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人格研究》以我國目前對于胎兒和死者人格保護中存在的問題為出發(fā)點,借鑒比較法上最新的研究成果,并進行了適當發(fā)展和擴充,構建了包括胎兒、死者、合伙、設立中法人等非典型人和組織的權利能力及其人格權保護的準人格體系。
《準人格研究》將人格權法司法實踐與學理研究結合起來,既有外國經(jīng)驗的借鑒,又有中國特色的發(fā)展,理論基礎深厚,結構細致,邏輯嚴謹,論證合情合理,結論言之有據(jù),是一部頗值一讀的作品。
劉召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2009—2010年受國家留學基金委資助在德國波恩大學訪學一年。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人員。主要研究領域為人格權法、民法總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法學研究》、《法學家》等刊物上發(fā)表文章近20篇。本作品獲得第五屆“佟柔民商法優(yōu)秀博士論文獎”。
緒論
一、選題的意義
二、研究的進路
三、研究的亮點
四、研究的方法
總論:準人格一般理論
第一章 從形式人到實質(zhì)人及準人格的提出
第一節(jié) 胎兒和死者人格保護的難題
一、胎兒人格保護的內(nèi)在障礙
二、死者人格保護的障礙
第二節(jié) 民事合伙及設立中法人人格保護的疑難
一、民事合伙的法律地位疑難
二、設立中法人的法律地位爭議
三、合伙和設立中法人人格權客體方面的障礙
第三節(jié) 傳統(tǒng)民法形式人模型的不足
第四節(jié) 實質(zhì)人的思路及體系的融入
一、準人格的提出
二、準人格向民法體系的融入
第二章 構建準人格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jié) 準人格構建的前提性基礎
一、人格制度是準人格制度構建的理論前提
二、人格概念的演變
三、民法中的人格是倫理人格的法律技術化
四、構成民法中人格的各項制度
五、民法中的人格界定
第二節(jié) 準人格權利能力狀態(tài)判定的理論基礎
一、權利能力的判斷內(nèi)在地包含著人格要素
二、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之間的內(nèi)在聯(lián)系
三、權利能力與理性及人格尊嚴的聯(lián)系是準人格部分權利能力的正當化基礎
第三章 準人格一般理論
第一節(jié) 準人格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jié) 準人格的特征
一、準人格欠缺規(guī)范化的意志能力
二、準人格具有部分人格要素
三、準人格的權利能力并未得到法律的規(guī)定
四、準人格是人格權法保護的對象
五、準人格具有開放性
第三節(jié) 準人格的類型及其人格要素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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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論:主要準價格類型
參考文獻
后記
這種傳統(tǒng)民法所喜好的高度抽象的理想化的模型人的立法方式,是一種形式理性與形式正義的理念的表現(xiàn)。這種理念在廢除舊的以人的各種外在身份對人進行區(qū)分并進行歧視對待的不平等的法律體系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只要符合建立于人的自然屬性之上的模型的人都能夠受到法律平等的對待。但是這種高度理想化的人的模型,造成了對那些并不符合這一模型的人的存在的忽視。他們不但不能具有權利能力,不能作為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參與法律交往,而且其是否具有人格存在,并進而可以得到人格權法的保護也存在重大疑問。
民法的各項制度作為法律的外在體系以承載和實現(xiàn)民法的內(nèi)在價值為目的,民法的內(nèi)在價值與民法的外在制度體系形成了相互對應的關系。隨著社會的發(fā)展,一些新的社會價值由于其突出的地位逐漸被民法的內(nèi)在價值所接受,但是卻缺乏作為其承載工具的民法具體制度。因而民法的外在體系成為約束和阻礙民法內(nèi)在價值實現(xiàn)的障礙。
傳統(tǒng)民法的權利能力和人格權制度,是與傳統(tǒng)民法中形式人的內(nèi)在價值相適應的,承載了這種內(nèi)在價值,使其得以實現(xiàn)。在現(xiàn)代社會,對于各種實質(zhì)人的關注與保護成為社會的重要價值之后,建立于形式人模型之上的權利能力制度和僵化的人格權客體理論反而成為阻礙這種價值實現(xiàn)的障礙。死者、胎兒、合伙、設立中法人并不符合形式人模型的人和組織的人格保護不能通過傳統(tǒng)民法的既有制度予以解決,主要是其權利能力和人格權客體方面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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