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價值與事實(法學教授季衛(wèi)東作序推薦)
定 價:25 元
叢書名:牛津通識讀本
- 作者:雷蒙德·瓦克斯 著,譚宇生 譯
- 出版時間:2013/5/1
- ISBN:9787544732772
- 出 版 社:譯林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03
- 頁碼:117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法律是社會政治生活的核心內(nèi)容,它體現(xiàn)著我們的文化并反映出我們的價值標準。如果對法律沒有一種清晰連貫的觀念,任何社會都不能得到恰當?shù)睦斫饣蛘呓忉尅5,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與我們的權利如何相關?本書《法哲學:價值與事實》對諸如此類的核心問題進行了探討,這些問題一直以來所吸引的不僅僅是法學家和哲學家,還包括所有思索法律與正義、與道德以及與民主之間關系的人們。
《法哲學:價值與事實》由香港大學法學和法理學榮譽退休教授雷蒙德?瓦克斯撰寫,編織出一幅錦繡畫卷,把西方法哲學的脈絡、精髓和趨勢非常清晰準確地呈現(xiàn)出來。國內(nèi)著名法學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季衛(wèi)東作序推薦。
珠玉短稿很難寫。何況是要介紹高深玄妙的西方法哲學在上下兩千年里枝蔓演變的全景,僅限于八萬余字的篇幅,更不免讓人產(chǎn)生“一部二十四史不知從何說起”之類的慨嘆。但雷蒙德?瓦克斯教授的牛津法哲學袖珍本,在刪繁就簡上卻處理得非常精彩。因為作者長期在非西方社會執(zhí)教,對異文化間的語言溝通和相互理解頗有心得,所以無論行文還是釋義都做到了深入淺出、融會貫通。其中很多比較、分析、點評于平白處見奇崛,散發(fā)著讓讀者欲釋卷而不能的魅力。
這本小冊子以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之爭以及超越兩者立場的綜合法學派的勃興為經(jīng),以法的實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為法律理念的正義、權利的認定和保障、法律
珠玉短稿很難寫。何況是要介紹高深玄妙的西方法哲學在上下兩千年里枝蔓演變的全景,僅限于八萬余字的篇幅,更不免讓人產(chǎn)生“一部二十四史不知從何說起”之類的慨嘆。但雷蒙德?瓦克斯教授的牛津法哲學袖珍本,在刪繁就簡上卻處理得非常精彩。因為作者長期在非西方社會執(zhí)教,對異文化間的語言溝通和相互理解頗有心得,所以無論行文還是釋義都做到了深入淺出、融會貫通。其中很多比較、分析、點評于平白處見奇崛,散發(fā)著讓讀者欲釋卷而不能的魅力。
這本小冊子以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之爭以及超越兩者立場的綜合法學派的勃興為經(jīng),以法的實質、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作為法律理念的正義、權利的認定和保障、法律思考和解釋、司法判斷等最基本的理論問題為緯,編織出一片錦繡鳥瞰圖,把西方法哲學的來龍去脈、精髓以及當前趨勢展示得非常清晰準確。關于1970年代以來的精神變局,作者追根溯源于德沃金式的第三道路,認為正是他的那個綜合性理論導致了法哲學基礎的丕變——這是很有洞察力的獨到見解。也就是說,在自然法學與實證法學之間的張力因整體化而減弱乃至消失之后,法與社會之間的張力勢必逐漸凸顯出來,其結果,各種社會理論以及來自外部的觀察和批判勢必長驅直入,使得西方法哲學中的各種思想潛流和異端空前活躍。
從寫法上看,瓦克斯教授善用類似水墨畫“飛白”那樣的表現(xiàn)技巧,在避免老生常談、冗贅敘述的同時,也給讀者留下了想象和領悟的余地。例如在第一章開頭部分,不談眾所周知的納粹法律事象對戰(zhàn)后自然法復興的影響,而是以國際規(guī)范的倫理化傾向和理性思維帶出人權外交訴諸自然法的現(xiàn)實。接著筆鋒一轉,指出“自然法理論的復興或許暗示著,幾個世紀以來我們在解決這些倫理問題方面并沒有多大進展”。一句話,留下無窮的意蘊。于是也就順理成章地開始概述自亞里士多德、西塞羅以來自然法學說的歷程,并在春秋筆墨的勾勒之中,對迄今為止圍繞自然法哲學的問題狀況給出了極其簡潔而完整的界定。
該書還有一個特色,就是以速寫方式描繪出不僅形似而且還神似的思想肖像,并使不同的法哲學家相映成趣。我很欣賞作者把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則理解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生存權保障的制度設計的視角,還有他在霍布斯與洛克之間設置的幾個對比:實現(xiàn)天賦人權是需要全能政府還是有限政府、自然法來源于天賦人權還是天賦人權來源于自然法,等等。關于法律實證主義的本質,瓦克斯教授是以兩個核心思想來把握的,即(1)法律就是命令的古典觀念(代表性論者是邊沁、奧斯。,(2)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到一個客觀而可以證實的淵源的現(xiàn)代科學觀念(代表性論者是凱爾森、哈特)。為了與自然法學派進行對照,他還給出了一個概括性的判斷:“大多數(shù)實證主義者都批評法律并且提出一些方法來對法律進行改革,這些通常都涉及道德判斷。但實證主義者的確都認為,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最有效方法是暫不進行道德判斷,直到我們確定我們試圖去弄清楚的是什么”。寥寥數(shù)語,卻很全面而公允,把實證法學派的基本特征刻畫得入木三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揚棄了自然法哲學與法律實證主義的綜合法學派主張的分析。在這一部分,作者把德沃金營造出來的抽象建筑物理解為“一種解釋程序”——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問題,在這里都被納入按照程序和論證規(guī)則進行議論和解釋的范疇。也就是說,根據(jù)這個理論框架,任何法律在適用之際都必須進行解釋性論證,而任何解釋都難免伴隨著價值判斷,因此試圖嚴格區(qū)分道德與法律的實證主義做法是徒勞無功的。顯而易見,這樣的理論更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中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盡管如此,作者卻強調了一個通常遭到忽視的有趣事實:德沃金關于法律體系正當性的思想的立足點其實并不是個人,而是“社群”或者“社團”;因而平等被賦予了優(yōu)于自由的地位。這個指摘出乎常人的意料卻合乎原著的道理,可謂獨具慧眼和匠心。
對一個如此精簡的通識讀物是不應該求全責備的。何況剪裁思想史資料,本來就很容易引發(f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歧見,不妨任其取舍。盡管如此,我還是要不顧吹毛求疵之譏,對該書的缺點也略舉一二。首先,考慮到黑格爾在引進自由的辯證法、對近代市民社會的批判性考察和反思以及解決主體意志的沖突導致無序化問題等方面的重大貢獻,我認為全書對黑格爾的法哲學不置一詞是難以理解的。其次,在關于法與社會的部分,除了唯物史觀之外并沒有涉及關于文明進化、各種文化和民族的互動以及精神結構史觀的法學思考,輕視了亨利?梅因、弗里德里希?薩維尼們的哲理成就及其對自然法學派與實證法學派之間力量對比關系的微妙影響,令人遺憾。另外,就當代法哲學而言,古斯塔?拉托布魯夫的價值相對主義法哲學也屬于一種綜合理論,其中關于法律和正義之間的難忍矛盾公式以及執(zhí)意不正公式在實體性標準的層面為超越自然法哲學與法律實證主義的對立提供了津梁,最好能參照富勒的指標體系化自然法程序、德沃金的解釋程序、哈貝馬斯的商談程序等思路一并討論。
然而瑕不掩瑜。可以說,這個小冊子的確是西方法哲學的優(yōu)秀向導。面對秩序、規(guī)范以及公平等復雜的社會問題,先哲們究竟是怎樣思索和探討的、已經(jīng)達到什么樣的認識高度,相關的理論成果是應該被不斷回顧和推敲的,當代人可從這樣的思想反芻中獲得豐富的啟迪、發(fā)現(xiàn)嶄新的契機。本書為此提供了必要的、中肯的梗概,值得向大學低年級本科生、法律實務家以及其他各界人士推薦。是為序。
2008年盛夏于神戶
雷蒙德·瓦克斯 香港大學法學和法理學榮譽退休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學理論、隱私權和人權,所發(fā)表作品涉及法律及法哲學的諸多方面。主要著作包括:《個人信息:隱私與法律》(1993)、《法理學》(1999,該書在世界范圍內(nèi)作為教材被廣泛采用)、《理解法理學:法律理論引論》(2005)等。
前言
引言
1 自然法
2 法律實證主義
3 法律即解釋
4 權利和正義
5 法律和社會
6 批判法學理論
索引
英文原文
第一章 自然法
“它就是不對的!薄八环先说谋拘浴!蹦懵牭竭^幾次針對某種實踐或行為的諸如此類的看法?這些看法的意思是什么?當人們責備墮胎行為不道德或者聲稱無法容忍同性婚姻時,其根據(jù)何在?關于對錯善惡,是否存在一個客觀的可確證的標準?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又如何能找到這種標準?
道德難題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并成為政治、法律爭論的題材。而且,自聯(lián)合國成立以來,各種國際宣言和國際公約日益反映了國際關系,尤其是人權領域中的倫理趨向。其中,多數(shù)國際宣言和國際公約都訴諸自然法未予言明的假設,即確實存在一套道德真理,只要我們應用自己的理性思維,所有人都能發(fā)現(xiàn)。
自亞里士多德以來,倫理問題就已理所當然地縈繞于哲學家們的心頭。自然法理論的復興或許暗示著,幾個世紀以來我們在解決這些倫理問題方面并沒有多大進展。
按照一位重量級的自然法學家的說法,“對自然法最好的描述就是它為法律與道德的交點提供了一個名稱”。其主張簡單說來就是:本然的即為應然的。約翰?菲尼斯在他那本膾炙人口的《自然法與自然權利》一書中主張,當我們試圖解釋法律是什么的時候,不管愿意與否,我們都在假設什么是“善”的:
人們經(jīng)常認為在對法律這種社會機制進行評價時,要想做到完全、徹底,就必須對其進行如實的、不帶價值判斷的描述與分析。然而現(xiàn)代法理學的發(fā)展表明,任何一個理論家都無法對社會事實進行理論上的描述與分析,除非他同時進行價值判斷并理解什么對于人們而言是真正的善,什么是實踐合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對任何社會科學方法論的反思也確證了這一點。
這是分析自然法的一個有力的根據(jù)。它認為我們在識別善的時候所運用的智慧與我們在確定何物存在時所用的智慧是不同的。換句話說,要理解自然法體系的性質和影響,我們必須承認這種體系揭示出了不同的邏輯。
借用斯多葛學派哲學理論,古羅馬法學家西塞羅有效地指出了所有自然法哲學的三種主要構成要素:
真正的法律是與自然相一致的正確的理性;它普適、恒常、永續(xù)……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過,也不允許試圖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廢除它則是不可能的……(上帝)是這種法律的制定者、公布者和執(zhí)行法官。
這里強調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作為一種“更高級別”的法的地位及其可通過理性思考來發(fā)現(xiàn)的特點(正是在這種意義上它是“自然的”)。古典自然法學說曾被用來證明革命與反抗的正當性。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人將人法描述為其重要性源于主宰一切的命運的力量。這種保守觀點很容易被用來證明不公正現(xiàn)狀的合理性。然而,到了公元前5世紀,人們已承認自然法與人法可能存在某種沖突。
相比自然法,亞里士多德更多地關注自然正義與約定正義的區(qū)別。然而如前所述,正是古希臘斯多葛學派特別關注自然法的概念,因為這里的“自然”之所指與理性一致。斯多葛學派的觀點體現(xiàn)在古羅馬法學家所持的態(tài)度中(由西塞羅表述出來),后者至少在理論上認為,不遵從“理性”的法律不能被視為有效。
我們今天所理解的自然法哲學由天主教完整地表述出來。早在公元5世紀,圣奧古斯丁就問道:“如果沒有正義,國家除了強盜泛濫、土匪日增還會是何面目呢?”但對自然法最重要的闡釋見諸多明我會修士圣托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其代表作《神學大全》包含了基督教學說對這個問題最全面的論述。阿奎那區(qū)分了四種法律:永恒法(只為上帝所知的神的理性)、自然法(永恒法參與到理性動物中來,可為理性所發(fā)現(xiàn))、神法(由宗教典籍所揭示)以及人法(為理性所支持,其制定是為了共同善)。
阿奎那的理論中有一個方面尤其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和爭議。他說道,一部“法律”如果不符合自然法或神法就根本不是法律。這就是通常所說的“惡法非法”(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不過現(xiàn)代學者認為阿奎那自己從沒有這樣主張,他只是援引了圣奧古斯丁的說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西塞羅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但這個主張與阿奎那的聯(lián)系最緊密,因為他似乎已經(jīng)表達了如下觀點,即與自然法的要求相沖突的法律就失去了道德上的約束力。換言之,一個政府如果通過頒布不公正的法律(不合理或者違反公共善)來濫用其權力,它就會喪失要求人們服從的權利,因為這樣的政府缺乏道德權威。阿奎那稱這種不公正的法律為“墮落之法”。但他似乎并沒有支持這樣一種觀點,即人們不服從不公正的法律總是正當?shù)摹R驗殡m然他確實聲稱如果統(tǒng)治者頒布不公正的法律則“其臣民沒有義務去服從”,但他同時又謹慎地說道,“或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諸如事關避免丑聞”(即對他人而言是一種具有腐蝕性示范作用的典型)或者避免國內(nèi)的無序狀態(tài)時要另當別論。
到了17世紀,歐洲范圍內(nèi)對法律尤其是國際公法所有分支學科的闡釋都聲稱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礎上。人們通常把胡果?德?格魯特(1583—1645),或者一般稱其為格勞秀斯,與自然法的世俗化聯(lián)系在一起。在他那本極具影響力的著作《戰(zhàn)爭與和平法》中,格勞秀斯認為,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然有著同樣的內(nèi)容。這一點被證明是發(fā)展中的國際公法學分支的一個重要基礎。也許格勞秀斯是指某些事物“從本質上來說”就是錯的——無論上帝是否對它們有所安排;因為,用格勞秀斯自己的比喻來說,即使是上帝也無法使二乘以二不等于四!
18世紀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的《英國法釋義》標志著自然法在英國得到認可。布萊克斯通(1723—1780)在他那本偉大的著作中開篇就宣稱英國法的權威源于自然法。但是,盡管他求助于實證法的這種神學淵源,甚至還認為它可以使已頒布的與自然法相悖的法律無效,但他對法律的論述實際上并沒有體現(xiàn)自然法理論。不過,布萊克斯通嘗試給實證法披上一層源于自然法的合法性外衣的努力招致了杰里米?邊沁的批評,根據(jù)后者的描述,自然法與其他事物相比“不過是一種臆想的產(chǎn)物”(參見第二章)。
阿奎那支持的是一種相當保守的自然法觀點。但自然法的原則卻曾被人們用來證明革命——尤其是美國革命和法國革命的合理性,其根據(jù)是法律侵犯了個人的天賦權利。因而,美國反對英國殖民統(tǒng)治的革命斗爭就建立于對全體美國人天賦權利的訴求,用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的崇高措辭來表達就是,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權利”的訴求。正如宣言所示,“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都賦予了他們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同樣,1789年8月26日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利宣言》也包含了一些激勵人心的觀點,并提及人類的某些“天賦權利”。
自然法在許多契約理論中得到應用,這些理論按照一種社會契約的形式來構想政治權利和義務。這種社會契約并非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契約,而是表達了一種觀念,即一個人服從另一個人的政治權力必須以前者的同意為條件。這種研究方法在自由主義思想中依然頗有影響力,尤其是約翰?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參見第四章)。
第二章 法律實證主義
設想一下一個強有力的君主向其臣民頒布命令。臣民有義務按照君主的意愿去行事。法律即命令的觀念是古典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思想,并得到該流派兩位偉大的旗手杰里米?邊沁和約翰?奧斯丁的支持,F(xiàn)代法律實證主義者對法律的概念這個問題采取了一種相對而言更為復雜深奧的態(tài)度,但和其卓越的前輩一樣,他們也否認上一章所述的自然法學關于法律和道德之間存在關聯(lián)的觀點。自然法學家主張法律由一系列的命題組成,這些命題是通過一種推理的過程從自然中引出的。法律實證主義者對自然法學家的這個觀點提出強烈反對。本章即對這一重要法律理論的主要內(nèi)容進行闡述。
“實證主義”(positivism)一詞源于拉丁文positum,意思是指制定或頒布的法律。一般而言,法律實證主義的核心觀點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個客觀的可確證的淵源。簡言之,如同科學實證主義,法律實證主義拒斥自然法學家所持的以下觀點,即法律獨立于人的立法行為而存在。通過本章的閱讀我們將清楚地發(fā)現(xiàn),邊沁和奧斯丁的早期法律實證主義認為法律源自主權者的命令。H.L.A.哈特注意到一種承認規(guī)則,這種規(guī)則將法律與其他社會規(guī)則區(qū)分開來。漢斯?凱爾森則證明了一種使憲法有效的基本規(guī)范。法律實證主義者還經(jīng)常聲稱把法律和道德聯(lián)結起來毫無必要,對法律概念的分析則是值得研究下去的,并且這種分析與社會學和歷史學的探究以及嚴格的價值評判是截然不同的(盡管并非是對立的)。
法律實證主義者之間最重要的共同觀點是,出于研究與分析的目的,制定法應當與道德上應然的法律區(qū)分開來。換句話說,必須在“應當”(道德上可取的)與“是”(實際存在的)二者之間劃分清楚。但由此并不能得出結論認為法律實證主義者對道德問題無動于衷。大多數(shù)實證主義者都批評現(xiàn)存的法律并且提出一些方法來對法律進行改革,這些通常都涉及道德判斷。但實證主義者的確都認為,分析和理解法律的最有效方法是暫不進行道德判斷,直到我們確定我們試圖去弄清楚的是什么。
人們經(jīng)常認為法律實證主義者持有這樣一種主張:不正義或者邪惡的法律也是法律,因此必須得到服從。法律實證主義者并不必然認同這種主張。實際上,邊沁和奧斯丁都承認不服從惡法是正當?shù),如果這種不服從能促進現(xiàn)狀改善的話。用現(xiàn)代最重要的法律實證主義者H.L. A.哈特的話說:
證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從問題的決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環(huán)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體制的權威有多大,他們的要求最后都必須接受道德的審查。
對哈特和邊沁來說,這是法律實證主義的一個主要優(yōu)點。
法律即命令:邊沁和奧斯丁
杰里米·邊沁(1748—1832)的巨著為實證主義法學以及對法律和法律制度進行的系統(tǒng)分析作出了卓越貢獻。他不僅試圖去揭露他那個年代的陳詞濫調,構建一個建立在功利原則基礎圖4杰里米?邊沁:法哲學中的路德?上的法學、邏輯學、政治學和心理學的綜合理論,而且還嘗試在幾乎每個問題上對法律進行改革。他猛烈批評普通法及其理論基礎。在啟蒙精神的推動下,邊沁試圖讓普通法服從理性的冷光。他努力剝?nèi)シ傻纳衩赝庖虏⒁运赜械南娘L揭示法律的廬山真面目,聲稱訴諸自然法不過是“偽裝的個人觀點”或者“僅僅是自命為立法者的看法”。
邊沁認為,普通法的不確定性是其特有的缺陷。不成文法在本質上含糊不清且難以預測,它無法提供一種可靠的公開標準,使人們對其擁有合理預期來指導行為。普通法的這種混亂情況必須系統(tǒng)地加以處理。在邊沁看來,這很簡單,就是要進行法典編纂。法典將有效削減法官的權力,法官的任務因此將更多地表現(xiàn)于執(zhí)行法律而非解釋法律。同時這也會減少對律師的需求:法典無須法律顧問的幫助也易于理解。不像大陸法系采用以羅馬法為基礎的拿破侖法典已有很長歷史,在普通法世界進行法典編纂仍然是一個夢想。
約翰?奧斯。1790—1859)在1832年邊沁逝世那一年出版了其主要著作《法理學的范圍》。作為邊沁的弟子,奧斯丁的法律觀建立在命令或責任的理念上,盡管他并沒有過多詳述什么是命令或責任。雖然這兩位法理學家都強調人們對主權者權力的服從,但奧斯丁的法律定義強調對行為的控制,這個定義有時被認為對刑法以外的領域并沒有太多涉足。他把命令等同于法律的標志導致其對法律的界定較之邊沁所采納的定義限制更多,邊沁試圖制定一種單一、完全的法律從而能充分表達立法機關的意志。
但二者都關注法學研究范圍的限定,從而都能說明和解釋法律的主要特征。然而,就奧斯丁而言,“確切意義上的法律”的涵蓋面要比邊沁的狹窄得多,只包含兩類:神法和人法。人法(由人制定并適用于人的法律)進一步分為制定法或者“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由政治地位高的人制定或者按照法定權利制定的法律)以及不是由政治地位高的人制定或者不是按照法定權利制定的法律!胺谴_切意義上的”法律則分為類推的法律(如時裝規(guī)則、憲法和國際法)和比喻的法律(如萬有引力定律)。類推的法律以及不是由政治地位高的人制定或者不是按照法定權利制定的法律僅僅是一種“實在道德”。只有制定法是法學的確切研究領域。
邊沁是一個功利主義者(參見第四章)和法律改革家,這一點人們最為了解。但他始終堅持要把“說明性的”法學和“審查性的”法學區(qū)別開來。前者論述實然,后者則描述應然。奧斯丁無條件地保留了這個區(qū)分,但他的分析在范圍和目的上都較邊沁要狹窄得多。
盡管兩人都堅持功利主義道德并在法學的性質、功能以及普通法傳統(tǒng)的重大不足方面持有許多相似的觀點,但他們在學科研究的一般方法上存在著幾個重大區(qū)別。尤其是,邊沁堅持一種單一完全的、能充分表達立法機關意志的法律觀。他試圖說明一個單一的法律如何生成一種單一的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定義是法律承認的違法行為中含義最狹隘的一種。
奧斯丁則把其對法律體系的規(guī)劃建立在權利的分類上;他不受尋求一種“完全的”法律的想法困擾。同樣,在追求為一組涵蓋廣泛的法律和“立法藝術”的要素提供一種規(guī)劃的過程中,邊沁詳述了一種復雜的“意志邏輯”,奧斯丁則試圖構建一種法律科學,并沒有花時間去研究邊沁的立法藝術。邊沁努力設計出一些方法,試圖以此來對專斷權力,尤其是法官的專斷權力進行限制,奧斯丁則并不那么操心這些問題。
奧斯丁法學范圍圖景的一個特征是,法律的概念即主權者的命令。任何事物如果不是一個命令就不是法律。只有一般性的命令能算作法律,只有源自主權者的命令才是“制定法”。奧斯丁堅持主張法律即命令,這就要求其把習慣法、憲法和國際公法排除在法學范圍之外,因為無法確定一個明確的主權者作為這些規(guī)則的創(chuàng)制者。因而,在涉及國際公法時,主權國家就惡名昭彰地隨意漠視這類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