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總則》主要論述了商法的意義、發(fā)展脈絡、商法在文明國家的分類等。詳細解析了商法的適用狀態(tài)、目的、范圍、有關商法的專著等,以及商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當事者、代理與委任、效力等。
探究近代法律文明的根源與脈絡,已成為我們理解并提升自身價值的借鏡,為此我們一直努力著。近十年來,我們已陸續(xù)點校出版“中國近代法學譯叢”、“華東政法學院珍藏民國法律名著叢書”、“大清新法令”、“新譯日本法規(guī)大全”等諸多清末民國時期的著作,這些點校作品大多以當時的法學譯著、專著及法典為主,而包括清末民國時期法律講義、辭書等在內(nèi)的基本法律史料則因分布較為分散、查閱難度較大,以及數(shù)量龐大等原因而遲遲未能著手整理。因著機緣際會,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于2011年仲夏從私人收藏者手中購得兩千余冊藏書,其中以民國時期出版的法律書籍為主,這使我們有機會將此類法律基本史料較為完整地展現(xiàn)在讀者面前。
“清末民國法律史料叢刊”包含京師法律學堂筆記、朝陽大學講義等清末民國時期的“法律講義”,以及“法律辭書”與“漢譯六法”三大系列。
大學的法律講義是近代法律學科發(fā)展的重要基石。在中國法律近代化的過程中,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為法學之發(fā)展付出大量的心血和精力。清末民初,隨著留學生的派出與西方學術的引進,法律教育也為之耳目一新。這些講義中所探討的許多基本學術問題,并未因時光流逝而喪失其價值。相反,這些問題對于當代法學教育工作者而言,仍然意義重大,具有不可替代的參考作用。
法律辭書的編纂?yún)R集了民國時期法律學者的群體智慧和力量,選人本叢刊的民國二十三年三月由大東書局出版的《法律大辭典》即為汪翰章、羅文干、戴修瓚、鄭天錫、張映南、張志讓、陳瑾昆、翁敬堂等十余位著名法學家的傾心合力之作。該辭書收錄了中外重要的法律名詞、中外法學家與立法者的生平簡介、各種法律制度及相關重要事件,并對通用術語附有英文、德文、法文、意文、拉丁文等5種語言,成就了西方規(guī)范化學術成功嫁接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資源的典范。
清王朝的迅速滅亡以及隨后十余年中國政局的動蕩大大延緩了中國建設近代國家法制框架的進程。至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國內(nèi)政局大體得以穩(wěn)定。南京國民政府在詳細參酌中外立法的基礎上,短短數(shù)年間,建立了中國近代法的完整體系!皾h譯六法”的出版對這一體系的形成功不可沒。其所述者,或可激活我們對現(xiàn)代外國法學研究核心問題的深思凝慮。
清末及民國時期大學法律教育的基礎講義、法律辭書以及“漢譯六法”奠定了中國近代在接受西方法律傳統(tǒng)的同時構(gòu)建自身法學知識譜系及其價值內(nèi)涵的文本基礎。本叢刊遴選出的書卷各本受制于一已之認識,偏頗難免,然我們秉承開放心態(tài),盡可能納入諸種重要作品,力求達至開放性及代表性之旨意。
囿于出版年代久遠及書籍保管不善,這些法律史料已不便直接翻閱,藏有這些史料的圖書館也多將其作為特藏書,給借閱者加以諸種限制。如本叢刊的出版能為廣大讀者帶來查閱、研習之便利,那將是對我們精心整理這些文獻的最大回饋。
是為序。
何勤華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與比較法研究院
2013年12月1日
總序(何勤華)
點校者序(何佳馨)
凡例
例言
緒論
第一章 商法之意義
第二章 商法法典存在之當否
第三章 商法之沿革
第四章 商法上文明諸國之分類
第五章 商法之適用
第一節(jié)法之狀態(tài)
第一款 商法法典
第二款 商慣習法
第三款 民法法典及其附屬法律
第二節(jié) 適用之目的
第三節(jié) 適用之范圍
第一款 關于時之適用范圍
第二款 關于地之適用范圍
第六章 商法之著書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商行為
第一節(jié) 基礎的商行為
第一款 絕對的商行為
第二款 相對的商行為
第二節(jié) 附屬的商行為
第三節(jié) 對于商行為之商法之適用
第一款 公法人之商行為
第二款 囚當事者一方咸商行為之行為
第四節(jié) 商行為之當事者
第五節(jié) 商行為之成立
第六節(jié) 商行為之代理及委任
第七節(jié) 商行為之效力
第一款 債務之履行
第二款 利息
第三款 連帶債務
第四款 債務擔保
第五款 時效
第三章 商業(yè)(即商人之客觀的意義)
第一節(jié) 意義
第一款 主觀的意義
第二款 客觀的意義
第二節(jié) 商業(yè)之分類
第一款 陸商業(yè)及海商業(yè)
第二款 大商業(yè)及小商業(yè)
第三節(jié) 對于商業(yè)之商法適用
第四節(jié) 商業(yè)之主體
第一款 單獨主體
第二款 復數(shù)主體
第三款 商業(yè)主體之變更
第四款 商業(yè)主體之補助
第五節(jié) 商業(yè)之開始及廢止
第一款 商業(yè)之開始
第二款 商業(yè)之廢止
第六節(jié) 商業(yè)及于商行為之效果
第一款 商行為之成立
第二款 商行為之有償性
第三款 商人間之留置權(quán)
第七節(jié) 商號
第一款 商號及關于商號之權(quán)利
第二款 與商號相類似之名稱
第三款 用作商號之名稱
……
第六款 商業(yè)登記之效力
第一節(jié) 法之狀態(tài)
商法法典對于民法法典而占其為特別法之地位,故商法法典規(guī)定之所不足者,不可不俟諸民法法典之規(guī)定,又對于商法法典之規(guī)定,更有稱為特別法(商事特別法)而包含法律及命令者在,至對于商法法典之所未規(guī)定者,則往往有慣習法(不文法)之時,此不可不知者也。
商法之狀態(tài)分四種:(一)普通法;(二)特別法;(三)特別法中之特別法;(四)慣習法。商法法典與民法法典同占普通法之地位,蓋商法對于民法則為私法中之特別法,離民法則為商法中之普通法。特別法就廣義言,賅括法律命令,乃由商法法典中分離而另行規(guī)定者,稱商事特別法,或稱詳細特別法。有不以法之規(guī)定者,曰慣習法,又稱不文法。
第一款商法法典
商法法典為定商法觀念之基礎之成文法,固無論矣,而就施行此法典言之,則有必要之法律及命令在(稱曰商法法典之附屬法令),例如商法施行法,關于小商人范圍之敕令(日商八、商施七),關于湖川、港灣及沿岸小航海范圍之遞信省令(日商三二一、商施二二二),關于船長在船中應備書類之遞信省令(日商五六二、商施一三。)等是也。又有本屬商法法典范圍內(nèi)之規(guī)定而成他之法律者(與此相伴之附屬法令甚多),例如諸種之銀行法、鐵道法、取引所法、保險法等是也。
附屬法令為施行商法法典之法,或以法律或以命令規(guī)定之。蓋當未有法典以前,必有種種章程,此章程與現(xiàn)行法典有如何沖突,其無沖突而尚能適用之處有幾,必一一以法令規(guī)定之,而附屬于商法法典,故謂之附屬法令。小商人之范圍當隨時勢及經(jīng)濟界之狀態(tài)為變遷,法律不及敕令之活動,各國水面分外水內(nèi)水,湖川港灣等為國內(nèi)水面,遞信省如中國郵傳部。關于小航海之范圍,不必規(guī)定于商法法典中,亦不必有其他法律,可以遞信省命令施行之。船長應備書類亦同。銀行法規(guī)定于商法之國甚少;鐵道法,德意志規(guī)定于商法中,然只小部分;取引所(中國謂之交易行)法各國視為重要,往往有特別之規(guī)定;保險有海陸之分:海上保險,德法二國規(guī)定于商法者居多,陸上保險,日本亦規(guī)定于商法中,而不完備,故保險亦有特別法。
欲知商法法典與特別法令適用之順序,但知二大原則可矣:(一)法律(含緊急敕令)有優(yōu)先于命令之強力;(二)特別法有優(yōu)先于普通法令之強力。
商法法典有種種規(guī)定,所未規(guī)定者,用商法施行法,施行法未規(guī)定者,用其他之命令,而施行法及其他命令尚有未規(guī)定者,如銀行、鐵道之類逐漸發(fā)明,從前法令不免缺漏,于是又有各種特別法以補助之。特關于銀行、鐵道等法,從前法典亦間有此規(guī)定,乃又各成為特別法,欲免適用時之沖突,當先知二大原則,律法先于命令,無庸詳解,所謂特別法先于普通法者,如施行法不備,始用命令,其命令當先用附屬于保險等法之命令,必附屬于保險等法之命令不備,始得用附屬于施行法之命令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