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我國已故著名民法學家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總則的教學和研究中相關論述的集合。書中所編輯的文字多為佟柔先生生前頗有影響的演講記錄、教材、論文著述,以及編輯者個人的課堂筆記。經過佟柔先生的學生周大偉先生按照我國民法總則的體系加以編排后,我們相信,這一作品基本上可以展現(xiàn)佟柔先生在民法總則教學和研究中的成果和心得。其中包括了佟柔教授對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和經濟法的關系、民事法律關系體系、法律行為以及民法在新時期的性質和任務等問題提出的真知灼見。有些思想和觀點直到今天也不失理論上的前瞻性。
佟柔先生是一個堪稱教育家的民法教授。他生前以精彩的課堂演講享譽法學界,其言談出自文章,卻勝過文章。本書以“講稿”命名,應當是十分恰當?shù)摹?/span>
本書是一部編輯作品。因此,編者始終將“忠實原著”作為編輯此書的重要原則。編輯者的重要職責在于,將原著者關于民法總則的主要論述,按照編者自身的閱歷和經驗,進行合乎邏輯體系的編排處理。這一編排處理一方面符合我國民法的邏輯順序,另一方面也符合普通讀者的閱讀習慣。
本書是佟柔教授生前在民法總則的教學和研究中相關論述的集合,書中所編輯的文字主要取材于佟柔先生頗有影響的演講記錄、教材、論文著述,以及編者個人的課堂筆記。
佟柔(1921—1990),我國著名民法學家,生前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專業(yè)博士生導師。佟柔先生執(zhí)教四十余年,桃李滿天下,他的許多學生已成為今日中國民法教學、研究和實踐活動的中堅力量。國內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chuàng)者和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贊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和泰斗。日本法學家稱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法學家稱他是
“中國民法先生”。
誰是佟柔?(代序)
第一講 我國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二、從民法發(fā)展的歷史類型來認識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
三、從商品社會的純粹形態(tài)認識民法體系的共性
四、小結
五、民法與中國當代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
第二講 中國民法的歷史發(fā)展和近四十年來的中國民法學研究
一、中國民法的歷史發(fā)展
二、近四十年來的中國民法學研究
三、民法學若干理論問題的研究概況
第主講 民法和經濟法的關系
一、關于經濟法的由來
二、關于經濟法不同定義
三、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四、關于經濟法同民法以及其他基本法的關系
第四講 關于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學科的探討
一、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門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
二、學科經濟法的任務是研究經濟法規(guī)運用各個基本法手段和原則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調整的規(guī)律
三、在綜合調整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學科經濟法體系
第五講 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法律關系的概述
二、法律事實
三、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六講 公民
一、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權利能力的開始和終止
三、關于失蹤宣告、死亡宣告問題
四、公民的行為能力
五、監(jiān)護制度
第七講 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
二、法人的分類
三、法人制度的沿革和我國建立法人制度的意義
四、法人的設立
五、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六、法人的變更和消滅
七、發(fā)展商品經濟亟須建立健全公司立法
第八講 物
一、物的概述
二、物的分類
三、貨幣和有價證券
第九講 法律行為
第十講 我國民法在經濟體制改革中的發(fā)展與完善
第十一講 我國《民法通則》的時代特色和對經濟改革的影響
第十二講 《民法通則》疑難問題解答
主要參考書目和相關資料
后記:關于本書
第一講 我國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研究
一、問題的提出
討論我國民法問題,首先必須涉及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這是一個難題,但不能回避。通常在上民法課時,包括我自己在內的教師們大多是這樣講的:我國民法調整的對象是一定范圍的財產關系和一定范圍的人身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有兩個特點,(1)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雙方當事人經濟利益等價。這樣就算基本上交代清楚了。但是當我們用民法的這兩個特征與其他法律部門比較后,再進人民法原則討論的時候,很多人則一直不滿意這種講法。因為這個“一定范圍”沒有說出民法調整對象質的規(guī)定性,簡單回避這個問題是不行的。因為民法調整對象不是一個純理論純概念的問題,我們今天研究這個問題并不完全是為了要從理論上、邏輯上得到某種滿足,民法調整對象問題事實上涉及我國許多重大的實踐問題。
民法是我國統(tǒng)一法律體系中的有機組成部分,又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法律部門,這是因為它調整著一定性質和內容的社會關系。也就是說.我國民法應該有它自己的調整對象。十分明顯,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研究將關系到我國民法科學的建立、民法典的編纂以及司法實踐中對民法規(guī)范的正確運用。因此,民法調整對象是民法科學中首先應該解決的一個基問題。譬如,我國民事立法應該建立什么樣的體系?有哪些原則?運用哪些調整手段?等等。弄清調整對象問題,在立法上有重要的實際意義。我國民法典還遲遲不能公布,與這些問題沒有搞準確是有關系的。民法調整對象問題搞不清楚,在適用法律上也是有困難的。我們不能用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的原則去處理合同糾紛,或者用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去處理與著作權、發(fā)明權相聯(lián)系的某些關系。這樣不利于司法實踐中法律條文的適用、解釋,并且往往因此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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