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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代刑事法律之人文改良——以儒家人文法律思想為視角 “國際智者”阿諾德·約·湯因比在一次“展望21世紀”的演講中指出中國文化將是21世紀人類走向全球一體化、文化多元化的凝聚力和粘合劑,特別是人類掌握了可以毀滅自身的高度技術文明手段,同時又處于極端對立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營壘中,最需要的精神就是中國文化的精髓——仁義、愛人、寬容與和諧。他指出如果中國文明不能取代西方文明而成為人類的主宰,那么整個人類的前途將是可悲的。 2003年中國政府明確提出“中國政府將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基本人權放在首位……形成了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fā)展的科學發(fā)展觀,確立了確保憲法實施、建立法治政府、建設政治文明的治國理念,并在實踐中采取一系列具有鮮明時代特點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措施……①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國政府保障人權,倡導法律人文精神的立場已經(jīng)十分明確,并且為了人權保障,需要采取各種手段和方法保障人權,當然也包括刑事法律手段。但同時,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由于人權保障觀念和相應的人文精神沒有深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內(nèi)心,在現(xiàn)代刑事法律立法和司法層面沒有樹立以人為本的人文理念,導致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過程中,時有侵犯人權,違反人文精神的立法條文和司法行為存在。刑事法律是國家對公民權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線,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如果刑事法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不能很好地反映現(xiàn)代刑事法律應有的人文精神,那么,這個國家的刑事法律就是殘暴和沒有人性的,應當予以一定的人文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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