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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時代的公司決議制度
《民法典總則編》頒布后,其第134條在世界范圍內(nèi)首次明確認定決議行為的法律行為屬性,自此公司決議成為民事法律行為“大家庭”中的一員。但是我們過去的公司決議制度長期與法律行為理論間隔甚遠,公司決議納入法律行為體系后,勢必會對公司決議制度的法律適用帶來全新的影響。同理,作為新成員的公司決議制度也勢必會對整套民事法律行為理論及其制度體系帶來沖擊和影響;诖,本書致力于全面分析民事法律行為制度對公司決議制度適用的影響以及公司決議制度對前者的沖擊和“反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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