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美國獨立革命是美國史的樞紐性議題。為什么“同文同種”的北美白人殖民者會集體反叛英國議會和國王?為什么光榮革命確立的議會主權在北美殖民地不管用?為什么英國對北美長期的“輕徭薄賦”并沒有換取政治忠誠?美國在革命之前經(jīng)歷了與英國議會怎樣的憲法斗爭?美國革命揭開了英國本土與殖民領地在大英帝國憲法理解上的何種分歧?
這些問題曾經(jīng)長期困擾美國憲法學界和史學界。麥基文教授不避艱難,深入美國革命前的憲法斗爭細節(jié),探尋美國革命的思想動因和憲法先例,破解了大英帝國形成早期的憲制密碼及其缺陷。
譯者序:美國革命與麥基文的憲法心智(節(jié)選)
美國革命的非民族主義解釋
《美國革命的憲法觀》成書于一戰(zhàn)之后,針對的是美國歷史學界關于美國革命的一個定論:美國革命是美利堅民族主義的必然結果,在憲法斗爭上沒有優(yōu)勢與合法性。這一論斷推定美利堅民族在獨立革命之前已然形成,而美國革命不過是一場以“民族自決”為基本內(nèi)涵的民族解放運動。這種解釋甚至彌漫于中國的世界史教材之中,足見其影響深遠。這一解釋路徑頗有美國式的“輝格史觀”樣貌。但麥基文教授對此深懷疑慮,認為這是一種武斷和激進的歷史解釋,不符合歷史的實際。什么是歷史的實際?麥基文教授認為美國獨立革命是很晚才發(fā)生的事情,之前的斗爭不具有革命性質(zhì),而是在英國憲法框架內(nèi)的一種憲法斗爭。麥基文界定的美國革命的中樞問題是英帝國的真實憲法結構問題,而正是英國議會和北美殖民地對英帝國憲法的不同理解與解釋造成了憲法妥協(xié)的失敗,引發(fā)了最終的革命。而純粹就憲法斗爭中美國立場的合法性而言,亦不缺乏優(yōu)勢先例支持、憲法類似物佐證和憲法理論證成。麥基文教授的另辟蹊徑還可以印證我們對美國民族的另一個印象:美國不是一個自然民族,而是一個“憲法民族”。麥基文教授試圖對美國革命進行一種非民族主義的歷史解釋,即美國革命和制憲創(chuàng)造了美利堅民族與美國共和政體,而不是相反。麥基文教授的歷史學會主席演講題目是“變動世界中的歷史學家角色”,他在本書中的匡正與澄清不正是在完美詮釋一名美國歷史學家的角色與職分嗎?
那么,英國議會與北美殖民地對英帝國憲法解釋的分歧到底在哪里呢?這里涉及到光榮革命的憲法效力問題。光榮革命在英國固然完成了君主主權向議會主權的轉(zhuǎn)型,但這種轉(zhuǎn)型之憲法效力是否越出王國本土(realm)而直接對殖民領地(dominions)產(chǎn)生效力呢?英國議會的主張是,革命效力波及整個帝國體系,作為革命成果的英國議會主權涵蓋全部領土(本土和領地),因此,議會可以為殖民地進行任何事項的立法。北美殖民地則認為光榮革命效力僅限于王國本土,不及于殖民地,而各殖民地是通過國王憲章(charter)獲得憲制合法性的,且殖民地在憲章之下享有“高度自治權”,擁有自己的本地議會。盡管基于整個帝國利益,殖民地接受國王委任的總督以及議會在帝國外貿(mào)事務上的立法權,但議會立法權絕對不及于殖民地自治范圍內(nèi)的“內(nèi)政事務”。這里出現(xiàn)了“帝國事務”和“內(nèi)政事務” 的二元區(qū)分,這被北美殖民地人民用于界定“本土”與“領地”之間的權力分界。對這一區(qū)分做出卓越貢獻的是美國革命思想家約翰?亞當斯。在1770年代初,約翰?亞當斯以“諾凡格魯斯”為筆名發(fā)表了大量關于北美自治憲法理由的文章,有力駁斥了論敵“馬薩諸塞人”的相關憲法主張,成為美國革命前最重要的憲法文獻之一。
盡管英國議會斷然拒絕了這一區(qū)分,但這一區(qū)分卻是對英帝國憲法的一種非常有力的解釋,在19世紀曾被英屬加拿大的殖民官員用于處理加拿大自治事務。不過,這一區(qū)分也有著促進英帝國解體的實際效果,即隨著各殖民地的政治自覺和自治能力的實際提升,“帝國事務”范圍日益萎縮,“內(nèi)政事務”范圍日益擴大,英國的“普通法憲制主義”以及在帝國范圍內(nèi)傾力建構的”普通法共同體”不足以完全消磨和壓制殖民地的自治甚至獨立傾向,帝國日益名存實亡,“自治領”乃至于獨立國家成為帝國解體的通道,而今日的英聯(lián)邦已不具有嚴格的國家法(憲法)意義。當代英國若順從民間部分人意愿廢除君主制,改行共和制,則英聯(lián)邦頃刻解體,像海峽群島這樣的國王直屬領地將完全獨立,蘇格蘭公投甚至不必舉行。在成文憲法的時代,古典的不成文憲法漏洞跌出,但英國一旦采行成文憲法,其古典聯(lián)邦勢必無法維系,這是當代英國憲法改革的兩難。
北美殖民地憲法維權的三種模式
麥基文教授并不局限于從“帝國憲法”角度考察雙方的憲法斗爭,盡管他認為這是雙方憲法斗爭的真正焦點。我們對美國革命史耳熟能詳?shù)囊粋典故就是“無代表不納稅”(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這顯然也屬于一種憲法斗爭,卻不同于“帝國憲法”理論。根據(jù)麥基文教授的考察,革命之前的北美與英國議會之間的憲法斗爭共經(jīng)歷了三個主要階段,形成了三種憲法維權的模式:
第一,憲章維權模式,即承認二者之間的關系僅限于憲章關系,是國王個人與殖民地的授權關系,也只有國王特權才能變動殖民地權利,議會無權置喙,而殖民地依據(jù)憲章的維權,主要形式就是請愿(petition)。實踐證明,“憲章”權利并不可靠,國王經(jīng)常出爾反爾,而且不僅是對殖民地有掠奪,對在王國本土頒發(fā)的憲章也無充足保障,憲章維權最終失敗。
第二,普通法維權模式,這里指的是成為英國普通法一部分的自然法和根本法觀念,“無代表不納稅”就屬于這種觀念范疇,這是輝格黨人的教義,前提是承認議會主權,但又認為議會不會以違反普通法權利的方式行事,因為議會是理性的,是維護“英國人權利”的。北美殖民地人民和英國的輝格自由派一度相信了這樣一套憲法敘事和維權指南,北美人民也要求與英國本土人民一樣完整享有“英國人權利”。但結果證明,英國議會對本土人民與殖民地人民之立場與態(tài)度不可能基于籠統(tǒng)的“英國人權利”而一致化,王國本土的一個英國人和北美殖民地的一個英國人在英國議會中的政治分量絕不等同,由此,普通法維權同樣宣告失敗。
第三,帝國憲法維權模式,如上所述,是北美殖民地對光榮革命效力和英帝國憲法結構提出了自身獨特的解釋方案,這一方案預設了1689年之前的“君主主權”,提出了“帝國事務”和“內(nèi)政事務”的二分法,將英國議會立法權嚴格限定于維護帝國整體貿(mào)易利益的外貿(mào)范疇。麥基文教授認為,帝國憲法維權正確還原了王國本土與殖民領地之間的憲法關系,如果英國議會處置得當,革命未必發(fā)生,而且直到革命來臨的最后一刻,北美人民所反抗的一直是英國議會主權,而不是國王特權,直到國王在議會請求下發(fā)布《平叛詔書》主動站到北美人民對立面,二者之間的憲法聯(lián)系才被最終切斷,革命才成為唯一選項。
憲法終止處,革命發(fā)生時。北美殖民地的三波憲法維權失敗證明了光榮革命與英國近代憲法在本土之外的局限性,現(xiàn)代美國就誕生于這一局限性之中,而麥基文教授在本書中講述的正是這種憲法局限性的歷史故事。
查爾斯·霍華德·麥基文 | Charles Howard McIlwain,美國著名歷史學家和政治理論家,精于對憲法思想史的研究。在哈佛大學任教逾三十載,從1926年起執(zhí)掌哈佛大學政府學伊頓講席,直至1946年退休;并曾出任美國歷史學會主席(1935年至1936年)及牛津大學伊士曼講席教授(1944年)。主要理論著作有《英國議會的司法權與議會至上》、《美國革命的憲法觀》、《西方政治思想發(fā)展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