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歷史的內涵極為寬廣,富有超越時空的民主性因素。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就是為了正確認識法制在漫長發(fā)展中如何不斷的完善自己,以及它在社會的進步當中所處的位置和價值;就是要從固有的法制歷史中總結出理性思維的成果,為當前的法制建設提供準確的歷史借鑒。
本書分為形成期、確立期、定型期、發(fā)展期、轉型期這五個時期,對中國法制進行了介紹。 ……
中國是世界著名的文明古國之一,法制的歷史可以上溯到公元前三千年左右,而且輾轉相承,迄未中斷。這是古埃及、古巴比倫、古印度等國所不具備的一大特點和一大優(yōu)點。由此而形成了歷史悠久、源流清晰、特色鮮明、內涵豐富的法制傳統(tǒng)。它產生于中國的文化土壤,是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chuàng)造力的體現(xiàn)。它的完整性與系統(tǒng)性以及遺留至今的浩瀚的法律文獻與檔案資料,均為世界所少有,雄辯地說明了中華民族對世界法文化寶庫的巨大貢獻,以及中華法系何以受到各國的尊重,長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
中國古代法制是依托于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的,尤其是在社會轉型時期法制也相應地發(fā)生巨大的變革,并以其特有的功能為社會的轉型發(fā)揮著催生的作用。從法制與社會的相互關系中可以把握法制發(fā)展的階段性與規(guī)律性,以及法制傳統(tǒng)與中國國情、社情的適應性。中國自古以來就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時代,對于中國法制的形成與發(fā)展所起的作用各有不同。但無論如何,中國法制歷史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締造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族的法律文化與法制經驗相互交流與吸收的結果。但是,這種多元性并沒有影響到華夏文明的主體性與統(tǒng)一性,如同海納百川一樣,中原漢族的法制文明正是吸收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才形成了多樣性的發(fā)展及絢爛多彩的歷史傳統(tǒng)。
就文化源頭而言,同樣存在著多元性與主體性的統(tǒng)一。自春秋中葉起,儒、墨、道、法等各家學說,都盡其可能地支配、影響著中國古代法制的發(fā)展。但在這個過程中儒家思想逐漸取得主導地位。儒家思想及其施政原則,始終指導著法制的構建進程與司法的總體規(guī)范,這是由深厚_韻宗法社會的道德理想主義,以及法、理、情三者相統(tǒng)一的文化土壤所決定的。漢以后的外儒內法表現(xiàn)了以儒家思想為主導的諸子百家學說的融合。
前言
第一編 形成期的中國法制
第一章 夏商法制(約公元前21世紀——約公元前11世紀)
第一節(jié) 中華法制文明的起源
第二節(jié) 夏朝法制
一、國家構成
二、禹刑
三、禮刑合流的趨向
第三節(jié) 商朝法制
一、王權、族權、神權合一的國家體制
二、湯刑及其他立法
三、司法權的行使
第二章 西周法制(約公元前11世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節(jié) 以殷為鑒的立法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禮樂刑政,綜合為治
第二節(jié) 主要立法活動
第三節(jié) 法律的構成
一、行政法律規(guī)范
二、民事法律規(guī)范
三、刑事法律
第四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
三、審判
四、監(jiān)獄管理
第二編 確立期的中國法制
第一章 春秋戰(zhàn)國法制(公元前770年一公元前221年)
第一節(jié) 各國變法與成文法的公布
第二節(jié) 法治思想的興起
第三節(jié) 各國的立法活動與《法經》
第二章 秦朝法制(公元前221年一公元前206年)
第一節(jié) 商鞅變法與秦簡的發(fā)現(xiàn)
一、商鞅變法與秦國的興起
二、云夢秦簡
第二節(jié) 秦統(tǒng)一前法律的基本構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經濟法律
四、刑事法律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
三、審判
第四節(jié) 統(tǒng)一后的秦法制
一、創(chuàng)立皇帝制度,作制明法
二、民事與經濟法律
三、刑事法律
四、司法制度
第三章 兩漢法制(公元前206年一220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指導思想與主要立法活動
一、立法指導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動
第二節(jié) 兩漢法律的構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經濟法律
四、刑事法律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
三、審判
四、春秋決獄
第四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制(220年一589年)
第一節(jié) 立法主要成就
一、三國立法的成就
二、兩晉及南朝立法成就
三、北朝立法成就
第二節(jié) 法律的構成
一、行政法律
二、民事法律
三、刑事法律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二、訴訟與審判
第三編 定型期的中國法制
第一章 隋朝法制(581年一618年)
第一節(jié) 立法指導思想與主要立法活動
一、立法指導思想:
二、主要立法活動
第二節(jié) 法制的主要成就
一、行政管理體制的定型與科舉選官的制度化
二、以均田、租庸調法為主干的民事與經濟法律
三、封建刑法架構的完成
四、司法制度基本定型
……
第二章 唐朝法制(618—907年)
第四編 發(fā)展期的中國法制
第一章 兩宋法制(1960—1279年)
第二章 元朝法制(1271—1368年)
第三章 明朝法制(1368—1644年)
第四章 清朝法制(上)(1644年—1840年)
第五編 轉型期的中國法制
第一章 清朝法制(下)(1840—1911年)
第二章 中華民國法制(1912年—1949年)
主要參考文獻
在甲骨文中記載了不斷發(fā)生的掠奪土地、牲畜、奴隸的侵權行為,如“告土方牧我田十人”,對此或控訴于商王,或請求商王以武力排除。
在婚姻與繼承方面,從史書記載和卜辭中證明,占統(tǒng)治地位的婚姻形態(tài)是一夫一妻。但是,無論是王還是貴族,卻往往于正妻之外大量娶妾,武丁時庶妻多至六十四人,在貴族之間還實行以“娣”隨嫁的“媵嫁”制度。
隨著宗法制度的確立,王位繼承由兄終弟及轉向父死子承,最終確立了嫡長子繼承制。至帝乙時,“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已成為嚴格的法律!暗垡议L子日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為嗣。帝乙崩,子辛立,是謂帝辛,天下謂之紂!薄!秴问洗呵铩ぎ攧铡返挠浭龈鼮樵敿殻骸凹q之同母三人,其長日微子啟,其次日仲衍,其次日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太史據(jù)法而爭之日:‘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后。”嫡長子繼承權的確立是統(tǒng)治階級內部為保證其財產權和政治特權不受侵害,以及維持內部秩序而實行的一種制度,至周朝進一步法律化,并擴及整個社會。
商的刑事法律,無論史書記載還是卜辭記錄均較之夏充實。主要罪名,有的沿襲夏法,如不孝仍為重罪!秴问洗呵铩ば⑿小芬渡虝氛f:“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备哒T注云:“商湯所制法也!眰髡f伊尹放太甲的原因之一,就是太甲不明居喪之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