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通過以案說法方式,精選了45個工程保險案例,涉及建意險、建安險和三者險等關鍵險種,援引收錄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每篇案例由摘要、基本案情、處理過程、相關保險知識解讀和管理建議五個部分組成,通過總結風險事件、投保類型、索賠爭議和處理過程,引入常用保險知識,總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建議,期望對工程企業(yè)和保險企業(yè)管理者提供實務借鑒與指引。
陳娟,武漢大學法律碩士,正高級經(jīng)濟師,公司律師,企業(yè)高級內(nèi)訓師。西安仲裁委、武漢仲裁委、合肥仲裁委、天津仲裁委、廈門仲裁委、寶雞仲裁委、中衛(wèi)仲裁委、昭通仲裁委等多地仲裁委仲裁員。曾任中鐵七局總法律顧問,被國資委、中華鐵路總工會、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河南省總工會等授予中央企業(yè)法律事務先進工作者、中央企業(yè)十佳優(yōu)秀法律顧問、全國鐵路先進女職工、全國巾幗建功標兵、河南省五一巾幗標兵等榮譽稱號。其負責本單位商業(yè)保險管理十余年,在工程保險方面有豐富的實踐經(jīng)驗,著有《工程項目商業(yè)保險索賠研究》《淺析工程項目商業(yè)保險管理》等多篇工程保險文章。
第一部分 訴訟類
建意險
一、建意險傷殘評定標準和賠付比例應事先約定明確
二、建意險被保險人年齡超限將被拒賠
三、未提供安監(jiān)證明能否拒賠或減輕賠償責任
四、死亡距事故發(fā)生超過180日能否獲得理賠
五、送醫(yī)途中發(fā)生車禍屬于建意險的保險責任
六、對告知聲明的簽章不視為保險公司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建工險
七、未達到暴雨標準能否構成保險事故
八、臨時設施發(fā)生保險事故受損是否可以獲得賠償
九、保險賠償依據(jù)實際修復費用還是公估核定金額確定
十、投標價能否作為申請保險賠償?shù)囊罁?jù)
十一、工程保險合同中違章建筑的認定
十二、工程初步交驗后施工單位有無保險利益
十三、未及時履行出險通知義務應承擔不利后果
十四、未按時足額交納保費會遭拒賠嗎
十五、誤工損失能否因未履行書面告知義務而被拒賠
十六、暴雨導致工期變更不視為危險程度增加
十七、施工單位搶險后提交資料應保證關聯(lián)性
十八、施工單位重大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能否獲賠
十九、安全生產(chǎn)責任事故能否獲賠
二十、因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能否獲賠
二十一、泄洪排險造成的損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二十二、地面沉降事故修復時間在保證期外能否獲賠
二十三、保險財產(chǎn)被盜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二十四、多次保險事故可否作為一個案件訴訟
二十五、公估報告與司法鑒定報告的效力
二十六、單方委托公估的法律效力
三者險
二十七、酒后駕車在工地發(fā)生事故死亡是否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
二十八、爆破作業(yè)致使第三者房屋受損能否獲賠
二十九、施工落石導致交通意外事故是否屬于三者險賠償范圍
三十、商鋪租金損失是否屬于保險理賠范圍
其他險
三十一、如何認定保險責任除外將影響保險索賠結果
三十二、保險公司應否在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中承擔保險責任
三十三、能否向被保險人的分包人主張代位求償權
三十四、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三十五、安責險人員變動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三十六、駕駛人誤傷自己能否按第三者進行賠償
第二部分 非訴類
三十七、多措并舉快速推進保險索賠
三十八、保險期間免費延期需書面通知保險公司才能發(fā)生效力
三十九、抽水清淤是否可以通過清理殘骸費用條款賠付
四十、現(xiàn)場施工人員操作不慎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行為
四十一、施救費用是否包含在地下工程特別條款內(nèi)
四十二、先免賠后限額還是先限額后免賠
四十三、無法提供暴雨證明能否獲賠
四十四、隧道侵限變形是否屬于保險責任
四十五、相鄰標段之間的保險事故如何處理
第三部分 附 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