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代議制民主的視角》是圍繞“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這一我國法治建設中的突出難題展開的!读⒎ㄖ械牟徽敳块T利益治理:代議制民主的視角》從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界定,代議制民主的缺陷對于產(chǎn)生這一現(xiàn)象的影響,以及通過完善立法體制、加強參與民主、規(guī)制政府行為等方面,對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读⒎ㄖ械牟徽敳块T利益治理:代議制民主的視角》立論新穎、資料翔實、框架合理、方法得當、觀點清晰、文字流暢、寫作規(guī)范,在選題、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界定、產(chǎn)生的原因及治理思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見和創(chuàng)新。
民主立法是代議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權(quán)威的基石。立法過程中,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應當廣泛聽取不同意見,使立法反映國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然而,近年來立法中不正當?shù)牟块T利益卻越來越多,部門利益法律化,一定程度上偏離了社會主義國家立法為民和民主立法的價值目標。
丁渠博士的新作《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一一代議制民主的視角》正是圍繞“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這一我國法治建設中的突出難題展開的。本書從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界定,代議制民主的缺陷對于產(chǎn)生這一現(xiàn)象的影響,以及通過完善立法體制、加強參與民主、規(guī)制政府行為等方面,對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本書立論新穎、資料翔實、框架合理、方法得當、觀點清晰、文字流暢、寫作規(guī)范,在選題、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界定、產(chǎn)生的原因及治理思路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見和創(chuàng)新。
歷史文獻基礎扎實是本書的第一個亮點。理論界以往對于立法中部門利益問題的討論主要采用價值分析和公共選擇理論分析等純理論分析的方法,缺乏進行歷史文獻爬梳的學術努力。難能可貴的是,作者對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相關歷史文獻進行了系統(tǒng)全面的梳理。進而發(fā)現(xiàn)黨和政府對于立法中部門利益實際上采取的是一分為二的態(tài)度: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可以存在,但是要適當、要有一定限度、不能與整體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相抵觸;凡是適當?shù)、與整體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不相抵觸的立法中部門利益就是正當?shù),反之則是不正當?shù)。這樣的學術努力,一方面填補了在這一選題上研究方法的空白;另一方面也使作者提出的“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這一不同于理論界慣常觀點的提法具有比較扎實的歷史文獻基礎,有很強的說服力。
實證方法運用充分是本書的第二個亮點。本書在論述過程中嫻熟地運用了實證研究方法,特別是運用大量圖表說明問題,直觀,有說服力,也很準確。在解釋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成因時,作者沒有空洞地進行理論闡發(fā),而是用圖表、典型案例等大量實證資料說話。作者運用實證資料將政府部門在立法動議、立法起草、立法審議等環(huán)節(jié)如何發(fā)揮決定性影響的實際過程比較全面真切地呈現(xiàn)出來,比以往的研究更精細、更具說服力。尤其是在實證資料基礎上指出人大專門委員會現(xiàn)有的人員構(gòu)成和工作方式是產(chǎn)生立法中不正當部利益的重要誘因,揭示了以往被忽略的一個重要層面。
學術視野開闊是本書的第三個亮點。在對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上,突破了目前只注重程序治理的局限,從程序治理與實體治理兩個方面進行探討。實體治理的提出,彌補了現(xiàn)有研究的不足,使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的方法更為全面。
本書是丁渠博士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完成的,反映了博士三年期間所取得的成果。當年,為了專心攻讀博士學位,丁渠接到博士錄取通知書后,第一時間就辭去了工作,其破釜沉舟的精神和勇氣至今仍然讓人非常感動。三年在校期間,他克服了生活、工作、學習上的各種困難,處處嚴格要求自己,力爭上游,在各個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在博士論文選題過程中,作為他的導師,我們曾經(jīng)進行過反復討論。實際上,選擇這樣一個司空見慣和老生常談的問題作為博士論文題目是很不討巧的。因為,這樣的題目顯然很難出新、出彩。作者能夠在研究中展現(xiàn)出自己的諸多特色,已實屬不易,體現(xiàn)出作者獨立科研的勇氣與能力。今天,看到他的專著能夠順利問世,我感到由衷的欣慰。當然,作者在對這一選題的把握上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對于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產(chǎn)生原因還可以進一步深化研究,對于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判斷主體和判斷機制等問題還可以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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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渠,河北樂亭人,河北經(jīng)貿(mào)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理論法學教研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博士。在《法學雜志》、《河北學刊》、《河北法學》等刊物發(fā)表論文30多篇,出版專著2部.主持或參與省部級課題10多項。目前,主要從事行政法的教學及研究工作。
第一章 導言
第一節(jié) 研究緣起
第二節(jié) 研究意義
一 理論意義
二 實踐意義
第三節(jié) 研究現(xiàn)狀
一 國內(nèi)研究現(xiàn)狀
二 國外研究現(xiàn)狀
三 對現(xiàn)有研究成果的評價
第四節(jié) 主要研究方法
一 文獻梳理
二 實證研究
第二章 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概述
第一節(jié) 立法中部門利益的概念
一 部門利益
二 立法中的部門利益
第二節(jié) 立法中部門利益的正當性辨析
一 立法中部門利益正當性的文本考察
二 立法中部門利益正當性的學理考察-
三 立法中部門利益正當性的判斷標準
第三節(jié) 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概念及表現(xiàn)形式
一 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概念
二 立法中不合法的部門利益
三 立法中不合理的部門利益
第三章 代議制民主的缺陷與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產(chǎn)生
第一節(jié) 代議制民主的缺陷
一 代議制民主的發(fā)展歷程
二 代議制民主的局限性
三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缺陷及影響
第二節(jié) 政府部門對立法動議的影響
一 人大代表立法建議權(quán)的執(zhí)行情況
二 人大專門委員會辦理法律提案的情況
第三節(jié) 政府部門對法律起草的影響
一 法律起草主體
二 法律起草行為
第四節(jié) 政府部門對法律審議的影響
一 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功能
二 人大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方式
第五節(jié) 結(jié)論
第四章 代議制民主的完善與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
第一節(jié) 加強人大自身建設
一 明確人大的定位
二 優(yōu)化人大代表的組成
三 加強人大常委會的自身建設
四 加強人大專門委員會的自身建設
第二節(jié) 完善立法監(jiān)督制度
一 立法監(jiān)督對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的價值
二 立法的合法性審查
三 立法的合理性審查
第三節(jié) 健全違憲審查制度
一我國的違憲審查體制
二我國違憲審查體制的缺陷
三我國違憲審查體制的建構(gòu)思路
第五章 參與民主與立法中的不正當部門利益治理
第一節(jié) 參與民主理論概述
第二節(jié) 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價值
一 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功能
二 立法中公眾參與的途徑
三 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局限性
四 對立法回避制度的反思
第三節(jié) 立法中公眾參與的完善路徑
一 建立立法中公眾參與的激勵機制
二 完善網(wǎng)絡公眾參與機制
三 完善信息公開制度
四 加強基礎性制度建設
第六章 立法中不正當部門利益的實體治理
第一節(jié) 規(guī)制改革概況
一 國外的規(guī)制改革
二 我國的規(guī)制改革
第二節(jié) 放松規(guī)制下的立法
一 堅持立法的謙抑性
二 堅持設定強制規(guī)范的謙抑性
三 規(guī)范行政許可設定行為
四 完善對行政壟斷的立法規(guī)制
五 樹立立法效益理念
六 樹立市場經(jīng)濟立法理念
參考文獻
后記
第一節(jié) 立法中部門利益的概念
一 部門利益
部門利益是當下社會生活中人們耳熟能詳?shù)拿~,是人們用來觀察分析當下我國社會政治生活現(xiàn)象的常用概念工具,但是對于何為部門利益卻又是見仁見智、莫衷一是。目前,學界界定部門利益的常見思路是參照公共利益來界定部門利益。這種定義方法的優(yōu)點是很容易抓住部門利益的本質(zhì)屬性,即部門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潛在的巨大張力和緊張關系,但是該方法的價值判斷意味太濃,它在揭示部門利益的某些重要屬性的同時也容易遮蔽另外一些值得關注的面向,這也正如哈特在評析法律的各種定義方式時所指出的那樣:“這些說法就像一道道光芒,使我們看到了許多隱藏在法律之中的東西;但是這道光芒又是如此的耀眼,以至于使我們對于其余的東西變得盲目,因此使我們?nèi)匀粺o法對法律整體有清楚的了解!
搞清部門利益的含義,必須先明確“部門”的含義,而界定“部門”又必須以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為參照系。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是“條條”與“塊塊”相結(jié)合的體制。“條條”與“塊塊”的權(quán)威說法來自毛澤東。1956年毛澤東在聽取國務院第三辦公室工作匯報時說:“我去年出去了一趟,跟地方同志談話。他們流露不滿,總覺得中央束縛了他們,地方同中央有些矛盾,若干事情不放手讓他們管。他們是塊塊,你們是條條,你們無數(shù)條條往下達,而且規(guī)格不一。他們?nèi)舾梢螅銈円膊慌鷾,束縛了他們!雹倜珴蓶|所說的“條條”是指中央部委,“塊塊”是指地方政府。此后,“條條”與“塊塊”就成為我國政治生活中的習慣用語并且內(nèi)涵和外延不斷拓展,F(xiàn)在一般來講,“條條”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政府中的職能部門;“塊塊”是指各個層級的地方政府。②“塊塊”的利益就是地方利益,“條條”的利益即為部門利益。因此,本書中的部門利益是指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所享有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方面的權(quán)益。
二 立法中的部門利益
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就是指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通過立法所獲取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方面的權(quán)益。這里的“立法”是廣義的立法概念,包括制定一切具有法律效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活動。立法中部門利益的內(nèi)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政治利益,也就是部門占有的政治資源,主要表現(xiàn)為部門職權(quán)、政治地位等;二是經(jīng)濟利益,也就是部門占有的經(jīng)濟資源,主要表現(xiàn)為組織的經(jīng)費、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員工的薪金、福利等;三是文化利益,也就是部門占有的文化資源,主要表現(xiàn)為部門社會形象、部門聲譽等。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從范圍上分為兩個方面:一是本組織的利益,也就是通過立法為本機關謀取的利益;二是本行業(yè)、本系統(tǒng)的利益,也就是通過立法為本機關所領導或指導下的系統(tǒng)或行業(yè)所謀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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