、海事案件管轄制度的一體化改革
二、“用盡海商法”理念的貫徹
第四節(jié)自體性視角下海商法學科歸屬的優(yōu)化
一、當前法學學科體系的劃分及其存在的問題
二、海商法學科歸屬的優(yōu)化與海法學方向的凝練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