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階段,隨著《企業(yè)破產法》的修訂,我國對個人破產立法的呼聲日漸高漲。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與其他12個國家部委聯合發(fā)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企業(yè)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yè)合租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在此趨勢下,對國外個人破產法的介紹及研究,具有理論價值與實踐意義。
本書介紹了美國、法國、盧森堡、比利時、德國、荷蘭、瑞典、奧地利等國家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從消費者過度負債的背景及其產生的問題、庭外債務重組制度、正式破產制度等方面分別介紹了相關國家的立法與實踐,有助于讀者和該領域從業(yè)者了解這些國家個人破產立法與實踐狀況。
杰森·J.吉伯恩Jason J.Kilborn
美國伊利諾伊大學芝加哥分校法學院(University of Illinois ChicagoSchool of Law)教授,主要講授破產法、商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課程,當選為國際破產協(xié)會(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Institute)成員,兼任首爾(韓國)破產法院行政委員會咨詢委員。個人和中小企業(yè)破產比較法領域杰出學者,撰寫了30余篇開創(chuàng)性文章,出版研究和比較歐洲及其他地區(qū)發(fā)展中的消費者破產制度的專著。曾為多個國家和多項關于個人破產法律政策的國際研究提供咨詢意見,并擔任世界銀行2013年《世界銀行自然人破產問題處理報告》(Report on the Treatment of the Insolvency of Natural Persons)起草小組主席;曾向多個國家政府就個人和中小企業(yè)破產改革提供專業(yè)建議,并擔任世界銀行集團眾多咨詢項目的短期顧問。起草了世界銀行集團2018年報告《拯救企業(yè)家、拯救企業(yè):中小微企業(yè)破產的處理建議》(Saving Entrepreneurs,Saving Enterprises:Proposals for the Treatment of MSME Insolvency)。
徐陽光,男,湖南平江人,湘潭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英國劍橋大學訪問學者。現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兼任全國人大財經委《企業(yè)破產法》修改工作組成員、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聯合國貿法會觀察員專家團成員、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入選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杰出青年學者(A崗)、北京高校青年英才計劃。獨著或合著《英國個人破產與債務清理制度》《破產法與稅法的理念融合及制度銜接》等,主編《破產重整法律制度研究》《破產法茶座》等,翻譯出版《美國破產法精要》。
李麗麗,女,山東臨沂人,南開大學法學學士,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F為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上海破產法庭員額法官,兼任華東師范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曾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從事商事及破產審判工作。在審判工作之余,主要從事破產法、合同法、公司法、法律適用統(tǒng)一等領域的研究,多篇文章分別獲得全國法院第二十四屆、第二十五屆、第二十七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第十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一等獎,第三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主審的某置業(yè)公司破產清算案于202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評為實施破產法律制度 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十大典型案例,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重整案于2022年被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評為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長三角區(qū)域一體化發(fā)展十大典型案例。
第一章 奠定基礎:比較可比較性?
A.導論
B.識別問題并比較解決方案
C.立法干預的多元路徑和目標
D.關于確定比較法律的總結說明
問題討論
第二章 整體制度的比較分析:美國與歐洲的庭外債務重組
A.美國的信貸咨詢:重新協(xié)商而非破產
1.咨詢與協(xié)商:一體兩面
2.美國信貸咨詢行業(yè)面臨的財務挑戰(zhàn)
3.咨詢目標美國有所不同嗎?
B.重新協(xié)商:羅馬法系的起源及軸心
1.法國
2.盧森堡:另一種成功的調解模式
3.比利時:為調解三呼喝彩?
C.信貸咨詢和調解在日耳曼法系中的漸微
1.德國(和奧地利):行政拖延和喜憂參半的結果
2.荷蘭:一致同意的重新協(xié)商令人失望地衰退
3.瑞典:倒戈棄甲
問題討論
第三章 正式強制救濟制度的時空比較
A.美國消費者破產法:1898年、1979年、2005年
1.《1898年破產法》
2. 《1978年破產法典》
3.從1984年實質濫用到2005年經濟狀況審查
4.結論:現行美國消費者破產法的基準評估
B.羅馬法系法院干預極少但日漸增加
1.法國:從普通建議到強制性個人恢復
2.比利時和盧森堡:削弱免責立法阻力
C.向更加仁慈溫和的日耳曼法系演進
1.德國
2.奧地利
3.荷蘭
4.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簡要比較
5.瑞典
問題討論
第四章 比較觀察的結論
A.比較視野下的申請率上升
B.債權人的間接責任:門后棍子
C.債權人的直接責任:對消費者違約課征恢復與教育基金
問題討論
索 引
附錄1:透視美國和歐洲大陸的債務調整、免責與豁免:更廣泛的目標與路徑
、.美國模式:獲得清算免責的全新開始及其替代方案
A.救濟準入:申請要求及費用
B.首要救濟:清算免責與豁免財產
C.獲得全新開始的替代方案:主要適用于住房抵押貸款的還款計劃
D.濫用的界定:經濟狀況審查及其失敗
E.免責及其例外和撤銷
、.演進中的歐洲模式:獲得啟動免責,漸進寬松的免責準入
A.丹麥:1984~2005年
B.斯洛伐克:2006~2017年
C.波蘭:2009~2015年
D.俄羅斯:2015~2017年
E.奧地利:1995~2017年
附錄2:中小企業(yè)重整的美國例外主義:2019年《小企業(yè)重整法》
Ⅰ.引言
Ⅱ.適用資格
A.小企業(yè)=小額債務
B.小企業(yè)=小型企業(yè)集團和小型證券發(fā)行
Ⅲ.協(xié)商一致的重整減少復雜性,增加支持率
、.可支配收入計劃的非協(xié)商強制批準
、.初步實證結果和總結性評價
附錄3:歐洲主要國家個人破產制度的最新發(fā)展
A.法國
B.奧地利
C.德國
D.波蘭
E.俄羅斯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