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
定 價:6 元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編
- 出版時間:2016/4/1
- ISBN:9787516211588
- 出 版 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182.34
- 頁碼:57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為了發(fā)展慈善事業(yè),弘揚慈善文化,規(guī)范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共享發(fā)展成果,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版)》。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第四章 慈善捐贈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慈善捐贈,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基于慈善目的,自愿、無償贈與財產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
第三十六條捐贈人捐贈的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捐贈財產包括貨幣、實物、房屋、有價證券、股權、知識產權等有形和無形財產。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標準。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yè)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演出、比賽、銷售、拍賣等經營性活動,承諾將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應當在舉辦活動前與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簽訂捐贈協(xié)議,活動結束后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并將捐贈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監(jiān)(印)制的捐贈票據(jù)。捐贈票據(jù)應當載明捐贈人、捐贈財產的種類及數(shù)量、慈善組織名稱和經辦人姓名、票據(jù)日期等。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jù)的,慈善組織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第三十九條慈善組織接受捐贈,捐贈人要求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
書面捐贈協(xié)議包括捐贈人和慈善組織名稱,捐贈財產的種類、數(shù)量、質量、用途、交付時間等內容。
第四十條捐贈人與慈善組織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時,不得指定捐贈人的利害關系人作為受益人。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贈違反法律規(guī)定宣傳煙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贈以任何方式宣傳法律禁止宣傳的產品和事項。
第四十一條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xié)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xié)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或者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ㄒ唬┚栀浫送ㄟ^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等媒體公開承諾捐贈的;
(二)捐贈財產用于本法第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慈善活動,并簽訂書面捐贈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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