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證學》是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協(xié)會主席烏爾弗里德·諾伊曼教授在法哲學領域的力作。由于本書更多地是在探討有關的理論,并未直接提出某種規(guī)范性的論證理論,因而張青波將它譯為“法律論證學”。 本書追求雙重目標:一方面說明法律論證理論的不同進路——這些進路主要有邏輯的、論題-修辭的和商談理論的論證模式;另一方面要給出對法律論證的導引,而且尤其要說明實質上證立法官裁判的,在科學理論上的和法治國上的意義。
張青波,自1997~2004年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先后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學位,2005~2009年就讀于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師從諾伊曼教授,2010~2013年任教于澳門科技大學,現(xiàn)任教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主要研究和教授行政法學、法理學、憲法學,兼任《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編輯。著有《通過后果取向的法律論證》(2010年)、《理性實踐法律——當代德國的法之適用理論》(2012年),并以中文、德文、英文發(fā)表過一些法理學、憲法學和行政法學方面的論文。 烏爾弗里德·諾伊曼教授,生于1947年,曾在蒂賓根和慕尼黑上大學,并分別于1971年、1974.年通過第一次和第二次法學國家考試。自1974年起在慕尼黑大學法哲學與法信息學研究所擔任科學助手,1978年獲得博士學位,1983年獲得教授資格,自1984年至今先后在法蘭克福大學、薩爾州大學任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法哲學和法社會學教席教授。自1991~1999年任德國科學研究協(xié)會(DFG)法哲學與國家哲學鑒定專家,自1998~2006年任國際法哲學協(xié)會德國分會主席,自2011年任國際法哲學協(xié)會主席。此外,兼任德國NOMOS出版社刑法典注釋書編委和作者,以及德國《整體刑法學雜志》和中國《法哲學與法社會學論叢》編委。著有《法本體論與法律論證》(1979年)、《近代犯罪與刑罰的理論》(1980年,與UlrichSchroth合著)、《歸責與先過錯》(1985年)和、《法律論證學》(1986年)、《法中的真》(2004年)等著作,并在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法哲學、法理論、法社會學領域發(fā)表論文計有150余篇。眾多作品被翻譯為其他語種。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
1.導論
1.1 法律論證理論之勃興
1.1.1 普遍論證理論的發(fā)展
1.1.2 論證作為確定主義與決斷主義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與法律論證
1.2.1 涵攝教條
1.2.2 產(chǎn)生與說明
1.2.3 表面證立與方法誠實
1.3 裁判證立之法理論意義
1.3.1 正確性作為證立之功能(后果)
1.3.2 相較于自然科學申論證的特性
1.3.3 對法律約東力量的懷疑
1.3.4 合意的意義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
1.導論
1.1 法律論證理論之勃興
1.1.1 普遍論證理論的發(fā)展
1.1.2 論證作為確定主義與決斷主義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與法律論證
1.2.1 涵攝教條
1.2.2 產(chǎn)生與說明
1.2.3 表面證立與方法誠實
1.3 裁判證立之法理論意義
1.3.1 正確性作為證立之功能(后果)
1.3.2 相較于自然科學申論證的特性
1.3.3 對法律約東力量的懷疑
1.3.4 合意的意義
1.4 裁判證立的政治意義
1.4.1 作為證成的證立
1.4.2 作為民主和法治國要求的判決證立
1.5 規(guī)范性和描述性的論證理論
1.5.1 分析性和批判性進路
1.5.2 規(guī)范性進路:理性法律論證的可能標準
1.5.2.1 邏輯
1.5.2.2 規(guī)則取向
1.5.2.3 后果取向
1.6 法哲學與論證理論
1.6.1 作為可證立性的公正
1.6.2 法的結構理論與論證理論
1.6.3 司法理論與論證理論
1.6.4 法律論證之特點、歷史和文化的相對性
2.法律論證的邏輯-分析進路
2.1 邏輯和法律論證
2.1.1 法律三段論的復興
2.1.2 對法律三段論作為論證圖示的批評
2.1.3 證立的非演繹模式:圖爾敏的論證圖示
2.1.3.1 基本要素
2.1.3.2 對圖爾敏圖示的批評和元批評
2.1.4 邏輯重構法律論證的問題
2.1.5 論證和邏輯推論之間的關系
2.1.5.1 邏輯規(guī)則的無創(chuàng)造性
2.1.5.2 法律思維中的非經(jīng)典邏輯系統(tǒng)和推論程序
2.1.5.2.1 歸納邏輯
2.1.5.2.2 設證
2.1.5.2.3 模糊邏輯
2.1.5.2.4 非單調邏輯
2.1.6 特定法律論述之邏輯結構
2.1.6.1 當然論述
2.1.6.2 類推與反向推論
2.2 法律論證的證偽模式
2.2.1 批判理性主義和法學
2.2.2 科學理論中的證偽模式
2.2.3 法學中的證偽模式
2.2.4 法學中接納證偽模式的批評
2.2.4.1 證偽性語句的全稱語句特點
2.2.4.2 規(guī)則與個案
2.2.4.3 證偽抑或修正法律規(guī)則?
2.2.4.4 證偽主義和“唯一正確裁判”
2.2.4.5 結論
2.3 語言理論對法律論證理論的貢獻
2.3.1 語言和論證
2.3.2 裁判證立時語義規(guī)則的作用
2.3.2.1 作為“語義”規(guī)則的法教義學規(guī)則
2.3.2.2 批評
2.3.2.2.1 高估語義學
2.3.2.2.2 將實質問題誤解為語言問題
2.3.2.2.3 通過法之適用者的“意義規(guī)定”?
2.3.2.2.4 語義學與語用學
2.3.2.2.4.1 界分
2.3.2.2.4.2 例證:“例外案件”
2.3.2.2.4.3 法律適用時語義規(guī)則之意義的相對化
2.3.3 作為法律論證之批判的語言批判
2.3.3.1 法概念之物化
2.3.3.2 例證
3.對法律論證的論題-修辭進路
3.1 作為法律論證理論的法律論題學
3.1.1 論題式論證理論的出發(fā)點
3.1.2 分析性修辭學(奧特馬爾·巴爾韋格)
3.1.3 修辭符號學(瓦德默爾·施萊肯貝格爾)
3.1.4 法的符號學(托馬斯·塞貝特)
3.1.5 社會理論的論證理論(胡伯特·羅丁恩)
3.1.6 法律修辭學與法律詮釋學(福里特約夫·哈夫特)
3.1.7 修辭學與法律人的符合事理
3.2 “新修辭學”(佩雷爾曼)
3.2.1 出發(fā)點
3.2.2 “修辭學”的概念
3.2.3 聽眾的意義
3.2.4 論證標準的普遍性和歷史相對性
4.依據(jù)實踐商談理論的法律論證理論
4.1 實踐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1.1 真之合意理論
4.1.2 商談的邏輯
4.1.3 法理論中的繼受
4.2 理性的法律商談理論
4.2.1 阿列克西的普遍理性商談理論
4.2.2 阿列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描述)
4.2.2.1 特別情形命題
4.2.2.2 法律論證理論之基本特征
4.2.2.2.1 內部證成
4.2.2.2.2 外部證成
4.2.3 阿列克西的理性法律論證理論(討論)
4.2.3.1 特別情形命題
4.2.3.1.1 訴訟作為商談
4.2.3.1.2 法律論證作為商談
4.2.3.2 基礎:普遍實踐商談理論
4.2.3.2.1 規(guī)范的真之能力
4.2.3.2.2 法律論證之程序理論的問題
4.3 證立商談與適用商談
4.3.1 區(qū)分的意蘊
4.3.2 討論
4.3.2.1 替代選項:證立商談中的例外條款
4.3.2.2 例外條款的問題
4.4 法律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5 批評
5.法律論證的復雜模式
5.1 麥考密克的理論
5.2 跨越理論(佩策尼克)
5.2.1 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1.1 入法的轉化
5.2.1.2 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2 深度證成
5.2.2.1 法學的科學性
5.2.2.2 法律論證的合理性
5.2.2.3 法意識形態(tài)
5.3 阿爾尼奧的理論
5.3.1 陳述為真的能力與可證立性
5.3.2 法共同體的合意
6.法律論證的功能分析與意識形態(tài)批判
6.1 系統(tǒng)理論視角中的法律論證(盧曼)
6.2 對法律論證的后現(xiàn)代批判和批判法律運動(CLS)
7.判決證立之分析
7.1 對一定類型論據(jù)之作用的研究
7.2 重構判決證立的模式
7.2.1 邏輯模式
7.2.2 作為論述之網(wǎng)的法律論證:箭頭示意圖
8.展望
參考文獻
譯后記
作者簡介
譯者簡介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計劃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