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與國際法(第1、2卷)》為德國學者普芬道夫最重要的著作《自然法與國際法》(八卷本)的第一、二卷的中譯本。作者在書中創(chuàng)建了一套獨具特色的自然法與國際法理論體系,并成為繼格老秀斯之后近代西方最重要的自然法學派與國際法學者。原書出版后獲得巨大成功,其拉丁文版被廣為傳閱,后來又被翻譯為法文、英文和意大利文等,成為法理及國際法領域的經(jīng)典巨著。本書譯者擬通過翻譯該經(jīng)典著作,向讀者系統(tǒng)地介紹普芬道夫的自然法與國際法理論體系。
羅國強(Steel Rometius)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博士后,牛津大學訪問學者。在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比較法研究》、《法學評論》、《法學》、《法商研究》、《政治與法律》、《當代法學》等核心刊物上發(fā)表文章五十多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或被《中國社會科學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轉摘。出版專著3部,編著1部,教材1部,譯著2部。主持國家級科研項目3項,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
劉瑛,女,1978年生于武漢。法學博士,武漢大學WTO學院副教授,珞珈青年學者,牛津大學Queen's College訪問學者。其主要致力于國際法研究,迄今已出版專著兩部,在《法學評論》、《法商研究》、《現(xiàn)代法學》、《法學》、《當代法學》、《國際貿(mào)易問題》、《上海金融》、《國際經(jīng)貿(mào)探索》等核心期刊上發(fā)表法學論文近三十篇,其中三篇為《人大復印資料·國際法學》全文轉載。主持省郝級項目一項,企業(yè)橫向項目三項,參與歐盟、國家社科、商務部等資助項目二十余項
普芬道夫《自然法與國際法》理論述評(代中譯者序)
1934年英譯版序言
1934年英譯版譯者前言
拉丁文版第二版前言
總目錄
第一卷
第二卷
還存在一群特殊的政治人物,他們由于代表他人而被稱為代表人。這些被他人授予權力以及行事權的代表人,其從事交易就好像本人從事交易一樣。這些人包括使節(jié)、代理牧師、代理人以及其他此種類型的人。
然而,人們近來已經(jīng)認識到,在諸如副大使、副大臣這些并不像前者那樣全權代表派遣國、但同時具有代表性質(zhì)的大臣之間,應當作出一項區(qū)分。參見匿名著作《使節(jié)論》(Memoires touchant les Ambassadeurs)第542頁。①在私人主體中,私人教師和監(jiān)護人,在其處理孤兒和未成年人事務的范圍之內(nèi),與這些主體具有相似之處。在這個問題上霍布斯在《利維坦》第十六章中錯誤地堅稱,在社會中一個人時?梢源硪粋無生命的、其本身不屬于人的物體,如一座教堂、一所醫(yī)院、一架橋梁等等。因為既然說某些狀態(tài)已經(jīng)賦予特定的人為了這些地方的維護而征稅、并在任何由此發(fā)生的訴訟中進行控辯的義務要簡單得多,那么就沒有必要通過法律擬制賦予任何此類事物以法律人格。
對宗教人物的類型,任何人都可以根據(jù)其所屬的宗教很容易地加以辨識。任何受過教育的人還能夠理解不同教派所產(chǎn)生的不同人物類型。
在私人主體中存在著千差萬別。主要的差異,首先是來自其業(yè)務、其追求,或者其所從事的交易,以及其謀生手段,這既可以是配得上一個自由人身份的行業(yè),也可以是臭名昭著的行業(yè)。其次是來自一個人在社會中所身處的狀況或日道德狀態(tài),據(jù)此可判斷出一個人是擁有或多或少專屬權利的公民,另一個人是友邦國民,還有一個則是外國佬。再次是來自家庭中的地位,根據(jù)一個人是否是一家之長,可以立即體現(xiàn)出一個人是丈夫、父親和主人;另一個人是妻子;另一個是兒子;還有一個是仆人。這些是平常家庭中的所有成員,但在此之外,有時還可以加上客人。復次是來自在不同社會中造就了不同等級的貴族以及普通民眾的血統(tǒng)。最后是來自性別與年齡;通過后者,小孩子、青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得以區(qū)分;通過前者,男性和女性得以區(qū)分。盡管性別與年齡的區(qū)分并非基于賦予而產(chǎn)生,但這些范疇仍然涉及了日常生活中人們之間的某些道德差異,既然不同的事物被認為是屬于不同性別的人們的,那么男女有別也就理所應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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