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職高!笆濉币(guī)劃精品教材·財經商貿類系列教材:經濟法》具體特點如下:
。1)結構合理,形式新穎!陡呗毟邔!笆濉币(guī)劃精品教材·財經商貿類系列教材:經濟法》在法律、文獻的組織安排上,盡可能地依據(jù)高職高專經濟類專業(yè)對相關法律學習的實際需要而選定;本書在編寫形式上,力求簡明扼要、深入淺出,通過“章前導入”引發(fā)讀者對學習內容的興趣和了解,一些重點、難點問題則通過“相關鏈接”和“問題與解析”講深講透。
。2)強調時效,注重實踐。本書在編寫過程中,一方面結合我國經濟立法實踐,及時反映經濟法的最新法律制度,以強調教材的應用時效性;另一方面結合學生專業(yè)學習及就業(yè)的需要,融入一些民商法的內容(如財產所有權、代理等制度),以提高學生的整體素質和綜合能力。
(3)配套習題,強化效果。為了更好地幫助學生理解和掌握經濟法律制度及法律知識,提高經濟法律實踐能力,本書還同時編寫與教材相配套的復習指導,針對本書中所涉及的知識點以練習題的方式進行學習強化,并配有答案方便教師教學和學生自學之用。
成熟的市場經濟應該是法治經濟,其運行機制不僅是競爭性經濟,而且還應該是規(guī)范有序的經濟。因此,在這種法治化經濟條件下,無論是國家管理經濟活動,還是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或是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市場準入和交易習慣規(guī)則的制定或實施,市場交易的維護與監(jiān)管等,都必須有法可依、依法操作。所以,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也是高職高專各專業(yè)的必修基礎性課程之一。
為適應高職高專教育改革與發(fā)展的要求,本教材的組織編寫在認真結合經濟法教學實際的基礎上,依據(jù)國家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規(guī),遵循“需用為準,夠用為度,實用為先”的原則,力爭充分體現(xiàn)高等職業(yè)教育的培養(yǎng)目標。
第一章 經濟法基礎知識
第一節(jié) 經濟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第二節(jié) 經濟法律關系
第三節(jié) 相關經濟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經濟法律責任與糾紛解決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節(jié) 公司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節(jié)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五節(jié) 公司債券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節(jié) 公司的變更、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合伙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合伙企業(yè)法概述
第二節(jié) 普通合伙企業(yè)
第三節(jié) 有限合伙企業(yè)
第四節(jié) 合伙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
第一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設立
第三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管理
第四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變更和轉讓
第五節(jié) 個人獨資企業(yè)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合同及合同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訂立
第三節(jié) 合同的效力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
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節(jié)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節(jié) 違約責任
第八節(jié) 合同的擔保
第六章 工業(yè)產權法
第一節(jié) 工業(yè)產權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商標法
第三節(jié) 專利法
第七章 反壟斷法
第一節(jié) 反壟斷法概述
第二節(jié) 壟斷行為的法律規(guī)制
第三節(jié) 違反反壟斷法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一節(jié) 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第二節(jié) 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三節(jié)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產品質量法
第一節(jié) 產品質量法概述
第二節(jié) 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制度
第三節(jié) 產品質量責任、義務
第四節(jié)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
第十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一章 稅法
參考書目
。3)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yōu)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yōu)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4)按照出資比例在股東會會議上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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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的范圍、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2.法院強制執(zhí)行股權的規(guī)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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