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論叢·新聞媒體侵權問題研究: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抗辯與救濟
定 價:42 元
叢書名:民商法論叢
- 作者:于海涌 ,等 著
- 出版時間:2013/6/1
- ISBN:9787301226339
-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3.494
- 頁碼:341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新聞法》遲遲沒有出臺,《民法通則》本來就掛一漏萬,不可能對新聞侵權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而《侵權責任法》也將新聞媒體侵權排除在類型化之外,如此一來,關于新聞媒體侵權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區(qū)域,而這些灰色區(qū)域只能留給司法機關、新聞傳媒和法學學者去逐漸摸索。目前我國關于新聞侵權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于立法設計簡單粗糙,在司法審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應地,在理論界我國缺乏對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深入研究,僅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理論來解決新聞侵權這類特殊的侵權行為,這顯然是不夠的。隨著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新聞侵權的類型化問題開始逐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針對新聞媒體侵權的特殊性,《民商法論叢·新聞媒體侵權問題研究: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抗辯與救濟》對新聞媒體侵權的認定、抗辯理由和救濟措施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表達自由與限制、偷錄偷拍的合法性界限、政府機關是否有名譽權、商業(yè)誹謗、網絡空間的隱私權、真實性抗辯、公正評論抗辯、特許權抗辯、重復傳播者的責任、新聞記者拒絕作證的特權、非物質救濟等。
于海涌,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法律風險管理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廣東省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199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學位,2003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學位(師從梁慧星教授),2004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商法博士后研究工作(師從江平教授)。先后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紐約大學、美國天普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臺灣大學從事學術訪問。主持國家級社科基金項目3項,主持部級社科基金項目3項。在國家重要刊物上發(fā)表論文多篇,出版?zhèn)人專著4部:《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論不動產登記》、《絕對物權行為理論和物權法律制度研究》、《英美信托財產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其中《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于2005年獲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科研成果一等獎,2006年獲國家司法部優(yōu)秀科研成果三等獎;《論不動產登記》于2009年獲廣東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二等獎。2010年入選廣東省高等學!扒О偈瞬殴こ獭笔〖壟囵B(yǎng)對象。2012年12月獲得錢端升優(yōu)秀科研成果獎。
導論
第一編 新聞媒體的表達自由及其限制
第一章 新聞媒體的表達自由
第一節(jié) 媒體與表達自由
第二節(jié) 平面媒體的表達自由
第三節(jié) 電子媒體的表達自由
第四節(jié) 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
第五節(jié) 表達自由的保護級別
第二章 新聞媒體表達自由的限制
第一節(jié) 限制表達自由的依據
第二節(jié) 限制表達自由的目的
第三節(jié) 限制表達自由的原則
第四節(jié) 限制表達自由的方法
第二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原則與問題
第三章 判定新聞媒體侵權的歸責原則
第一節(jié) 推定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jié) 推定過錯責任之例外:實際惡意
第四章 新聞暗訪的合法性問題
第一節(jié) 新聞暗訪的困境
第二節(jié) 新聞暗訪困境的法律突破
第五章 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廢除問題
第一節(jié) 政府機關名譽權訴訟的浪潮及成因
第二節(jié) 為什么必須廢除政府機關的名譽權?
第三節(jié) 剝奪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后續(xù)解決機制
小結:政府機關的名譽權必須徹底廢除
第六章 新聞機構的商業(yè)誹謗問題
第一節(jié) 新聞機構商業(yè)誹謗的特殊性和類型化
第二節(jié) 名譽誹謗與商業(yè)誹謗
第三節(jié) 單一傳播規(guī)則和再次傳播規(guī)則
第七章 群體組織的名譽權問題
第一節(jié) 非經濟性質的群體組織原則上不得享有名譽權
第二節(jié) 群體組織的個人成員原則上不得提起訴訟
第三節(jié) 群體組織的規(guī)模較。簜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一)
第四節(jié) 陳述涉及群體組織的個人成員:個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二)
第五節(jié) 多因素考量理論:個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三)
第六節(jié) 我國群體組織名譽侵權規(guī)則的具體構建
第八章 網絡空間的隱私權問題
第一節(jié) 個人隱私與個人數(shù)據
第二節(jié) 對個人數(shù)據的保護模式
第三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抗辯
第九章 真實性之抗辯
第一節(jié) 真實性抗辯的利益考量
第二節(jié) 真實性抗辯的適用規(guī)則
第十章 公正評論之抗辯
第一節(jié) 公正評論抗辯的適用規(guī)則
……
第四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非物質救濟
這種爭議在“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lián)合報業(yè)集團侵害名譽權案”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xiàn),雙方代理人曾經在審判結束后就這一問題發(fā)表了不同的看法。原告方指出:“新聞的本源是事實,是客觀的存在物,這是新聞真實的前提!鎸崅鞑ブ{言不是新聞的真實,法律沒有將真實分為若干子概念,如果把新聞真實與客觀真實分為兩個概念,那么勢必會出現(xiàn)客觀的真實是方的,新聞的真實是圓的現(xiàn)象,這是相當可怕的,媒體的核心競爭力就是公信力,把這種做法合法化就是將以訛傳訛合法化!还苣愕男侣勔(guī)律是怎樣的,也不管讀者是否相信,只要那第一篇文章出現(xiàn),侵權行為即構成了”。被告方代理人則主張:“客觀真實,是新聞報道的第一要素,可以說,堅持新聞的真實性,是對新聞工作者和新聞媒體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新聞事實是記者對發(fā)生的客觀現(xiàn)象感知后,以語言、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傳遞出來的事實?陀^事實指的是客觀發(fā)生的事實,它已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律事實是經過法律調整的,有證據證實的,帶有法律價值趨向的事實,在法庭上表現(xiàn)為經過雙方舉證、質證,法官給予認定的事實。客觀事實是法律事實的基礎。法律事實不是客觀事實本身,而是最接近客觀事實的事實。新聞報道有自身的特點和規(guī)律……在新聞實踐中,由于記者、編輯不可能在較短時間內對所報道的新聞事實,逐一進行核實,無法做到內容與客觀事實的完全一致,而且不能用任何強制手段,也不擁有偵查手段。因此,這種新聞事實不可能像法律事實一樣完全準確,這就在客觀上造成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事實存在某些差異。所以,法院在認定法律事實時,看到了新聞工作的特殊性,只要新聞報道基本內容證實,基本評價正確就行了!
從中看出,原告方主張真實應當采取一元化標準,其理由在于:一方面,立法本身并沒有區(qū)分真實的標準;另一方面,區(qū)分不同的真實標準可能導致的結果是鼓勵虛假新聞。實際上原告代理人在這里的傾向是采納客觀真實標準。而被告代理人則區(qū)分了三種真實的標準,指出新聞的真實與客觀的真實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進一步指出法官在認定法律事實的時候應當允許一定的失實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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