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業(yè)必修課、選修課系列教材:公司法學(第4版)》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也是公司法教學的新教材。 《法學專業(yè)必修課、選修課系列教材:公司法學(第4版)》迄今已是第四版,在總結和比較研究現有教材的基礎上,在堅持教材的通說性和規(guī)范性的前提下,內容和體系都有突出的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在內容上,力求突出其先進性,對現有教材進行更新,吸收和反映了公司法領域的新成果。在體系結構上進行創(chuàng)新,使其更具學理性和接近課堂教學的實際情況和需要。為強化其理論性和實務性,在各章或節(jié)專設“理論探討”和“實務研究”欄目介紹理論熱點和常見的實踐問題;還特設了“導語”、“參考文獻”、“思考練習題”部分,加強了教材應用的導學、助學功能。 因應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法學專業(yè)必修課、選修課系列教材:公司法學(第4版)》主要對公司資本制度等內容進行了修訂。同時,通過二維碼與精選的28個典型案例進行了關聯,以加深讀者對相關理論和制度的理解和應用。
第一章 公司與公司法
第二章 公司的類型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
第四章 公司章程
第五章 公司的能力
第六章 公司資本制度
第七章 股東出資制度
第八章 股東與股權
第九章 公司組織機構
第十章 公司債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分立與組織變更
第十三章 公司的終止、重整與清算
第十四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法學專業(yè)必修課、選修課系列教材:公司法學(第4版)》:
三、最低資本額制度改革與變遷
最低資本額制度是指公司設立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資本額,否則不得成立。最低資本額制度是傳統(tǒng)公司資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確定原則和法定資本制的進一步要求。公司成立時,不僅要確定資本總額并全部認足,而且其確定和認足的資本額必須達到法定的最低資本額,否則,公司不能成立。
1.最低資本額制度的意義
在傳統(tǒng)公司法原理看來,最低資本額制度的法律意義與公司資本本身的法律意義是一致的,最低資本額的作用同樣是提供公司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和承擔財產責任的基本保證,最低資本額是在資本“質”的基礎上強調“量”的要求,不僅要求公司必須擁有資本,而且資本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只有達到一定的數額,才能取得公司的身份,獲得獨立的法律人格。同時,有限責任制度的實行也是最低資本額制度的重要立法根據。有限責任制度將股東的責任限制在其出資額的范圍,限制了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但同時卻給公司的交易對方的利益構成潛在的風險。為平衡股東和公司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和風險,并作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前提條件,法律對公司資本規(guī)定了最低的要求,對市場經營活動的準入設定了必要的門檻,以對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擔保。
2.最低資本額制度的改革與變遷
基于最低資本額的上述法律意義,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qū)大都在公司法或有關法令中對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作了規(guī)定,以使公司的經營能力和責任能力達到基本的限度。英美公司法原也要求有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fā)展,出現了廢除最低資本額制度的趨勢。最終以美國為代表的許多國家完全取消了最低資本額的規(guī)定。近些年來,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qū)的公司資本制度也發(fā)生了巨大的變革,許多國家和地區(qū)先后仿效美國等,取消了最低資本額的法律要求。
我國的公司最低資本額制度形成于20世紀80年代,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對企業(yè)法人作了“必須擁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金數額以上的財產”的要求。國務院批準施行的《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guī)定》則對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數額,根據不同行業(yè)的經營特點,按照四種類型分別作了規(guī)定。1993年頒布的《公司法》最終確立了我國系統(tǒng)、完備的最低資本額制度,該法分別對從事不同行業(yè)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規(guī)定了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的最低資本額,對股份有限公司規(guī)定了1000萬元的最低資本額。
2005年《公司法》基于反映現實需求、降低門檻、放寬條件、鼓勵投資創(chuàng)業(yè)、促進公司設立和勞動就業(yè)、推動經濟發(fā)展的立法目標,對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規(guī)定作了大幅度的下調,將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統(tǒng)一規(guī)定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2013年《公司法》做了更為徹底的改革,完全取消了對普通公司最低資本的統(tǒng)一規(guī)定。就法律規(guī)定而言,設立一元資本的公司都是法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