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除前言外,共分三篇十四章,主要論述四個方面問題:一、清中期以前的政府扶農政策、農民自身經濟力量的增強、以及分家析產等,對地權分配的影響;二、論述清代前期與中后期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fā)展所帶來的影響。三、論述清中期后,清政府吏治腐敗,對地權分配的影響;四、論述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fā)展巨大影響。指出:各階層對土地占有大致均衡,有利于社會安定和諧,人民共同富裕,市場繁榮昌盛,國家興旺發(fā)達。反之,社會經濟就會向相反方向發(fā)展。這一歷史經驗,對當前國家建設走共同富裕道路具有歷史經驗借鑒意義。本書在探討問題時,遵循歷史唯物主義精神,實事求是進行分析,不抜高,也不回避。有先生認為該書資料充實,成果有現(xiàn)實意義,具有獨特的學術價值。也有先生認為,本書基于多層次、多角度的研究,對這些以往研究地權涉及較少的方面進行了探索分析,使地權研究建立在堅實的史實基礎上。還有先生認為,全書較之前人有重大突破,明顯拓寬了清代土地關系研究的深度和廣度,填補了對該問題之研究缺乏專著的空白。
江太新(江泰新),研究員、博士生導師。1992年獲政府特殊津貼。1940年(農歷己卯年)出生于福建永定高頭鄉(xiāng),1964年畢業(yè)于廈門大學歷史系,同年8月分配到中國科學院哲學社會科學部(1977年改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工作,2001年退休。曾任研究室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系主任;兼任中國經濟史學會秘書長、中國商業(yè)史學會副會長、顧問。長期從事中國經濟史研究,主要著作有:《清代漕運》(合著)、《中國宗法宗族制和族田義莊》(合著)、《中國經濟通史——清
代經濟卷》(合著)、《中國地主制經濟論—封建土地關系發(fā)展與變化》(合著)、《論清代土地關系新變化》(獨著)、主編《李文治集》、主編《中國企業(yè)史——近代卷》(兼作者之一)。其中《清代漕運》獲首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二等獎、孫冶方經濟科學獎、吳玉章獎金(歷史學)一等獎、中國社會科學院優(yōu)秀著作追加獎,《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yōu)秀著作三等獎、郭沫若中國歷史學二等獎,《中國地主制經濟論——封建土地關系發(fā)展與變化》獲孫冶方經濟科學獎、郭沫若中國歷史學三等獎、中國社會科學院離退休人員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論清代土地關系新變化》獲中國社會科學院離退休人員優(yōu)秀科研成果二等獎。發(fā)表論文數(shù)十篇,其中有兩篇獲經濟研究所優(yōu)秀論文一等獎、一篇獲第三次全國商業(yè)經濟優(yōu)秀論文二等獎。即將出版著作有:《清代土權分配研究》《清史?漕運篇》。此外還參加《中國大百科全書?經濟卷?歷史卷》部分條目纂寫。
第一篇 清朝扶農政策
第一章 清前期墾政與清代耕地面積
第一節(jié) 順治年間的墾政
第二節(jié) 康熙年間的墾政
第三節(jié) 雍正年間的墾政
第四節(jié) 乾隆年間的墾政
第五節(jié) 嘉道年間的墾政
第六節(jié) 清前期耕地面積
小結
第二章 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第一節(jié) 倉儲制度推廣
第二節(jié) 強化社會保障措施
小結
第三章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第一節(jié) 清理浮收
第二節(jié) 減輕農民賦役負擔
第三節(jié) 實行賦役制度改革
第四章 鼓勵農田水利建設
第一節(jié) 長江以北地區(qū)農田水利的發(fā)展
一 長江以北水利建設
二 新疆水利建設
第二節(jié) 江南水利建設工程
一 蘇州水利工程
二 松江府水利工程
三 湖州水利工程
四 杭州府水利工程
五 其他地區(qū)水利工程
第三節(jié) 清中后期水利失修
一 水利破壞狀況
二 水利設施遭破壞原因
第四節(jié) 水利事業(yè)興修與廢壞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一 清前期水利事業(yè)發(fā)展對農業(yè)經濟發(fā)展所起的作用
二 清后期水利破壞對農業(yè)生產的影響
第五章 抑制豪強兼并土地
第一節(jié) 禁止圈地和投獻土地
第二節(jié) 加強抑制縉紳
第三節(jié) 推廣災年賣地原價回贖政策
第六章 土地買賣自由化
第一節(jié) 土地買賣政策
第二節(jié) 土地買賣中宗法宗族關系的松弛
第三節(jié) 土地商品化程度加深
第四節(jié) 土地買賣周期
第二篇 農民自身經濟力量增強
第七章 對土地挖潛改造
第一節(jié) 低產田的改造
第二節(jié) 增加肥料的投入
第三節(jié) 高產糧食作物的傳播
第四節(jié) 農作物耕作制度的改革
第八章 商品性農業(yè)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經濟作物種植
第二節(jié) 山區(qū)經濟開發(fā)
第九章 農民家庭副業(yè)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手工紡織業(yè)
第二節(jié) 手工造紙業(yè)
第三節(jié) 手工制煙業(yè)
第四節(jié) 手工編織業(yè)
第十章 多種經營發(fā)展與地權分配
第一節(jié) 拓寬農民求生存、求發(fā)展空間
第二節(jié) 增加家庭收人
第三節(jié) 減輕完納賦稅壓力,增強自耕農守土能力
第四節(jié) 佃農經濟實力增強
第五節(jié) 多種經營衰落,農家抵拒能力降低
小結
第三篇 地權分配變化及其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第十一章 官田民田化
第一節(jié) 官田
一 旗地
二 屯田
三 學田
四 其他官田
第二節(jié) 官田民田化
一 政府對官田的規(guī)定
二 旗地、屯田向民田的轉化
三 更名田
四 官民田比例
第十二章 乾隆中期以后地主經濟的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吏治松弛,腐敗成風
第二節(jié) 豪紳、富商大肆兼并土地
第三節(jié) 農民起義失敗后,地主階級對土地的兼并
第十三章 民田的分割
第一節(jié) 清代地權占有及變化
一 順康雍乾四朝造就大批自耕農
二 清后期自耕農減少
第二節(jié) 分家析產對地權的分割
一 分家契約
二 土地法規(guī)
三 田產的積累
四 分家析產
第三節(jié) 一田多主與地權分割
一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萌生
二 土地股份所有制發(fā)展的原因
三 土地股份所有制的分配
第四節(jié) 紳衿地主與庶民地主占地狀況
一庶民地主在清代的發(fā)展
二 庶民地主發(fā)展的原因與途徑
三 庶民地主發(fā)展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第五節(jié) 地權分配與農民反抗斗爭
一 順康雍乾時期農民斗爭
二 嘉道以后農民斗爭
三 清后期部分地區(qū)小農經濟延續(xù)和擴展
第六節(jié) 農村兩大階級占有土地估計
第十四章 清代地權分配變化對社會經濟發(fā)展的作用及影響
第一節(jié) 造就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個鼎盛期——康乾盛世
一 基本上實現(xiàn)耕者有其田
二 為國家統(tǒng)一提供雄厚經濟基礎
三 為國家賦稅改革和減輕農民負擔奠定基礎
四 庶民地主發(fā)展,為資本主義發(fā)展開拓更寬闊的空間
五 為人口起飛奠定物質條件
六 自耕農發(fā)展,為商品經濟發(fā)展提供廣闊前景
第二節(jié) 乾嘉以后社會經濟衰落
一 自耕農半自耕農減少
二 國庫存銀及京通兩倉貯糧減少,致國庫空虛
三 役繁賦重,社會動蕩
四 地租剝削加重
《清代地權分配研究》:
至雍正年間,政府恢復“議敘”之制。對勸墾州縣官及督撫大吏都準令議敘。雍正十二年,對官吏議敘又做了補充規(guī)定。據內閣學士凌如煥奏稱,地方有司在扱墾地畝上,有“奉行不實,或墾少報多,希圖增課,以邀議敘”的情況,戶部針對這種情形,發(fā)布一道指令:“令各該督撫履加查核,如有濫邀議敘者,即行指參,實在沖坍者,即予開除,造冊報部!笔雷诨实叟鷾柿诉@一法令。這一法令不僅有利于議敘得到正確貫徹,而且對糾正雍正中后期浮夸風有一定意義。
其次,招墾的目的有變化。順康年間,尤其是康熙中期以前,政府招墾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國家賦稅收入和安定社會秩序。至雍正時,由于荒蕪的土地已獲得大量開墾,國家賦稅收入已大大增加,人不敷出的拮據局面已成歷史;人民安居樂業(yè),社會秩序穩(wěn)定,順康年間存在的問題,已經得到解決。到了康熙后期,由于承平日久,生齒殷繁,地土所出,僅供吃用而已,并無積存。清世宗對此甚為憂慮。為此,他登基后,就把開墾一事,作為解決將來戶口日滋,生民“何以為業(yè)”的方法,把開墾的目的轉移到解決新生人口食糧問題上來!安⒉灰蛟稣n起見!边@無疑是墾荒政策上一個重要變化。
最后,更加強調維護墾荒者利益。雍正七年,戶部復準,直隸荒蕪之田,原主不自墾種,可擇愿耕之人,準其耕種。這就改變了順康年間,只限無主荒地準民開墾之例。條文還規(guī)定,日后原主愿復原業(yè)者,要歸還墾戶的墾本,“方準復業(yè)”,違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二年,戶部規(guī)定,今后各州縣凡遇開墾,先將土名界址,出示曉諭,定限五個月內,允許業(yè)戶自行呈明,如果超出五個月限期,“即將執(zhí)照給原墾之人承種管業(yè)”。從而進一步放寬有主荒田的開墾,使無田貧民有更多機會獲得產業(yè)。與此同時,對豪強之家,“冒認己業(yè)”,率眾搶割禾稻者,“按律治罪”;對土豪劣紳,借開墾名色,“將有業(yè)戶之田,濫報開墾者,照侵占律治罪”。政府利用行政手段,打擊地方土豪劣紳,保障墾民所得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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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三年,山東巡撫陳世倌稱,山東省荒地甚多,經過多年努力,已漸次得到開墾,但在報墾過程中,存在著隱漏侵漁情弊。為此,他建議:“勒限一年,通省官民令其自行出首,于雍正四年入額征解;倘逾限不首者,民則從重治罪,官則立即參處!贝颂岚傅玫綉舨颗鷾省=泴嵤┖,山東省歷城等62州縣衛(wèi)所,于雍正四年首報出墾地1740頃。此額,比康熙五十七年至雍正七年(1718—1729)十年間所報的30頃墾額,高出58倍之多。這一顯著效果,引起清廷關注。雍正五年五月十五日,清世宗向各直省頒布一道限年首報令,諭令規(guī)定:“夫開墾地畝,本應隨墾隨報,隱匿之罪,定例甚嚴……今朕特沛寬大之恩:準各省官民自行出首,將從前侵隱之罪,悉從寬免;其未納之錢糧,亦不復追問。定限一年,令其自首,統(tǒng)于雍正七年入額征解。倘逾限不首,復經查出,在官在民,定行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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