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伯托· 昂格爾是巴西裔法理學家、社會理論家和政治家,其論述中始終存在一個通過法制改革推動社會變革的宏偉構想。與眾不同的是,昂格爾的法制變革主張從根本上重構了西方現(xiàn)代法治,即突破現(xiàn)代法律科學加諸自身的種種限制,在守法與變法、法律與政治、中心與邊緣、正常與反常、秩序與創(chuàng)新等對立范疇之間建立制度聯(lián)系,在法律分析中公開進行有關多元的社會生活樣式的爭論,使法律從職業(yè)精英的修辭游戲變成民主抗爭的公共論壇。本書在圍繞昂格爾上述批判法理思想進行梳理的同時,著重關注了昂格爾的西方現(xiàn)代法治原理多元可能性的理論思考,針對昂格爾提出的變動世界的制度建設方案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現(xiàn)代化不止當代西方一種途徑,現(xiàn)代性亦不止一種模式。薩繆爾·N艾森斯塔德(Shmuel NEisenstadt)等提出多元現(xiàn)代性(multiple modernities)范式,強調存在著由不同的文化傳統(tǒng)和社會政治狀況所塑造的不同文化形式的現(xiàn)代性\[德\]多明尼克·薩赫森邁爾、\[德\]任斯·里德爾、\[以\]SN艾森斯塔德編著:《多元現(xiàn)代性的反思:歐洲、中國及其他的闡釋》,郭少棠、王為理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版,第10頁。,開啟將非西方文明因素納入有關現(xiàn)代性構成之思考的路徑,豐富了有關現(xiàn)代性多元并存的認識。但是,巴西裔思想家羅伯托·M昂格爾(Roberto MUnger)對此議題展現(xiàn)出更值得關注的理論雄心:他著力從西方思想和實踐的內部入手進行批判和重構,揭示西方現(xiàn)代性自身蘊藏的多元可能性,由此拓展出更大的制度想象空間,為實現(xiàn)人的解放這一價值理想構設制度方案。在當前世界,一方面,社會主義建設實驗在前蘇聯(lián)、東歐國家遭遇挫折,前蘇聯(lián)奉行的政治理念和政治文明在全球范圍內喪失了其思想動力和政治吸引力;而另一方面,西方主流的社會民主主義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日趨保守,新自由主義在激發(fā)一輪經(jīng)濟增長的同時也帶來了日益惡化的貧富不均及社會分裂,總之,世界既隱含著重重深層矛盾,又呈現(xiàn)出愈加多元化、多極化的發(fā)展特征,昂格爾試圖基于西方小資產(chǎn)階級生產(chǎn)和發(fā)展實踐而綜合并超越經(jīng)典社會理論家以及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皮埃爾-約瑟夫·蒲魯東(Pierre-Joseph Proudhon)等的理論努力,值得我們認真對待這種徹底民主化的理論努力有可能幫助我們豐富思考,從而超越流俗的普世主義與文化相對主義之爭。
從思想脈絡來講,如同佩里·安德森(Perry Anderson)敏銳指出的那樣,昂格爾不能算作馬克思主義傳統(tǒng)中的思考者,但他對自由主義法治的批判的徹底性以及他對人的解放這一世俗事業(yè)的重視程度,使他比起西方馬克思主義傳統(tǒng)中的尤爾根·哈貝馬斯(Jurgen Habermas)等來,更接近馬克思本人的論述。Perry Anderson,A Zone of Engagement,London & New York:Verso,1992,pp143-144但是,安德森沒有留意昂格爾與另一位德國當代重要哲學家漢斯·布魯門伯格(Hans Blumenberg)在思想層面的親和力。布魯門伯格區(qū)分現(xiàn)代性發(fā)展歷史中的可能的進步與必然的進步的觀念,指出前者是啟蒙運動的遺產(chǎn),關注的是人的解放的努力,而后者是歷史哲學在基督教世界崩潰之后宣稱其重新占據(jù)基督教位置的產(chǎn)物,將歷史發(fā)展視為某種前者規(guī)律支配的結果。與布魯門伯格一樣,昂格爾致力于一種反宿命論的理論闡述和制度構設,他的批判法理需要放在這樣的思想傳統(tǒng)下觀察,才能展現(xiàn)出更深刻的意義。
本書作為一項初步研究,著重關注昂格爾揭示西方現(xiàn)代法治原理多元可能性的理論思考。昂格爾以法律不確定性問題作為起點,揭示西方現(xiàn)代法治(自由主義法治)的內在緊張,從而展開有利于社會主體充分發(fā)展的制度想象。
在早期著作中,昂格爾指出,在自由主義的前提之下,自由與秩序將存在一種難以消解的沖突:尊重每個個體的主觀價值,勢必無法為公正維持秩序建立一個客觀、中立的規(guī)則框架。這種內在緊張使自由主義法治面臨走向衰落的可能:它不得不在實質正義的要求下,日益走向自己的反面。實際上,在馬克斯·韋伯(Max Weber)的法律社會學中,自由主義法治的這種內在緊張已經(jīng)被他用實質理性對形式理性的沖擊加以解釋了,但韋伯從職業(yè)法律家(尤其是普通法法律人)那里看到了足以維護西方形式主義法治體系不至于崩塌的力量。正如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指出的,昂格爾早期著作雖然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他在遵循韋伯的同時卻沒有著力解決韋伯指出的法律職業(yè)問題,是一個重大缺失。Talcott Parsons,Review of Law in Modern Society by Roberto Mangabeira Unger,Law & Society Review, Vol12, No1 (Autumn, 1977).從《批判法學運動》開始,昂格爾轉而采用被查爾斯·薩貝爾(Charles Sabel)在后來稱為不妥協(xié)的實用主義哲學的策略,把批判的矛頭直接對準西方自由主義法治下的法律家群體。他強調,在主流法律敘事之外,還存在著眾多有關個人特質以及社會生活聯(lián)合方式的實踐與想象,這些非主流的實踐與想象被排擠在法律家構想秩序的素材之外,成為社會秩序邊緣地帶的生活方式。與米歇爾·?拢∕ichel Foucault)等思想家一樣,昂格爾認為,邊緣對中心的攻陷是實踐中時時刻刻都在發(fā)生的事情,但是與法國解構主義者不同的是,昂格爾的思考帶有更多的建構主義色彩:他提出,通過解除法律分析設置于其自身的那些非政治性、科學性、客觀性的限制,打破主流法律敘事的故步自封,把邊緣化、零散化的生活方式納入法律秩序的創(chuàng)建意圖中,可以實現(xiàn)制度與人的實踐之間更靈敏、更直接的回應關系。在昂格爾看來,這種把生活理念或者說意識形態(tài)爭議導入法律分析的努力,將使法律制度呈現(xiàn)出面向未來的開放性特征,這樣的法律分析可以稱為制度想象它保持著既不將現(xiàn)有法律制度視為神圣不可觸動,又不輕易貶損為可任意拋棄的實用主義立場。從法律不確定性到人性和社會生活的多樣性,再到作為制度想象的法律分析,這條分析路線貫穿在昂格爾的批判法理論述中。
昂格爾的批判法理思想應當放在他的整體思想構圖中加以理解,F(xiàn)代的政治理論思想都是對作為人造物的社會(society as artifact)理念的推進,這也是昂格爾思考的根基所在。但昂格爾指出,在否定自然秩序的正當性之后,現(xiàn)代思想對于缺少一個可依靠的基礎始終惴惴不安,這表現(xiàn)在為社會發(fā)展尋找某種決定性的規(guī)律或潛在力量(即深層結構社會理論,如流俗的馬克思主義),或者將社會發(fā)展寄托于相對穩(wěn)固的沖突協(xié)調機制(即實證社會科學,如當代西方大學系統(tǒng)中盛行的學術訓練),兩種理論思想都不同程度地放棄了思考個性和社會發(fā)展如何既受生發(fā)性構架制約又經(jīng)常突破且變革這種架構的任務。昂格爾強調,個體具有安于既定束縛又期望擺脫這種束縛的雙重沖動,談論人的解放的制度方案,重要的是增強他們對于生發(fā)性構架的否定能力,相對化改變構架的行動(如革命)與常規(guī)行為(如日;顒樱┲g的差別,減弱構架的剛性,使得個體既能獲取來自集體的安全和歸屬保障,又能不屈從于集體的壓抑。昂格爾由此指出,將作為人造物的社會理念推到極致,就是認識到不存在必然性這種東西:任何社會政治的制度規(guī)范都是可變革并且一直處于變革之中的,而且進一步說,也不存在規(guī)約著這種變化的任何潛在規(guī)律。將昂格爾的這種反必然性的社會理論應用于法律理論,產(chǎn)生了一種完全不同于當代自由主義法治理論的認識,即作為制度想象的法律分析。昂格爾認為,當代西方思想學術領域與政治實踐領域根深蒂固的結構拜物教和制度拜物教就是自由主義理論在推進作為人造物的社會理念方面不徹底性的體現(xiàn),表現(xiàn)在政治規(guī)劃方案中就是對于民主既推崇又恐懼的立場。昂格爾一再提醒,豐富的歷史實踐已經(jīng)展現(xiàn)了突破這些思維障礙的范例,認為某些框架性因素不能被動搖,或者認為某些制度可以具備普遍適用從而不可改變的性質,是對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實踐以及制度形態(tài)視而不見的結果。思想學術領域的保守主義態(tài)度,是西方近現(xiàn)代世界不得不反復依靠革命、災異等重大變故才得以變革的原因。昂格爾的理論努力,正是希望探討出一種既能留下革命的變革性動力,又可摒棄其過于暴虐的危害的道路。
本書的寫作,得益于我的兩位老師的多年教誨:吳玉章教授為我閱讀昂格爾和自由主義法理學著作提供了入門指引與悉心教導,崔之元教授的淵博學識為我不斷拓進思考提供了啟明星般的引領。與博士同學丁渠、羅軍、王壓非、鄒雙衛(wèi)等,以及同門師兄弟張翔、成福蕊、王東賓、賈開、楊濤、董春曉等的交流和抵牾,是我讀書生活中愉悅的事情。2017年11月底,昂格爾應邀訪問清華大學,在清華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所、中央黨校和國務院發(fā)展研究中心做學術報告,本人有幸聆聽其教誨,收入本書作為附錄的兩篇文獻,即是基于對他的訪問而完成的。
前言 / 001
導論 / 001
章現(xiàn)代法治的困境與出路 / 029
一、現(xiàn)代法治的內在緊張 / 030
二、批判的法歷史社會理論 / 036
三、法律不確定性問題 / 041
四、歷史社會理論:如何面向未來? / 049
五、內在秩序與超驗批判 / 057
第二章昂格爾論政治 / 065
一、核心問題:現(xiàn)代社會中的自由與政治 / 065
二、諸神之戰(zhàn)中的自由 / 068
三、哈貝馬斯的理論方案 / 076
四、推進一個核心理念:作為人造物的社會 / 081
五、反必然性的社會理論 / 089
六、從解釋論到政治綱要 / 095
第三章偏離者的法律藝術 / 106
一、再探法律不確定性 / 108
二、偏離主義者原理:基本思路 / 115
三、偏離主義者原理:制度范例 / 119
四、實用主義的方法論 / 127
五、激進的進步主義法律觀 / 134
第四章民主的法學 / 139
一、從法學自主性說起 / 140
二、骯臟的小秘密 / 142
三、法律技術的政治維度 / 149
四、社會多元與法律理論 / 158
五、法律職業(yè)理念的批判與重構 / 172
余論 / 183
附錄 / 188
包容性先鋒主義、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中國的未來 / 188
包容性先鋒主義及其改革路徑 / 206
主要參考文獻 /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