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體現(xiàn)法學研究服務科技強國戰(zhàn)略的使命擔當,適應知識產(chǎn)權(quán)領域借鑒域外發(fā)達國家制度與法治經(jīng)驗的形勢要求,提高我國科技公司在國外的應訴能力以及作為該領域研究者的有力參考文獻,本書稿選擇了近十年內(nèi)的美國科技公司有關(guān)知識產(chǎn)權(quán)方面的判決案例作為研究對象,并進行了中英文對照本的翻譯。該書的出版以期能協(xié)助讀者掌握美國最新的相關(guān)法律制度及實務經(jīng)驗,也為我國的制度建設相關(guān)研究提供參考。且,本書擬以中英文對照版本的出版形式,有利于廣大法律英語學習者和愛好者學習法律英語的相關(guān)知識。
本書選擇了近十年內(nèi)的美國科技公司有關(guān)知識產(chǎn)權(quán)方面的判決案例作為研究對象,并進行了中英文對照本的翻譯。
郭海藍(1993—),男,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英國劍橋大學短期訪學學者。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省部級課題三項,作為項目主研人參與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國家部委委托項目、地方省部級項目等十余項。曾獲得日本笹川良一優(yōu)秀青年獎學基金(SYLFF)、中國法學會第十二屆“泛珠三角合作與發(fā)展法治論壇”論文一等獎、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第四屆全國模擬環(huán)境法庭大賽冠軍等榮譽。公開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學,經(jīng)濟法學。 代霞(1986—),女,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外語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民盟盟員。重慶市西部法律研究院研究員。2008年6月畢業(yè)于四川外語學院英語系(高級翻譯班),獲文學學士學位;2010年7月畢業(yè)于英國約克大學語言與語言科學系,獲心理語言學碩士學位;2015年6月畢業(yè)于重慶大學法學院,獲法學博士學位。2019年留基委公派訪問學者,赴英國阿斯頓大學語言與社會科學系,合作導師Tim Grant。主要研究方向:法律語言學,司法語言、法律翻譯,法律英語。 已出版學術(shù)專著:1.《中英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比較研究》,中國財富出版社,2016年。(獨著)2.《英聯(lián)邦主要國家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19年。(獨著)
目 錄
Ⅰ AMERICANNAVIGATIONSYSTEMS,INC.,Plaintiff,v.APPLEINC.,Defendant. /1
Ⅱ APPLEINC.,Plaintiff,v.MOBILESTARLLC,etal.,Defendants. /22
Ⅲ CONTENTGUARDHOLDINGS,INC.,Plaintiff,v.GOOGLE INC.,efendant.ContentguardHoldings,Inc.,Plaintiff,v. Amazon.com,Inc.,etal.,Defendants. /36
Ⅳ DataQuill,Limited,Plaintiff,v.APPLEINC.,Defendant. /58
Ⅴ FreeRangeContent,Inc.,etal.,Plaintiffs,v.GoogleInc.,Defendant. /75
Ⅵ JeffreyWILENS,Plaintiff,v.AUTOMATTICINC.,etal.,Defendants. /131
Ⅶ MEMSMARTSEMICONDUCTORCORP.,Plaintiffv.APPLE INC.,Defendant. /150
Ⅷ UrielMARCUS,etal.,Plaintiffs,v.APPLEINC.,Defendant. /156
Ⅸ CALLSOMESOLUTIONS,INC.,Plaintiff,v.GOOGLE,INC.,Defendant. /162
Ⅹ RIOREALESTATEINVESTMENTOPPORTUNITIES,LLC,Plaintiff,v.TESTLAMOTORS,INC.,Defendant. /198
1 美國導航系統(tǒng)公司訴蘋果公司 /12
2 蘋果公司訴MOBILESTAR有限責任公司等 /29
3 CONTENTGUARD控股有限公司訴谷歌股份有限公司;
CONTENTGUARD控股有限公司訴亞馬遜公司等 /48
4 DataQuill有限責任公司訴蘋果公司 /67
5 FreeRangeContent公司等訴谷歌公司 /105
6 杰弗里·威倫斯訴Automattic公司等 /141
7 Memsmart半導體公司訴蘋果公司 /153
8 烏列爾·馬庫斯等人訴蘋果公司 /159
9 CALLSOMESOLUTIONS公司訴谷歌公司 /182
10 RIO房地產(chǎn)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特斯拉汽車公司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