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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稱觀點:道德、尊重與責任
我們?yōu)槭裁磻?yīng)該規(guī)避道德過錯?斯蒂芬達爾沃認為,迄今為止的哲學之所以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是由于沒能認識到道德義務(wù)本質(zhì)上的人際特征。本書把責任、義務(wù)、尊重等概念引入具體的人際情景中,認為道德責任的觀念中包含有不可還原的第二人稱特點,正是它預(yù)設(shè)了我們提出主張,以及向彼此提出要求的權(quán)威。許多其他的核心觀念也是如此,包括權(quán)利、人的尊嚴、對人的尊重,以及人這一觀念本身。達爾沃對這一人際特點的發(fā)現(xiàn)使得道德理論不得不在根本上重新定位,并把道德權(quán)威的解釋從理論的王國帶到了第二人稱態(tài)度、情感和行動的實踐世界。
這本書是對道德哲學的重要貢獻,其觀點必會引起廣泛的討論。達爾沃為當代的哲學討論引入了一系列關(guān)涉“第二人稱”的觀點,認為道德在本質(zhì)上即是特定的人群有資格向彼此提出的要求。這些觀點對于哲學史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有趣有益。
前言
我想,我已經(jīng)在無意間思考本書的話題很長時間了。我在三歲那年患上了一種眼疾(稱作“斜視”),這使我不能夠雙眼同時看著一個物體。這對我的視力并沒有太大影響。它最顯著的后果是休謨在《人性論》中提及的,在那里他考察了一個奇怪的元倫理觀點——引起錯誤信念是道德錯誤的來源。休謨說,如果這個觀點是正確的,那么“那些斜視的人”就是不道德的,因為我們經(jīng)!跋胂笏麄冊谙蚰橙酥戮椿?qū)δ橙苏f話,但他們卻是在同另一個人打招呼”(Hume 1978:462n)。這一直是困擾我的問題:我難以使人們認識到我正試圖認出他們。我以為,這個問題促使我想要知道,對等承認究竟涉及什么,也促使我思考對等承認在人類經(jīng)驗中的普遍性,而且,最近我還有意識地思考它在道德理論中的重要性。 這是一個熟悉的事實:我們相信的某些事情,實際上包含著我們不完全了解的復(fù)雜的敏感性。比如說,很多人直到反思了那些對話規(guī)范被顯著嚴重違背的例子,才意識到他們接 前言 我想,我已經(jīng)在無意間思考本書的話題很長時間了。我在三歲那年患上了一種眼疾(稱作“斜視”),這使我不能夠雙眼同時看著一個物體。這對我的視力并沒有太大影響。它最顯著的后果是休謨在《人性論》中提及的,在那里他考察了一個奇怪的元倫理觀點——引起錯誤信念是道德錯誤的來源。休謨說,如果這個觀點是正確的,那么“那些斜視的人”就是不道德的,因為我們經(jīng)!跋胂笏麄冊谙蚰橙酥戮椿?qū)δ橙苏f話,但他們卻是在同另一個人打招呼”(Hume 1978:462n)。這一直是困擾我的問題:我難以使人們認識到我正試圖認出他們。我以為,這個問題促使我想要知道,對等承認究竟涉及什么,也促使我思考對等承認在人類經(jīng)驗中的普遍性,而且,最近我還有意識地思考它在道德理論中的重要性。 這是一個熟悉的事實:我們相信的某些事情,實際上包含著我們不完全了解的復(fù)雜的敏感性。比如說,很多人直到反思了那些對話規(guī)范被顯著嚴重違背的例子,才意識到他們接受了詳盡復(fù)雜的對話規(guī)范(比如規(guī)定對話的距離)。對于涉及“第二人稱觀點”的現(xiàn)象來說也是如此。通過反思那些尊重規(guī)范和“第二人稱權(quán)威”(傳達要求、命令和期望的權(quán)威)被違背的例子,我們才發(fā)現(xiàn)我們對它們的隱含承諾。 更準確地說,我已經(jīng)開始相信,第二人稱觀點對于道德理論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沒有這個觀點,我們就不可能充分理解很多核心的道德觀念。在本書中,我將主張,道德義務(wù)和責任、對人的尊嚴的尊重和道德行動者的特殊自由,全都是不可還原地第二人稱的。此外,我還試圖提出一個論證,它同樣能夠從第二人稱視角確證道德義務(wù)的權(quán)威和這些其他觀念。 這里我必須祈求讀者的耐心。雖然我希望我在本書將要指出的現(xiàn)象,是我們足夠熟悉的,但我還是會以大家不熟悉的方式,用諸如“第二人稱理由”和“第二人稱能力”這些抽象術(shù)語來分析這些現(xiàn)象。并且我的很多主張都是有野心的;毫無疑問,某些主張是過分有野心了。你可能發(fā)現(xiàn)你的耐心很容易被消磨掉。不過,如果是這樣,也有一種挽救辦法。如果你的反應(yīng)是惱怒或煩擾,這個反應(yīng)可以被裝飾成某種斯特勞森式的反應(yīng)態(tài)度,也許成為某種對我的傲慢或者我浪費你時間的怨恨。如果這確實發(fā)生了,那么請你嘗試退后一步考察這個想法或感受;你可能會發(fā)現(xiàn),第二人稱理由和權(quán)威的觀念悄悄潛入了你的想法或感受。當然,如果你的反應(yīng)是無聊或完全缺乏興趣,這種挽救辦法就不能起作用。 在思考我在本書中發(fā)展的觀點時,我已經(jīng)受惠于很多人,也許太多了,以至于我不能夠得體地把我清楚記得幫助過我的所有人的名字一一列出。過去數(shù)年中,我在各種論壇和會議報告了這些觀點的各種版本,從中我得到了極有幫助的反饋。我非常感激那些邀請我做報告的哲學系、學會以及個人。特別有價值的是,我能夠在兩個研究生討論班上完成本書手稿的初期草稿——一個是2003年在俄亥俄大學,另一個是2005年在密歇根大學。我也受惠于無可計數(shù)的其他方式的交流。除了很多其他人外,我感謝Kate Abramson、Donald Ainslie、Elizabeth Anderson、Brian Apicella、Nomy Arpaly、Carla Bagnoli、Marcia Baron、Jack Bender、Alyssa Bernstein、Lorraine Besser-Jones、Simon Blackburn、Michael Bratman、Aaron Bronfman、John Broome、Vivienne Brown、Allen Buchanan、Sarah Buss、Vanessa Carbonell、Jules Coleman、David Copp、Randall Curren、Jonathan Dancy、Justin D’Arms、Julian Darwall、Will Darwall、Steven Daskal、Remy Debes、Richard Dees、John Deigh、Robin Dillon、Chris Dodsworth、Jamie Dreier、Andrew Eshelman、Nir Eyal、William Fitzpatrick、Samuel Fleischacker、Robert Frank、Harry Frankfurt、Robyn Gaier、David Garvin、Gerald Gaus、Allan Gibbard、Peter Graham、Robert Gressis、Charles Griswold、Michael Hardimon、Christie Hartley、Sally Haslanger、Daniel Hausman、Susan Hawthorne、Barbara Herman、Pamela Hieronymi、Thomas E. Hill Jr.、Ted Hinchman、Paul Hoffman、Tom Hurka、Paul Hurley、Nadeem Hussain、P. J. Ivanhoe、Daniel Jacobson、Agnieszka Jaworska、Marie Jayasekera、Robert Johnson、Rachana Kamtekar、Rob Kar、Daniel Keen、Christine Korsgaard、Michelle Kosch、Richard Kraut、John Ku、Arthur Kuflik、Rahul Kumar、Joel Kupperman、Rae Langton、Mark LeBar、David Levy、Ira Lindsay、Erica Lucast、Eric Mack、Tito Magri、Douglas MacLean、Michelle Mason、Joe Mendola、Martha Nussbaum、Howard Nye、Derek Parfit、James Petrik、Philip Pettit、Sara Postasi、Jerry Postema、Luke Potter、Ryan Preston、Wlodek Rabinowicz、Peter Railton、Joseph Raz、Andrews Reath、Connie Rosati、Jacob Ross、Emma Rothschild、Geoff Sayre-McCord、T. M. Scanlon、Brian Schaefer、Tamar Schapiro、Eric Schliesser、Franklin Scott、Mark Schroeder、Nishi Shah、Nancy Sherman、Walter Sinnott-Armstrong、Anthony Skelton、Matthew Smith、Michael Smith、Jim Staihar、Jason Stanley、Michael Stocker、Sigrun Svavarsdottir、Julie Tannenbaum、Valerie Tiberius、Kevin Toh、Mark van Roojen、David Velleman、Peter Vranas、Kendall Walton、Gary Watson、Eric Weber、Marshall Weinberg、Andrea Westlund、Susan Wolf、David Wong、Allen Wood、Gabriel Zamosc-Regueros、Kate Zawidzki、Lei Zhong、和Arthur Zucker。 我也接受了大量來自機構(gòu)的支持,沒有這些支持,這本書就不可能存在。國家資助的人文獎金在1998年至1999年資助了我一個別的項目,但是它使我思考了我在這里發(fā)展的觀點。密歇根大學哲學系的詹姆斯B.和格雷斯J.納爾遜獎金使我在2002年至2003年有一年時間離開教學崗位進行研究,在此期間我寫作了本書的初稿。目前我在密歇根大學公休的支持下完成手稿。 書中的某些部分借鑒了早先出版的內(nèi)容。第五章的一部分基于《現(xiàn)代自然法中的自主性》,發(fā)表于New Essays on the History of Autonomy,ed. Larry Krasnoff and Natalie Bren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經(jīng)過劍橋大學出版社的同意用于本書。第六章來自《尊重與第二人稱觀點》,發(fā)表于Proceedings and Addresse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Association 78(2004):43—60;經(jīng)過美國哲學學會的同意用于本書。第十章的某些內(nèi)容立足于《費希特與第二人稱觀點》,發(fā)表于International Yearbook for German Idealism 3(2005):91—113;經(jīng)過沃爾特德格魯伊特出版集團同意用于本書。 我也要為我從哈佛大學出版社以及他們的工作人員和審稿人員那里獲得的幫助表示感謝。林賽沃特斯是給予我激勵和智慧的一個源泉。出版社的兩位審稿人員提供了很多非常有用的建議。 一如往常,我最感激的是我在密歇根大學哲學系的同事、學生和其他教職人員,特別是伊麗莎白安德森、艾倫吉伯德和彼得雷爾頓,以及在我寫作本書期間在該系的戴維費林曼,他們使安娜堡成為研究道德哲學的理想之地。 最后,我將本書獻給我的連個兒子朱利安達爾沃和威爾達爾沃。在我寫作本書時,沒有什么比我和他們談?wù)摫緯^點時,他們表現(xiàn)出的鼓勵和理解給予我更大的支持。我在這方面和其他很多方面都深受他們的幫助。
斯蒂芬達爾沃是耶魯大學哲學系教授,著名的哲學家和倫理學家,曾任教于北卡羅來納大學、密歇根大學,著有《不偏倚的理性》、《英國倫理學家和內(nèi)在的“應(yīng)當”》、《哲學倫理學》和《福利和理性關(guān)懷》等專著。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主要觀念(一) 第二章 主要觀念(二) 第三章 第二人稱立場與第二人稱理由 第二部分 第四章 責任與第二人稱 第五章 道德義務(wù)與責任 第六章 尊重與第二人稱 第三部分 第七章 第二人稱的心理學 第八章 插曲:里德論正義對休謨論正義(以及當代的共鳴) 第四部分 第九章 康德哲學中的道德和自主性 第十章 尊嚴與第二人稱:費希特主題的諸變化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主要觀念(一) 第二章 主要觀念(二) 第三章 第二人稱立場與第二人稱理由 第二部分 第四章 責任與第二人稱 第五章 道德義務(wù)與責任 第六章 尊重與第二人稱 第三部分 第七章 第二人稱的心理學 第八章 插曲:里德論正義對休謨論正義(以及當代的共鳴) 第四部分 第九章 康德哲學中的道德和自主性 第十章 尊嚴與第二人稱:費希特主題的諸變化 第十一章 自由與實踐理性 第十二章 契約論基礎(chǔ) 參考文獻 索引 第一章 主要觀念(一) 人是自我產(chǎn)生的主張的來源。 ——約翰羅爾斯,《道德理論中的康德式建構(gòu)主義》 當我們向彼此的行為和意志提出要求和認可這些要求時,你我采取的視角被稱作第二人稱觀點。這個觀點可以明確表現(xiàn)于言語中,比如J.L.奧斯丁細致研究過的以言行事(performatives)——要求、非難、道歉等等——也可以只是隱含于思想中,比如怨恨和內(nèi)疚這類斯特勞森式的反應(yīng)情感(Austin 1975;Strawson 1968)。但不論是明確說出的——“你是在和我說話嗎?”——還是像在怨恨的沉默中那樣,僅僅是隱含的和感受到的,對等傳達具有的我—你—我結(jié)構(gòu)都以第二人稱觀點的角度貫穿于思想和語言中。 奧斯丁告訴我們,向他人傳達的言語行為具有一些“恰當條件”。為了使言語行為得以準確實現(xiàn),或者實際上僅僅是得以實現(xiàn),這些條件必須得到滿足(Austin 1975)。舉例來說,為了使一句話成為一個命令,必須有某些約定俗成的權(quán)威關(guān)系作為背景,并且這種關(guān)系必須成為說話者和被傳達者的共同知識。不過,奧斯丁關(guān)注的不是倫理學。他關(guān)心的是社會和語言問題:為了使言語行為在習俗上成功,必須滿足何種條件?說話者在事實上具有相關(guān)權(quán)威就足以使一句話等同于一個命令;她不需要在法理上具有這個權(quán)威。 然而我們的問題是規(guī)范性的。命令是聲稱為一個人提供特殊類型的(規(guī)范性)行動理由的一種傳達形式,我稱這種理由為第二人稱理由。一個理由之所以成為第二人稱的,是由于這個理由建立于傳達者認為他與被傳達者之間具有的(法理的)權(quán)威關(guān)系之上。因此,與其他類型的實踐理由不同的是,第二人稱理由必須能夠在這些關(guān)系之內(nèi)被傳達。并且正如我所表明的,第二人稱理由的獨特性也體現(xiàn)于它們向意志提出的那種主張。 為了使一個言語行為成為習俗所定義的那種行為——比如一個命令——或者為了使一個行為不淪為奧斯丁所說的“濫用”——即一個真正屬于某種類型,但卻違背了該類行為某些慣例的行為,比如不真誠的承諾——奧斯丁式的恰當條件必須得到滿足(Austin 1975:16)。然而,我們感興趣的是我們可以稱為“規(guī)范性的恰當條件”的那些恰當條件:即為了使第二人稱理由實際存在和通過第二人稱交談成功傳達所必須滿足的條件。 當一個人試圖為另一個人提供一個第二人稱的理由時,她就聲稱與她的被傳達者處于一個相關(guān)的權(quán)威關(guān)系中。我會說她的傳達預(yù)設(shè)了這個權(quán)威。我這個說法只是想說,具備權(quán)威是她試圖傳達的理由的有效性的必要條件,因而是向她的被傳達者成功提出理由的一個規(guī)范性恰當條件。因此,作為向她的對話者提出理由的嘗試,她必須假設(shè)這個權(quán)威,正如她必須假設(shè)提出理由的所有規(guī)范性恰當條件都得到滿足一樣。 除了傳達的不同具體形式所要求的具體預(yù)設(shè)之外,本書的一個主要論斷是,第二人稱傳達一般地包含某些嵌入其中的預(yù)設(shè)。我認為,為了可理解地進入第二人稱立場,并且向彼此提出主張和要求,你我都必須預(yù)設(shè)我們單純作為自由和理性的行動者所分享的共同的第二人稱的權(quán)威、能力和責任。 第二人稱理由 為了對我嘗試提出的那種觀點有所了解,我們可以比較一下你在試圖向某人提出一個停止引起你痛苦——比如將他的腳從你的腳上挪開——的理由時可能采取的兩種不同方式。 一種方式是讓他對你的困境感同身受,因而導致他想要使你免于痛苦。假如他有這個欲求,他便會將你的痛苦看作一件壞事,一個他(或事實上任何有能力的人)有理由去改變的世界狀態(tài)。而且最自然的是,他不會將他希望你免于痛苦的欲求當作這個理由的來源,而是把這個欲求當作了解本來已經(jīng)存在的理由的一種形式。當他希望你擺脫痛苦時,他將會把這個可能狀態(tài)視為世界存在的更好方式,視為一種如摩爾所說的“應(yīng)當為其自身而存在”(Moore 1993:34)的結(jié)果或狀態(tài)。 這種情形在結(jié)構(gòu)上與純粹認知的例子完全類似,比如你給他一個理由相信你實際上處于痛苦之中。如果他認可事情從他的欲求的視角看起來的樣子,他就會接受一個挪開他的腳的關(guān)于世界狀態(tài)的和行動者中立的理由。這個理由本質(zhì)上并非是針對他作為一個導致另一個人痛苦的行動者的。從最根本上來說,對于任何可以解除你痛苦的人,這個理由都存在,所以對于他也存在,因為他完全能夠做到這點。最終,通過這種方式“給予”他理由時,你不會像讓他看到理由無論如何都存在那樣將理由傳達給他,不論你是否讓他看到這個理由,或者甚至你是否有能力做到這點。這里有兩個要點。首先,在指出那個理由時,你將會是在認知上而非實踐上指引他,即便問題是關(guān)于實踐理性的。作為這種給出理由的形式,你將會要求他同意,他在某種程度上有理由做些事情,而不是要求他同意去做這件事。因此,你可以提出的任何主張都會是針對他關(guān)于實踐理由的信念,而不是直接針對他的意志的。其次,你向他提供理由的能力,絕不依賴于他認為你在嘗試向他提出理由,或者認為你有能力或權(quán)威這么做。任何你可以用來使他看到那個理由的事情都能滿足需要。事實上,如果他真的認為你是像小孩那樣沒有自衛(wèi)能力,容易受到傷害,以致不能與他理論,事情反而變得最為有效。 第二種方式是,你可以提出一個主張或者一個聲稱有效的要求。你可以說一些話來斷言或暗示,你有權(quán)威主張或要求他移開他的腳,并且同時傳達這個要求。你可以作為被他踩到的人,也可以作為道德共同體——這個共同體的成員認為自己可以要求人們不要踩彼此的腳——的一名成員,或者同時作為這兩種身份,提出這個要求。不管以哪個身份,你傳達的理由都是行動者相對而非行動者中立的。這個理由從最根本上將會與在他與他人(以及他自己)的關(guān)系中從他的角度看到的那些關(guān)系有關(guān)。在這個例子里,這些關(guān)系就是他踩到你的腳,因而使你痛苦,給你帶來不方便,等等。這個理由傳達給他時,他不是單純作為某個能夠改變某人痛苦,或某個引起另一個人痛苦這些糟糕狀態(tài)的人。比方說,假如他能通過狂踩你的腳這種令人咋舌的古怪方式而阻止另外兩個人制造巨大的痛苦,第二種理由,即基于要求的(因而是第二人稱)的理由不會建議他這么做。相反,作為一個引起他人劇烈痛苦的人,他會被傳達我們通常假設(shè)自己有權(quán)威要求人們不要如此對待彼此的那種要求。 就我們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只有當一個人接受你具有(第二人稱地)向他提出要求的權(quán)威時,他才可能合理地接受包含在你的主張或要求之內(nèi)的,第二種挪開他的腳的理由。接受一個有效的主張或要求正是如此。如果他接受你可以要求他挪開腳,他也必須接受你在他不這么做時有理由抱怨,或者作出某些其他形式的尋求責任的回應(yīng)。與第一個基于狀態(tài)或后果的理由不同,第二個理由是第二人稱的,因為第一個理由在概念上獨立于提出要求或認為某人負有責任時進行的第二人稱傳達,第二個理由并不獨立于此。一個第二人稱的理由,它的有效性依賴于預(yù)設(shè)的權(quán)威和人們之間的責任關(guān)系,因此也依賴于理由在人與人間傳達的可能性。在指令、請求、主張、非難、抱怨、要求、承諾、契約、同意、命令等等之中傳達或預(yù)設(shè)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都是第二人稱的。若非它們在第二人稱交談中的作用,這些理由根本不會存在。它們的第二人稱特性解釋了它們的行動者相對的性質(zhì)。由于第二人稱理由總是根源于行動者彼此之間的關(guān)系,它們在根本上總是行動者相對的。 可能很明顯的是,依賴于命令或請求的理由在這個意義上是第二人稱的,但是我認為道德義務(wù)和要求一般而言也是第二人稱的。(這一點在我前面的評論中有所暗示,我說你不僅僅可以作為受害者,也可以作為道德共同體的一員,來要求某人停止引起你的痛苦。)我認為,為了以通常的方式將道德義務(wù)理解為與道德責任相關(guān)的,我們必須認為道德義務(wù)涉及從道德觀點——也就是從(第一人稱復(fù)數(shù))道德共同體的視角——看來“具有力量”的要求。然而,正如我即將闡明的,這并不減少它們的第二人稱特性,因為這關(guān)乎它們“傳達要求”的品質(zhì)。 當然,有一些限制我們對待彼此的行為的行動者相對的規(guī)范和理由,可能不是第二人稱的。我們可以認為人的腳是類似圣地一樣的東西,所有人都有理由避免踩踏它們,而不需要假設(shè)這個理由與任何人甚至上帝提出要求的權(quán)威有關(guān)。然而,一旦我們認為,基于我們能夠或者可以合理向彼此提出要求這個事實,我們就有一個理由禁止踩踏別人的腳,或者一旦我們知道我們對禁止這種行為負有責任,我們就具有了一個第二人稱理由的觀念——若非因為包含在主張或要求中的第二人稱傳達的可能性,這種理由根本不會存在。 由于第二人稱理由在根本上總是行動者相對的,第二人稱立場是第一人稱立場(不論單數(shù)或復(fù)數(shù))的一個版本。這個視角是我們(不論是作為一個“我”或是作為一個“我們”的部分)在傳達實際的想法或語言,或者認可來自他人的傳達時所預(yù)設(shè)的視角,與此同時我們也提出或認可了一個針對意志的主張或要求。它涉及實踐導向的和指導實踐的思想,這個思想針對一個自由和理性的行動者并向他提出一個主張。第二人立場所排除的是第三人稱視角,即為了實踐的目的,不從與自己的關(guān)系中看待他人(和自己),而是將他們(或自己)看作“客觀的”或“行動者中立的”(包括看作與那個人自己相關(guān)的)。第二人稱立場也排除缺少傳達的、第二人稱要素的第一人稱思考。 因此,盡管第二人稱傳達總是第一人稱的,但它從來不單純是第一人稱的。我們可以采取不論單數(shù)或復(fù)數(shù)的第一人稱視角,而不需要明確地向某人傳達。即使所有言語(可能還有思想)都涉及某種形式的隱含的傳達,這本書的一個中心主題是,在針對意志提出的特殊主張這方面,第二人稱實踐理由的傳達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理由提出(比如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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