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性別與人權教程》是我國一本傳播性別平等和人權觀念,并用社會性別視角對人權問題進行分析的教科書。
性別與人權方面課程的開發(fā)以及教材的編寫既是我國作為多項國際公約締約國的義務,也是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的要求。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我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16-2020年)》中明確了我國人權發(fā)展的包含且不僅限于:“充分保障各類特定群體權利”,“努力消除性別歧視”,“深入開展人權教育。將人權教育與國民教育、全民普法相結合;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人權精神內(nèi)涵,培育全社會尊重人權的文化”。
第一章 社會性別與人權概述
第一節(jié) 婦女權利運動與社會性別理論
第二節(jié) 社會性別理論對人權法的解構與建構
第三節(jié) 人權領域的社會性別主流化
第四節(jié) 社會性別平等和男性參與
第二章 性別平等與性別歧視
第一節(jié) 平等與不歧視原則在人權法中的地位與確認
第二節(jié) 性別歧視的概念、分類和例外
第三節(jié) 性別平等的概念和發(fā)展
第三章 性別視角下的經(jīng)濟、社會及文化權利
第一節(jié) 工作權
第二節(jié) 適當?shù)纳钏疁蕶?/span>
第三節(jié) 健康權
第四節(jié) 受教育權
第五節(jié) 財產(chǎn)權
第四章 性別視角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
第一節(jié) 生命權
第二節(jié) 刑事司法中的人權
第三節(jié) 家庭與隱私權
第四節(jié) 參政權
第五章 性別暴力
第一節(jié) 性別暴力的概念和內(nèi)容
第二節(jié) 家庭暴力
第三節(jié) 性暴力
第四節(jié) 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別暴力
第六章 保障性別平等的法律和機制
第一節(jié) 保障性別平等的國際標準和機制
第二節(jié) 保障性別平等的國內(nèi)法與機制
《社會性別與人權教程》:
二、社會性別視角下刑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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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性別視角看待刑事司法制度涉及分析其對女性和男性的影響以及確保女性的權利、視角和需要與男性的一樣,得到相同的考慮”!2〕同時,還需要考慮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公平公正地對待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事項。
刑事司法對保障人權至關重要,但其本身是一個更加廣泛的領域,除了上述逮捕、羈押、審判、服刑等方面外,還涉及犯罪的諸多方面和囚犯的改造方面。絕大部分刑事司法制度或任何刑事司法制度的絕大部分從表面上看來是性別中立的,絕大部分人權規(guī)則也不注重這方面。例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第3條和第26條確實規(guī)定了不得歧視女性;不過,與其第6條第5款、第10條第2、3款、第14條第1、4款專門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的權利不同,該公約在刑事司法方面,并沒有對女性或從性別角度有任何特別的規(guī)定,除了第6條第5款禁止對孕婦執(zhí)行死刑——但其著眼點也在于保護胎兒而非孕婦本身。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也只是在第2條(g)項中要求各國“同意廢止本國刑法內(nèi)構成對婦女歧視的一切規(guī)定”,在第15條第2款中規(guī)定各國應“在法院和法庭訴訟的各個階段”給予男女平等待遇,而沒有專門規(guī)定女性在刑事司法的各個階段的專門權利。
然而,有幾個方面使得刑事司法與性別問題緊密聯(lián)系,需要密切關注。第一個方面是總體性的,即整個刑事司法制度圍繞男性而設計,缺乏對女性以及性別問題的敏感性。刑事司法制度的核心目的和作用是懲治犯罪,由于在任何國家,犯罪者都主要為男性,因此犯罪理論和實踐都只是或主要關注男性犯罪問題。對于女性犯罪,則有兩種視角。一種是將從解釋男性犯罪中發(fā)展出來的傳統(tǒng)理論適用于女性犯罪,這種視角不考慮女性犯罪可能具有有別于男性犯罪之處;另一種是從個體上解釋女性犯罪,而不訴諸男性犯罪理論,但是許多這樣的解釋運用公然帶有性色彩的、無實證支持的對女性心理和狀態(tài)的假設。無論基于哪種視角,當這種貌似性別中立但實際上沒有社會性別視角的刑事司法制度適用于女性以及與性和性別有關的犯罪時,就會形成對女性以及性和性別少數(shù)群體事實上的壓迫和損害。任何犯罪都是一種社會過程和結果,因此僅關注對犯罪本身的懲處而不考慮犯罪如何產(chǎn)生和防治,或在考慮的過程中不納入女性犯罪受到其社會狀況更大影響和作用的事實,無論是對于減少女性犯罪,還是對于改造女性罪犯,都是不利的。女性犯罪的情節(jié)往往不同于男性,例如非暴力犯罪多,作為男性犯罪的從犯的多;在暴力犯罪中,與家庭關系有關的多。有相當多的女性犯罪的背后原因是女性的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弱勢地位,是一種或多種歧視、排斥、成見、暴力直接或間接導致的結果。例如,女性的暴力犯罪,有很多是針對當前或過去的丈夫或同居者,原因往往又是因為受到他們的家庭暴力;很多時候,正是由于家庭暴力——這是一種典型的基于性別的暴力——得不到足夠關注與適當處理,而最終演變?yōu)樵斐扇松硭劳龌蛑貍姆缸。如果丈夫長期毆打妻子、最后致其死亡,以虐待罪論處,而受虐妻子殺死丈夫,則以殺人罪追究,這就是典型的表面上性別中立的刑事司法制度造成事實上的性別歧視的情況。再例如,在青少年犯罪預防方面,由于青少年犯多為男性,因此相關對策和做法可能忽視對青少年女性犯罪的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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