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2013》主要內容包括: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支出、會計科目、財務報表等。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三章 資產
第四章 負債
第五章 凈資產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出
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九章 財務報表
第十章 附則
附錄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新舊行政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tǒng)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zhí)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jiān)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yè)務活動持續(xù)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行存款”等科目。
購人無形資產尚未付款的,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委托軟件公司開發(fā)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進行處理。
。1)軟件開發(fā)前按照合同約定預付開發(fā)費用時,借記“預付賬款”科目,貸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軟件開發(fā)完成交付使用,并支付剩余或全部軟件開發(fā)費用時,按照軟件開發(fā)費用總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沖銷的預付開發(fā)費用,借記“資產基金——預付款項”科目,貸記“預付賬款”科目。
3.自行開發(fā)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依法取得時發(fā)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定成本。
取得無形資產時,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依法取得前所發(fā)生的研究開發(fā)支出,應當于發(fā)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無形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登記費等)確定。
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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