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民法典擔保法為注釋對象,通過各種客觀材料去注釋擔保法條文在司法實踐中的實際含義。注釋體系涵蓋條文精解,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司法文件,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與相關政策,典型案例。
——《民法典•擔保注釋書》的編寫背景
?擔保是民商法領域的一個重要部分,也是橫跨《民法典》物權編、合同編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內(nèi)容。《民法典》編纂中,對物權法、擔保法等的規(guī)定進行了重大調(diào)整與完善,可謂變化幅度最大的部分之一。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對以往的擔保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等進行了一次大幅度的修改、整合。解決很多爭議問題的同時,也因其內(nèi)容的繁雜、瑣碎,引發(fā)了大家的學習焦慮。
?就擔保實務問題而言,從近年來的一些案例、特別是指導性案例的變化中可以看到,我國司法在根據(jù)我國經(jīng)濟社會情況的變化作出一些審判思路上的調(diào)整。這些變化和調(diào)整需要我們了解和掌握。
——如何對《民法典》涉擔保條文進行注釋
本書注釋體系涵蓋:
【條文精解】《民法典》保證合同和擔保物權部分所涉條文詳解,著重分析條文在實踐中如何被運用。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與所注釋條文有關的《民法典》其他條文,單行民商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及其適用要點
【司法解釋及規(guī)范性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釋、規(guī)定、批復等司法解釋,指導意見、會議紀要、答復、通知等規(guī)范性文件及其適用要點
【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與相關政策】國務院部委頒行的與擔保密切相關的規(guī)定、辦法、細則、指引、規(guī)程、答復、通知等文件及其適用要點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裁判案例,以及具有參考價值的地方法院裁判案例,擷取裁判要旨,附之編者評析
——如何在注釋過程中彰顯本書的亮點
1.特色價值
本書最大的特色是充分體現(xiàn)了作者對擔保法問題的實務理解與見解。本書作者是《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的承辦人,深諳該解釋的制度要旨和適用精髓。在“條文精解”部分,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闡釋對某一法律條文的理解,并重點介紹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另外,在相關規(guī)定的“適用要點”以及典型案例的“編者評析”部分同樣體現(xiàn)了作者的實務見解。
2.內(nèi)容全面
本書內(nèi)容涉及三大部分:條文精解、法律規(guī)范、典型案例。條文精解是對《民法典》涉擔保條文的逐條詮釋;法律規(guī)范包括相關立法、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司法文件,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與相關政策;典型案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和參考案例。
3.使用方便
一是作者專門制作了重要擔保制度“關鍵詞索引”,標明哪些制度可在哪些條文的注釋中查找,方便讀者“挑著讀”。
二是作者制作了3個附件放在附錄部分,前兩個附件對已被廢止的10個涉及擔保的司法解釋進行逐條清理,并就其是否具有繼續(xù)適用性進行評述,第三個附件針對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能否適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發(fā)生的擔保糾紛案件,用圖表的方式逐條分析了該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
自 序
一、本書有什么特點
《民法典》施行后,市面上陸續(xù)出現(xiàn)了多種版本的擔保法釋義書,這些書往往是對條文的解釋,注重理論性、體系性、邏輯性,我看后感覺受益良多。但我也注意到,對于擔保實務中的一些前沿疑難問題,這些釋義書有的并未涉及,有的僅僅涉及部分,對于實務工作并不解渴,加上經(jīng)常有中基層法院一線的辦案法官向我咨詢各種擔保法問題,于是萌生了編寫一本務實管用、盡可能涵蓋擔保法實務中的前沿疑難問題的工具書的想法。有了這個想法后,與“麥讀”的曾健總編一拍即合,開始編寫這本注釋書。
在編寫過程中,我一直在琢磨,怎樣做到既吸收其他工具書的優(yōu)點,又要有自己的鮮明特色。總結起來,我把這本書的特點概括為“四有”:
一是有問題意識。注釋書的體例決定了只能解釋法律條文,但法律條文不是一串僵死的文字,它本身是有生命的,每一個條文背后都凝聚著立法者的價值和邏輯,也帶著司法者的困惑與爭議。在對每一個條文的闡釋過程中,本書都始終秉持問題意識,思考該條文在實務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當事人或法官的主要爭議是什么,產(chǎn)生爭議的原因又是什么,盡可能做到已經(jīng)達成共識的少說甚至不說,將重點放在有爭議的問題上,并嘗試從基本原理、基本共識的角度進行說理,給出我個人的答案?梢哉f,本書囊括了本人迄今為止視野所及范圍內(nèi)的幾乎全部擔保法問題。
二是有場景意識。在條文注釋過程中,在我腦海里時刻閃現(xiàn)的是兩個場景。其一,訴訟場景,即當事人在某一訴訟過程中,因某一法律適用問題產(chǎn)生分歧,最終指向對某一條文或其中某一句話的分歧,此時法官該如何作出解釋,如《民法典》第700條的“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此種權利是僅限于債務人自身提供的擔保物權,還是包括債權人對其他擔保人的權利。一旦有了訴訟場景,可能還會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不同訴訟階段法院的釋明等問題,這就會使得對條文的理解趨于立體、走向深刻。除了在“條文要點”部分體現(xiàn)訴訟場景外,本書還專門開辟“適用情況”部分,著重分析條文在實踐中是如何被運用的、主要爭議是什么,進一步強化場景意識,加深對條文含義的理解。其二,授課場景!睹穹ǖ洹肥┬泻,我曾多次受邀給法院等相關實務部門講授民法典擔保制度,在此過程中也了解了不少問題。在編纂每一個條文時,就想象我在給法官等實務工作者授課,盡可能做到用通俗易懂、簡潔明快但又規(guī)范準確的語言,用大家都能接受的道理來講課,力求將復雜的道理簡單化。當然,受制于自身的水平和能力,做得還很不夠,但這一直是我努力的方向。
三是有主觀理解。本書除了在“條文要點”“適用情況”等部分體現(xiàn)我對條文的理解外,即便是在客觀資料部分,也盡可能體現(xiàn)我對某一法律條文的理解、某一案例的評析,從另一個側面加深對條文的理解。考慮到絕大多數(shù)案例都能在公開資料中找到,為節(jié)省篇幅,本書不再羅列案件所涉事實以及一、二審法院的裁判觀點,僅擷取其中的“裁判要旨”,并盡量對其進行評述?梢哉f,盡可能體現(xiàn)我對相關問題的理解,是本書的一大特色和亮點。
四是有客觀資料。《民法典》施行的同時,《擔保法》《物權法》等9部法律被廢止。以后法官在辦理民事案件時,首先要依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來找法。但《民法典》并不能解決所有的問題,還有很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司法政策甚至部門規(guī)章都在實踐中起著重要作用,對這些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梳理,對于準確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本書盡可能全面地搜集相關規(guī)范,并對其適用情況作出評述。此外,本書還搜集了典型案例,包括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參考案例。參考案例盡可能找具有代表性的、與《民法典》精神相符的案例;從法院層級上看,盡可能找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社會認可度高的案例,增強案例的指導性、權威性。
二、本書該怎么讀
一是跳著讀。盡管自認為就相關條文的闡釋是具備一定理論水準的,但本書總體上屬于工具書,因而不必按照條文順序從頭讀到尾。讀者完全可以針對遇到的問題,直接閱讀相關條文。我在撰寫某一條文的釋義時,盡可能使其保持相對獨立性,使其自成體系,避免前后參閱導致的不便。當然,《民法典》本身就是體系化的產(chǎn)物,如關于擔保的從屬性,本書對保證的從屬性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述,當涉及擔保物權的從屬性時,為避免重復,與保證相同的部分就不再寫了,而將重點放在擔保物權的特性上。此時,為全面理解擔保的從屬性,就有必要將保證與擔保物權兩部分內(nèi)容結合起來看。
二是挑著讀。實務中,讀者可能會對某些擔保制度產(chǎn)生疑惑但又不知道在哪一條對此有解釋,如要想了解保證保險制度,卻不知道哪一條有對此的解釋。為增加本書的實用性,我專門制作了重要擔保制度“關鍵詞索引”,指出哪些制度可在哪些條文的釋義中找,方便讀者“挑著讀”。
三是對著讀。我還制作了3個附件,其中前兩個附件對已被廢止的10個涉及擔保的司法解釋進行逐條清理,并就其是否具有繼續(xù)適用性進行評述,通過分析舊司法解釋,增強對民法典擔保制度的理解。此外,還針對實踐中亟待解決的《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能否適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發(fā)生的擔保糾紛案件,用圖表的方式逐條分析了該司法解釋的溯及力問題,相信對指導一段時間內(nèi)的擔保法司法實踐具有較大的幫助。
四是系統(tǒng)讀。在編寫過程中,我盡可能地吸收現(xiàn)行擔保法著作的有益內(nèi)容,增強說理性,對有志于研究擔保法的學界同人,也可進行系統(tǒng)的研讀。
本書從搜集資料到著手寫作,歷時近2年,其間有一些觀點我也在不斷修正,有一些資料可能需要更新。但因受制于能力、精力,難以及時改正,疏漏和錯謬之處希望修訂時能夠改正。敬請讀者多提寶貴意見,共同為擔保法事業(yè)貢獻自身的力量!
麻錦亮
2023年7月
麻錦亮(中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二級高級法官,《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主要執(zhí)筆人、“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承辦人。在民四庭、行政庭等庭室工作期間,還先后深度參與或承辦了外商投資司法解釋、行政協(xié)議司法解釋,有較為豐富的審判實踐經(jīng)驗。
導 論
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概念】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效力的從屬性】
第六百八十三條 【保證人資格】
第六百八十四條 【保證合同的內(nèi)容】
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的形式】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及其推定規(guī)則】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及先訴抗辯權】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
第六百八十九條 【反擔!
第六百九十條 【最高額保證】
第二節(jié) 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 【保證責任范圍】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
第六百九十三條 【債權人如何行使權利】
第六百九十四條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第六百九十五條 【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六百九十六條 【主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六百九十七條 【債務轉移和債務加入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第六百九十八條 【一般保證人的免責抗辯】
第六百九十九條 【共同保證】
第七百條 【保證人的追償權】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有權援引債務人的抗辯】
第七百零二條 【保證人的抵銷或撤銷抗辯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十六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概念】
第三百八十七條 【擔保債權的性質(zhì)與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從屬性與非典型擔!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
第三百九十一條 【債務轉移對擔保責任的影響】
第三百九十二條 【混合共同擔!
第三百九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消滅事由】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一節(jié) 一般抵押權
第三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的概念】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chǎn)的范圍】
第三百九十六條 【浮動抵押】
第三百九十七條 【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guī)則】
第三百九十八條 【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禁止抵押的財產(chǎn)范圍】
第四百條 【抵押合同】
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條款的效力】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chǎn)抵押登記】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chǎn)抵押的效力】
第四百零四條 【正常經(jīng)營買受人規(guī)則】
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與租賃權的關系】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財產(chǎn)轉讓】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處分的從屬性】
第四百零八條 【抵押權保全權】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及其順位的處分】
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浮動抵押的財產(chǎn)確定】
第四百一十二條 【抵押權對抵押財產(chǎn)孳息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三條 【抵押財產(chǎn)變價后的處理】
第四百一十四條 【數(shù)個抵押權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五條 【抵押權與質(zhì)權競存時的清償順序】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chǎn)購買價款抵押擔保的優(yōu)先權】
第四百一十七條 【抵押權對新增建筑物的效力】
第四百一十八條 【實現(xiàn)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限制】
第四百一十九條 【主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法律后果】
第二節(jié) 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
第四百二十一條 【部分債權轉讓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百二十二條 【最高額抵押合同條款變更】
第四百二十三條 【債權確定事由】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八章 質(zhì) 權
第一節(jié) 動產(chǎn)質(zhì)權
第四百二十五條 【動產(chǎn)質(zhì)權的概念】
第四百二十六條 【動產(chǎn)質(zhì)權的標的】
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zhì)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八條 【流質(zhì)條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zhì)權生效時間】
第四百三十條 【孳息收取權】
第四百三十一條 【質(zhì)押財產(chǎn)使用處分的限制】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zhì)押財產(chǎn)的妥善保管義務】
第四百三十三條 【質(zhì)權的保護】
第四百三十四條 【轉質(zhì)】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zhì)權的放棄】
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zhì)押財產(chǎn)返還及質(zhì)權實現(xiàn)】
第四百三十七條 【質(zhì)權人的及時行使質(zhì)權義務】
第四百三十八條 【質(zhì)押財產(chǎn)變價后的處理】
第四百三十九條 【最高額質(zhì)權及其法律適用】
第二節(jié) 權利質(zhì)權
第四百四十條 【權利質(zhì)權的范圍】
第四百四十一條 【證券性權利出質(zhì)】
第四百四十二條 【有價證券質(zhì)權的特殊規(guī)則】
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zhì)】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知識產(chǎn)權出質(zhì)】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zhì)的質(zhì)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
第四百四十六條 【權利質(zhì)權的法律適用】
第十九章 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七條 【留置權的概念】
第四百四十八條 【同一法律關系及其例外】
第四百四十九條 【留置權成立的消極要件】
第四百五十條 【對可分物的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條 【留置權人的保管義務】
第四百五十二條 【留置權人收取孳息的權利】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的實現(xiàn)】
第四百五十四條 【留置權人的及時行使留置權義務】
第四百五十五條 【留置財產(chǎn)變價后的處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留置權的優(yōu)先受償效力】
第四百五十七條 【留置權消滅原因】
附 錄
附件1 《擔保法解釋》能否繼續(xù)適用及評述
附件2 與擔保有關的其他司法解釋清理及評述
附件3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溯及力及其評述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