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此,通過能源治理的制度性設計,提升能源效能,就成為實現能源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的關鍵舉措。 本書旨在總結當前中國對內對外能源治理實踐,從理論高度剖析能源治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創(chuàng)新性地提出未來在能源領域,構建起能源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的制度性安排,以期助益于實現國家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2035年遠景目標。
以推進能源領域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下的法律政策的制度安排為目標。提出實現能源治理體系和能源治理現代化的制度性設計。
2020年,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以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以,如何實現能源國內大循環(huán)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huán)相互促進的新發(fā)展格局,推動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成為十四五期間以及今后較長一段時間內,能源領域的工作重點。無疑,通過法律政策手段保障雙循環(huán)的新發(fā)展格局勢必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所在。為此,本書著重探討了雙循環(huán)新發(fā)展格局下能源治理現代化的法治保障進路,并從國內國際的現實背景出發(fā),提出法律政策領域的相關建議。
本書除緒論和結論外,共有十章內容,其具體概括如下:
章 本章認為,從十八屆五中全會到十九屆四中全會有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決定,為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源法治體系指明了明確的方向和未來發(fā)展目標。同時,為貫徹中共中央關于我國能源安全戰(zhàn)略的重大舉措的會議精神,未來應加強能源法治建設,將能源、環(huán)境和法律三者進行有機的結合,在制度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能源法治體系。
第二章 本章認為,能源領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僅確保了我國十三五期間能源結構的優(yōu)化,亦是未來更長時期內經濟健康持續(xù)發(fā)展的關鍵。然而我國能源供給側仍存在諸多問題,且更多是制度性因素造成的,從而給能源供給側改革帶來了復雜性和艱巨性,為此,我們應從制度性改革入手,加強能源法治建設,將能源、環(huán)境和法律三者進行有機的結合,在制度創(chuàng)新的基礎上,進一步實現和完善中國能源供給的良性運作。
第三章 本章認為,形式證成乃是能源法持存之根本。而新法律形式主義的闡釋無疑為形式證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論旨趣。是以,依新法律形式主義之觀點,唯有端賴法律形式之表征,能源理性才能得以彰顯,工具主義的危害才可消解,能源創(chuàng)新與進步才能成為可能。故未來能源法之形構應在堅守形式法治基礎上,吸納新法律形式主義在確定性、內在可理解性和演繹方法的洞識和批判,以基礎語境方法為判準,實現能源基本法與能源政策法之形塑和再造,以期構架起包括能源司法在內的三者有機融貫的能源法體系。
第四章 本章認為,英國二十年能源法律政策的發(fā)展并未挽救其能源頹勢;相反,卻走向一個由繁盛到窘迫的能源困局。究其原因,這很大程度上與其對市場基礎地位的背離相關聯。不寧唯是,英國能源法律政策的二十年更是一次典型的能源制度設計的失敗過程。這警示我們,在能源領域,一旦政府與市場的界限不明,過度的人類雄心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是以,在能源法律政策等制度設計方面,欲實現能源進步、保障能源安全,就應尊重能源發(fā)展規(guī)律,逐步確立起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并將其內化于制度設計之中。
第五章 本章認為,工業(yè)革命得以首發(fā)英國,與其能源變革密不可分,而土地保有制度、煤炭產權的規(guī)定及其變化,則有力地促進了這種轉型的實現。因此,基于對工業(yè)革命緣起的歷史反思,能源立法應確立起能源變革的首要地位,逐步完善新能源的制度性設計,打破路徑依賴,推進能源創(chuàng)新,以二元觀型構權力與市場,終完成經濟轉型的歷史重任。
第六章 本章認為,能源法規(guī)則命題的沖突,很大程度上在于其元規(guī)則命題的付之闕如。因此,構建起科學的能源法元規(guī)則無疑是沖突命題得以消解的關鍵。而在眾多的能源規(guī)則命題中,能源變革一語則被賦予了這一重任。這不僅是經由理論哲學與分析法學對能源變革一語的洞悉中得來的,而且亦是歷史與實踐經驗對其持存的肯定。是以,在未來能源法規(guī)則體系的構建中,應適宜地確立起能源變革的元規(guī)則地位。
第七章 本章認為,2016年年底生效的《巴黎協定》將所有國家納入到了全球減排行列。無疑,傳統油氣投資受到了溫室氣候減排帶來的影響。然而,減排和能源合作其實并不是不能同時并存的,關鍵在于要有合理、科學的制度構建和安排。因此,在中國一帶一路倡議走向深化之際,倘若既要實現《巴黎協定》下的國際法義務,又要促進一帶一路倡議下的能源合作,就需盡快開展制度性設計研究,以期在維護中國國家核心利益的前提下,實現東道國與投資者的雙贏格局。
第八章 本章認為,天然氣作為一種低碳清潔的能源,逐漸在中國的能源結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著我國一系列政策的進一步推進,未來的天然氣消費量還將持續(xù)增長。本章試圖探討我國天然氣使用的現實形勢,并在分析中揭示當前所存在的問題,尋求在一帶一路倡議開展的背景下,我國未來能夠更好地應對環(huán)保壓力與保證天然氣供應安全的路徑選擇。
第九章 本章認為,外資法的通過、負面清單的升級以及一帶一路建設的深化,使中國進入對外開放的一個全新時代。而這其中,投資爭端及其解決勢必是中國未來可再生能源發(fā)展所不可避免的現實問題。盡管《能源憲章條約》是目前國際上解決能源爭端普遍適用的機制規(guī)則,但其解決西班牙可再生能源爭端的現實經驗卻表明,中國應審慎考慮加入《能源憲章條約》;相反,卻應更多地加強自身能源投資的有序管理和對投資協定中公平與公正待遇的再談判,從而在規(guī)則制度上扼制可再生能源投資風險的促發(fā)和失控。
第十章 本章認為,可從WTO和中國兩個層面,對現行制度進行反思并提出完善建議。就WTO層面而言,提出了三個制度設想,,GATT第20條能否適用于《SCM協定》仍不確定,因此有必要對其進行澄清;第二,《SCM協定》關于不可訴補貼的規(guī)定條件和程序都過于煩瑣,以至于即使恢復也意義不大,因此提議修改此條款;第三,結合《農業(yè)協定》的箱子模式,根據補貼的貿易扭曲程度和對環(huán)境的正外部性,將可再生能源補貼劃分為綠箱、藍箱和黃箱。就國內層面而言,必須提高相關政策的合規(guī)性,避免使用禁止性補貼,可采取研發(fā)補貼,逐步放寬對國有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的控制。
本書由梁曉菲副教授主編,她負責了全書的策劃、組稿和定稿工作。其中,有關具體章節(jié)的分工安排如下(以撰寫章節(jié)先后為序):
梁曉菲(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所所長、副教授):緒論、章、第二章、第七章;
呂江(西北政法大學絲綢之路區(qū)域合作與發(fā)展法律研究院教授):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趙靖(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第八章和第九章;
劉敏敏(北京市天馳君泰(南京)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法學碩士):第十章。
梁曉菲,西安交通大學城市學院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研究所所長,校騰飛人才學者,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馬克思主義與治理學研究。近年來,出版專著《氣候變化及中國的路徑選擇研究》,在CSSCI期刊和其他核心刊物上發(fā)表論文10余篇,先后主持了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陜西省社科基金等項目。
緒論 構建能源內循環(huán)為主、內外循環(huán)互動的法治保障之路
一、當前中國能源發(fā)展面臨的挑戰(zhàn)和困境
二、構建能源內循環(huán)為主、內外循環(huán)互動的新發(fā)展格局是解決中國能源現實的必然之路
三、提升能源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推動能源雙循環(huán)新發(fā)展格局的關鍵舉措
四、法治在提升能源治理和推動能源雙循環(huán)方面的意義
章 國家治理現代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源法治體系的構建
前言
一、能源法治建設的緊迫性
二、加強能源立法對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源法治體系的意義
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能源法治體系的理論架構
結語
第二章 法治架構與供給側改革:以能源為視角
一、我國能源供給側的現狀及問題
二、我國能源供給側問題的法律缺失的表現
三、未來能源供給側改革的法治架構
結語
第三章 形式理性與能源立法:基于新法律形式主義的認知
一、新法律形式主義及其認知
二、新法律形式主義對能源立法必要性的啟示
三、對能源法的新法律形式主義構造
四、能源基本法、能源政策法與能源司法判決之間的關系分析
余論
第四章 市場為什么會失敗:對英國能源法律政策二十年的制度反思
前言
一、英國能源法律政策(19982020)的演變:從轉型到回歸
二、對英國能源法律政策的反思:以市場為視角
三、英國能源法律政策(19982020)的啟示
四、中國能源法律政策的路徑選擇
結語
第五章 能源立法與經濟轉型:以英國工業(yè)革命緣起為中心
一、能源變革在引發(fā)英國工業(yè)革命中的作用
二、在能源變革引發(fā)工業(yè)革命中的能源立法及其意義
三、能源立法在當前中國經濟轉型中的定位
第六章 論能源法的元規(guī)則:以能源變革為視角
前言
一、確立能源法元規(guī)則的意義
二、能源變革作為能源法元規(guī)則的理論意蘊
三、能源變革作為能源法元規(guī)則的實踐意蘊
四、能源變革作為能源法元規(guī)則的語境實在
結語 能源變革在制度安排中的局限性
第七章 一帶一路倡議下的國際能源合作以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為視角
一、一帶一路能源建設成果顯現
二、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對一帶一路倡議下國際能源合作的影響
三、氣候變化《巴黎協定》對一帶一路倡議下國際能源合作影響的法律對策1
結語
第八章 一帶一路倡議下中國天然氣國際合作的新變化與法律選擇
一、能源結構轉型中的天然氣
二、天然氣形勢的成因
三、一帶一路下的天然氣選擇
結 語
第九章 一帶一路倡議下能源投資爭端解決的適切性:以西班牙為視角
一、西班牙可再生能源項目爭端
二、西班牙可再生能源爭端案件的解決現狀及其法律爭議焦點
三、西班牙可再生能源爭端解決對中國的啟示
第十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法律問題及中國應對
一、WTO可再生能源補貼認定的理論與實證分析
二、GATT第20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的適用性
三、《SCM協定》不可訴補貼對可再生能源的適用性
四、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制度反思與完善
結論 加快構建雙循環(huán)新發(fā)展格局下中國能源治理的制度性安排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