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十一章、七十條, 規(guī)定了對外貿易經營者、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易秩序、對外貿易調查、對外貿易救濟、對外貿易促進、法律責任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一二八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22年12月30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外貿易法》的決定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九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對外貿易經營者
第三章 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
第四章 國際服務貿易
第五章 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第六章 對外貿易秩序
第七章 對外貿易調查
第八章 對外貿易救濟
第九章 對外貿易促進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開放,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保護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對外貿易以及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
第三條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
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tǒng)一的對外貿易制度,鼓勵發(fā)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fā)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qū)的貿易關系,締結或者參加關稅同盟協定、自由貿易區(qū)協定等區(qū)域經濟貿易協定,參加區(qū)域經濟組織。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貿易方面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據互惠、對等原則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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