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本廣受贊譽的著作,由英國2010年《平等法》(Equality Act 2010)的主要設計師執(zhí)筆,講述了這一立法出臺的歷史背景、立法的意蘊,立法通過后4年的時間里聯(lián)合政府以及法院系統(tǒng)對該法的執(zhí)行和適用情況。本書的第2版涵蓋了立法修正案、平等與人權委員會的權力和預算削減、引入勞動關系裁判庭案件受理費的影響評估,以及對平等法律和政策的未來發(fā)展方向等內(nèi)容的討論。
譯叢序
“人權是一個偉大的名詞!边@種偉大,在于人權終于穿透理想與現(xiàn)實、傳統(tǒng)與變革、道德與法律的迷離,使人的價值和尊嚴以權利的樣式彰顯出來。
人權成為這個時代普遍接受的概念和全球性話語,既是對“人的存在”及其張力的追問,亦是對差異性和爭端所引災難的反思。人權觀念自古典甚或更早時期的濫觴,歷經(jīng)中世紀人學理論在神學人格中的遮蔽,啟蒙時代對人(man)的永恒權利的宣告,及至價值主義的消解,歷史唯物主義、實證主義、存在主義等人權多元化理論源脈的開啟,兩次世界大戰(zhàn)中虛無主義的蔓延……有血有肉的歷史常常通過經(jīng)典作家的文本而呈現(xiàn)。
人權研究在不同的文明中接棒和擴展,其或建構于意志內(nèi)容的深刻檢省,或訴諸于理想類型的清晰建構,或求助于對既有經(jīng)驗的反復權衡。哲學、政治學、法學、社會學、人類學等學者們從此在中汲取,延續(xù)著理論淵源中的譜系,厚植人權的學理基礎。
今日中國對人權之理解,已在批判地借鑒西方人權理念的基礎上,包容并擴充了其原初語義,然仍需面對文化相對主義、道德多元主義等立場上的人權意見。欲形成人權的跨文明正當性根基或概念之下的更大共識,增進世界的交流互鑒,需擴展和充實人權的話語空間。
2012年,西南政法大學人權研究院創(chuàng)辦《中國人權評論》,展示中國學人對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獨特理解,以及對世界人權發(fā)展所作出的評價,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近年來,國際人權學界從經(jīng)驗角度來研究和呈現(xiàn)人權的作品正逐漸增多,以一種遠離意識形態(tài)角力的敘事來表達人權,這或許有助于更真切地認識人權樣態(tài)。鑒于此,我們推出“中國人權評論譯叢”,希望能向國內(nèi)同仁引介這些內(nèi)容。
翻譯是一場跨越文化的交流。翻譯之事,須有中西文法之背景,須有訓詁和考據(jù)之根基,更須有對作者的“定在”和“意欲”之深度洞察,以孜孜以求的姿態(tài)避免悖謬并達致“直觀”。身臨其境和駐足遠眺終歸是一對難以調(diào)和的矛盾,唯有始終立足文化本根,明確心向,從人世的終極目標,思索世界諸族裔中的優(yōu)秀文化,以探求“傳統(tǒng)和現(xiàn)代”“東方和西方”主體間行為之理解、矛盾之消解、共識之形成。
尚書云:親仁善鄰,國之寶也;百姓昭明,協(xié)和萬邦。唯愿通過譯學學人拳拳之心,戮力同心,為“各美其美、美美與共”之人類命運的理論超*貢獻綿薄之力。
2020年5月
第二版序
在本書第1版面世后的4年時間里,由于自2010年以來形成的保守黨—自由民主黨聯(lián)合政府對英國《平等法》所作出的改變,包括對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權力的削減,對英國2010年《平等法》的若干規(guī)定通過政府規(guī)章的方式進行解釋等,使本書的第2版變得必要。對于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權力的大幅削減以及2013年對裁判庭案件受理費的引入對執(zhí)法的影響已經(jīng)有一些評論文章。英國*高法院和歐洲人權法院的一些重要判例對平等的含義進行了澄清,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確實難以解釋清楚,本書會對這些案例進行討論。在討論的這些案例判決中,有些對本書的第1版進行了引用,對此,我深受鼓舞。
本書涉及的法律更新至2014年6月30日。英國議會在2013~2014年審議的《去規(guī)制法案》(the Deregulation Bill),一直持續(xù)到2014~2015年,并很有可能在不遠的將來變成法律[該法案于2015年3月26日獲得皇家御準,正式成為法律,即2015年《去規(guī)制法》(Deregulation Act 2015)。——譯者注]。除非另有交代,本書假定英國《平等法》及修正案中的內(nèi)容為現(xiàn)行有效;但是建議讀者確認該法的某一部分是否仍然有效。本書的基本結構仍然保持不變,但是,增加了一些內(nèi)容對2010年后的*新進展進行討論,包括種姓歧視和交叉/多重歧視,并對公共部門的平等義務進行了擴充討論。
對于那些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給我提供信息的人,我深表感激;對于喬舒亞·赫普爾(Joshua Hepple)提供的高效研究協(xié)助謹致謝忱。一如既往地,我的研究得益于夫人瑪麗·庫西(Mary Coussey)的啟發(fā)與鼓勵,以及她在平等機會問題上的淵博學識和經(jīng)歷。
第*版序(2011年)
平等法是一個具有重要社會意義且在智識上頗具挑戰(zhàn)的話題。它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試圖用法律作為改變社會固有態(tài)度、行為和機制的一種方式,以便能夠?qū)崿F(xiàn)平等這一基本人權。這一話題之所以具有挑戰(zhàn)性,是因為它涉及對全新法律關系和程序的構建和演繹。理解法律的這些觀念和技術結構非常重要,只有理解它們,才能理解法律的社會重要性,并在追求平等權利的過程中加以利用。我們不能只關心法律和程序的一些核心要素。平等法也不是在法庭上由律師或者在大學里由哲學家和法學理論家把玩的智力游戲。它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形成,并對人們的日常生活產(chǎn)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我們需要了解平等法所賴以存在的社會背景和價值。
我寫這本書的目的是幫助人們了解英國2010年《平等法》制定的社會背景。這不是一本寫給實務人員的教科書,但我希望它能夠為法律、社會科學專業(yè)的學生、人權活動家、律師以及其他在將來會用到或者影響法律的人所閱讀。另外,對于想了解更多有關這一主題知識的讀者,本書也會對他們有所助益。正是考慮到這一點,我在寫作的過程中盡可能地用通俗的語言對法律進行解釋,而避免過多地陷入技術性細節(jié)。
謹以此書獻給所有為平等事業(yè)而奮斗的人們。
目錄
案例目錄
立法目錄
第一章平等法的目的
一、平等法的歷史演進
(一)2010年《平等法》
(二)2010年后的《平等法》
(三)立法歷史回顧
二、平等的內(nèi)涵
(一)平等的意蘊
(二)一元論的人權視角
(三)將對同等價值、尊嚴和身份的尊重作為基本人權
(四)消除身份歧視與偏見
三、平等的維度
(一)形式平等
(二)實質(zhì)平等
(三)機會、能力和結果的平等
四、平等與公平
第二章受保護的特征
一、身份保護的程度
二、年齡
(一)對21世紀挑戰(zhàn)的回應
(二)個人尊嚴與其他人的權利和利益之間的平衡
(三)兒童
三、殘障
(一)從父愛主義到權利模式
(二)“殘障”的定義
四、種族及相關特征
(一)種族所處的變動不居的環(huán)境
(二)“民族起源”的法律定義
(三)來源國和國籍
(四)種姓
五、宗教/信仰
六、性別與相關特征
(一)生理性別與社會性別
(二)性別重置
(三)懷孕與生育
(四)婚姻與民事伴侶
七、性取向
第三章被禁止的行為
一、導論
二、直接歧視
(一)較差待遇
(二)待遇齊降(Levelling Down)
(三)知情、意圖和動機
(四)“基于”(because of)某種受保護的特征
(五)認知與聯(lián)系
(六)交叉或者多重歧視
(七)直接年齡歧視的正當事由抗辯
三、間接歧視
(一)概念整合
(二)侵權的要素
(三)知情、意圖和動機
(四)正當性
四、殘障歧視
(一)專門規(guī)定的原因
(二)更有利待遇
(三)基于殘障而生的歧視
(四)為殘障人提供合理便利的義務
(五)間接歧視
五、騷擾
六、欺凌(victimisation)
第四章平等的領域I:勞動就業(yè)
一、概況
二、勞動就業(yè)
(一)總體范圍
(二)真實職業(yè)要求
(三)宗教要求
(四)強制退休年齡
(五)資歷規(guī)則
三、男女同工同酬
(一)為追求同工同酬而進行的長期斗爭
(二)平等條款與性別歧視請求之間的關系
(三)假定的參照對象
(四)參照對象的選擇
(五)真實重要因素(GMF)抗辯
(六)集體談判與過渡性安排
(七)有關薪酬的討論
(八)性別薪酬差距信息
(九)強制性的同工同酬審計
第五章平等的領域II:服務、建筑設施及其他
一、服務與公共職能
(一)一般范圍
(二)年齡豁免
(三)憲法功能
(四)武裝力量和安保服務
(五)移民職能
(六)宗教/信仰豁免
(七)單獨、同性或者單一群體的服務
(八)健康與照護
(九)保險
(十)廣播
(十一)運動
二、建筑設施
三、教育
(一)與婚姻、年齡相關的例外
(二)與騷擾有關的例外
(三)與宗教/信仰有關的例外
(四)與單一性別機構相關的例外
四、結社
(一)私人俱樂部
(二)政黨
五、其他非法行為
(一)雇主和被代理人的責任
(二)雇員和代理人的責任
(三)指示、引發(fā)或者誘使違法行為
(四)協(xié)助違法行為
第六章平等的提升
一、變動中的組織政策與行為
二、積極行動
(一)與積極行動措施相關的一般例外
(二)招錄與晉升
(三)政黨
(四)慈善
三、公共部門的平等義務
(一)目的
(二)概括義務與具體義務
(三)磋商參與(engagement)
(四)采購合同與政府補貼
(五)“適當考慮”(having due regard)的含義
(六)公共機構的范圍
(七)執(zhí)行
(八)公共部門平等義務的審查
第七章法律的實施
一、平等與人權委員會
(一)統(tǒng)一的委員會
(二)委員會的結構與管理
(三)一般權力與職責
(四)人權
(五)執(zhí)法權力
(六)對個體的支持與調(diào)解調(diào)停
(七)資源
二、個體執(zhí)行
(一)郡法院與治安官法院
(二)勞動關系裁判庭
(三)程序的便利性受限
(四)三方機制的式微
(五)代表訴訟
(六)同工同酬程序
(七)法律援助
(八)舉證責任
(九)時限
(十)調(diào)解與調(diào)停
(十一)賠償
(十二)整改建議
第八章余論:立法后評估
一、統(tǒng)一:過多還是偏少?
二、改變組織政策與行為
三、改善執(zhí)法狀況
四、法律的局限:貧窮與弱勢
五、法律與政治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