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法律解釋權的配置研究》分上下兩篇,上篇為法律解釋權配置的歷史考察,下篇為當代中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上篇沿著法律發(fā)展的軌跡考察了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中華法系代表性國家法律解釋權的配置狀況,探討了法律解釋權配置的歷史演變問題。下篇歸納和總結了當代中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在此基礎上分別探討了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地方國家機關法律解釋權的配置和行使問題,并立足我國法律解釋權配置的現(xiàn)實條件,提出了改進我國法律解釋權配置的基本思路。
魏勝強的這本《法律解釋權的配置研究》是在其博士論文基礎上的進一步研究,通過對國內外法律解釋權配置的知識性梳理,揭示了法律解釋權配置的歷史發(fā)展和配置規(guī)律;通過對比研究表達了對我國法律解釋權配置方案的看法,為今后法律解釋法的出臺,做了一些理論準備。
魏勝強,鄭州大學法學教員,研究領域為法治理論、法律方法與司法制度;近年來獨立發(fā)表學術論文五十余篇,出版學術專著四部,其中獨著三部;獨立完成國家社科項目一項,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三項。
上篇 法律解釋權配置的歷史考察
第一章 羅馬國家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王政時期與共和國前期——僧侶團掌握法律解釋權
二、共和國后期——法學家實際上擁有法律解釋權
三、帝政前期——法學家公開掌握法律解釋權
四、帝政后期——法律解釋權由法學家轉至皇帝
五、羅馬的司法者——一度擁有法律解釋權
第二章 法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法蘭西王國時期——法律解釋權由不同主體行使到最高司法機關行使
二、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立法者擁有法律解釋權
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以來——法院和法官逐漸掌握法律解釋權
第三章 德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中世紀封建國家時期——法律解釋權控制在多種主體手中
二、封建社會后期到第一帝國時期——由立法者掌握法律解釋權到法官行使有限的法律解釋權
三、魏瑪共和國以來——逐漸公開承認法院和法官的法律解釋權
第四章 英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盎格魯一薩克遜時期——法律解釋權的配置較為模糊
二、封建法律體系形成時期——逐步確立法官的法律解釋杉
三、封建社會后期和資本主義社會前期——逐漸鞏固法官的法律解釋權
四、進入壟斷資本主義階段以來——完全確立法官的法律解釋權
五、關于英國法律解釋權配置的說明
第五章 美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18世紀以前——法律解釋權的配置不確定
二、18世紀到19世紀前期——逐步確立法院的法律解釋權
三、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前期——法院保守地行使法律解釋權
四、20世紀中期以來——法院與時俱進地行使法律解釋權
第六章 古代中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奴隸社會時期——王權之下由神職人員和司法官行使法律解釋權
二、封建社會時期——皇權之下以官府為主私人為輔行使法律解釋權
三、古代中國法律解釋權配置和行使的特點
第七章 近現(xiàn)代中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一、清末和中華民國時期——形式上由最高司法機關行使法律解釋權
……
下篇 當代中國法律解釋權的配置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