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偵查學的邏輯起點出發(fā),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延伸出偵查學的研究時象,基本圈定偵查學研究的內(nèi)容。依照基礎理論三個要素,從基本概念、基本規(guī)律和基本原理角度對基礎理論進行建構,形成具有系統(tǒng)性的基礎理論體系框架,即基礎理論的學科性理論、本體性理論和原理性理論,從而逐漸展現(xiàn)了偵查學基礎理論的整體畫卷。
《訴訟法學文庫:偵查學基礎理論研究》對偵查學基礎理論的研究遵循“提出問題”——“選取研究范式”——“建構基礎理論體系”——“對理論體系進行分別闡述”這一邏輯主線,對基礎理論進行系統(tǒng)化的研究。具體而言,第一章,對我國基礎理論研究的發(fā)展和現(xiàn)狀作一總體考察,分析現(xiàn)狀的成因與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基礎理論研究系統(tǒng)化的要求,論證研究的現(xiàn)實可行性;第二章,針對基礎理論研究提出研究范式,旨在引入“扎根理論”這種社會學的質化研究方法,分析基礎理論研究的基本途徑與思路;第三章,在明確基礎理論范疇的前提下,從法學的邏輯起點推導出偵查學的邏輯起點,繼而從該邏輯起點出發(fā),按照一定的邏輯順序延伸出偵查學的研究對象,從研究對象的細微化和具體化中展開研究的內(nèi)容,從而基本圈定偵查學研究的內(nèi)容,為基礎理論研究提供充分的素材。并依照基礎理論三個要素,從基本概念、基本規(guī)律和基本原理角度對基礎理論進行建構,形成具有系統(tǒng)性的基礎理論體系框架。第四、五、六章分別針對基礎理論的學科性理論、本體性理論和原理性理論,選取其中最為重要和亟待研究的問題分別進行闡述,從而展現(xiàn)了基礎理論的整體畫卷。
訴訟法制是現(xiàn)代法治的重要內(nèi)容和標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我國法制建設的歷程已經(jīng)證明,訴訟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直接決定著實體法律的實際效力:沒有相應的訴訟制度作為依托,實體權利只能是“鏡中花、水中月”;沒有完善的訴訟制度予以保障,實體法律將無法如其所愿地實現(xiàn)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為重要的是,訴訟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還直接反映和體現(xiàn)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進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區(qū)分進步與落后、民主與專制、法治與人治、文明與野蠻的標志。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作為法治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談到:“權利法案的大多數(shù)規(guī)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qū)別”。
我國1999年憲法修正案正式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完善我國司法體制,提出了新的綱領和目標。而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初步發(fā)展則培育了公眾的權利觀念,并由此對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過增設新的訴訟制度以充實公民實體權利的實現(xiàn)途徑,通過完善現(xiàn)行訴訟制度以保障實體法律的公正實施,從而推進依法治國,加快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步伐,已經(jīng)成為我國法治建設的關鍵所在。
訴訟制度的構建,與人們對訴訟原理的認識和把握有著密切的關系。訴訟原理是人類在長期的訴訟實踐中,在大量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上總結出來的、對有關訴訟活動的規(guī)律性認識。訴訟原理在訴訟制度的構建及運作中發(fā)揮著高屋建瓴的作用。只有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訴訟原理,才能構建較為完善的訴訟制度,才能推動訴訟活動向良性運作的狀態(tài)發(fā)展。我國在改革與完善訴訟法律制度時,對于人類經(jīng)過長期理論與實踐探索獲得的原理性認識,不能不予以重視,也不能不認真加以借鑒、吸收。
郭冰,1980年生,河南漯河人。2001年畢業(yè)于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取該校刑法學專業(yè)研究生,獲刑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考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方向首屆博士研究生;2007年獲訴訟法學博士學位并分配至國家檢察官學院至今,主要從事偵查學、刑事訴訟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在《法制日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偵查論壇》等報刊雜志上發(fā)表論文、隨筆四十余篇,參編教材四部,參與《流動人口犯罪問題研究》、《檢察官和人權保障》等五項課題。
引言
第一章 基礎理論研究之挑戰(zhàn)與前瞻
第一節(jié) 基礎理論研究的現(xiàn)狀及存在問題
第二節(jié) 基礎理論系統(tǒng)化研究的前瞻性分析
第二章 基礎理論研究的范式與演繹
第一節(jié) 基礎理論研究的范疇
第二節(jié) 基礎理論研究的思路
第三章 基礎理論體系之建構
第一節(jié) 體系建構的觀點及評述
第二節(jié) 基礎理論研究的邏輯起點
第三節(jié) 基礎理論研究的邏輯主線
第四節(jié) 基礎理論體系的具體框架及邏輯關系
第四章 偵查學的學科性理論
第一節(jié) 偵查學概念的多視角分析
第二節(jié) 刑事科學視野下的偵查學定位
第三節(jié) 邏輯起點規(guī)定下的偵查學研究對象
第四節(jié) 偵查學的方法論體系
第五節(jié) 偵查學的學科發(fā)展與功能定位
第六節(jié) 偵查學史研究的新思路
第五章 偵查學的本體性理論
第一節(jié) 偵查之真——認識維度的分析
第二節(jié) 偵查之善——價值維度的分析
第三節(jié) 偵查之美——藝術維度的分析
第六章 偵查學的原理性理論
第一節(jié) 物質轉移原理與發(fā)展
第二節(jié) 偵查對抗性原理與博弈分析
第三節(jié) 同一認定原理的拓展與再定位
第四節(jié) 偵查的相對性原理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因此,一些偵查學的理論研究沒有上升到理性的科學體系層面,對偵查學基礎理論的研究缺乏系統(tǒng)的認識,忽略了邏輯起點的作用,因而容易形成經(jīng)驗體系。邏輯起點是建立學科理論體系的基礎,建立任何一門學科,都要有明確的邏輯起點。雖然,學界已經(jīng)開始關注邏輯起點對整個偵查學理論研究的重要作用,但是,該問題的論證還不充分,沒有形成廣泛的學術爭鳴,研究還不成熟。
(四)本體性研究還待深入
學科的定位是一門學科發(fā)展的前提,然而從各高校偵查學學科設置的復雜性就可以看出,偵查學學科性質、學科歸屬等問題尚未達成共識,這種現(xiàn)狀反映了偵查學學科定位的尷尬。
每一門學科都有自己的研究重點與角度,觀察點決定了研究的基本視野和走向,視角紛亂、誤置或隨意調(diào)換,可能造成研究的邏輯矛盾、雜亂無章乃至結論完全錯誤,而偵查學卻處在偵查學與訴訟法學雙重立場的矛盾之中,致使偵查學的本體性理論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發(fā)展。
偵查是刑事訴訟中的一個程序,偵查行為應有一定之規(guī)范約束,但偵查活動本身又非規(guī)范所能替代。正因為偵查與刑事訴訟法的親緣性致使諸多學者匆忙將偵查學定位為刑事訴訟法學的組成部分,而使偵查學研究成為訴訟法學研究的附屬。該定位只反映了偵查學的程序性內(nèi)容,斷然舍棄了偵查學的本體性內(nèi)容,抹殺了偵查學研究的獨立價值,致使偵查的價值、偵查的目的、功能、任務等存在一定的不明確性,偵查程序、偵查制度等研究在偵查學中沒有得到充分的發(fā)展。
訴訟法學的研究重點在于程序、規(guī)則的設計,在于對偵查權的限制,而偵查學的研究重點卻是如何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收集證據(jù)、查獲犯罪嫌疑人。時值刑事訴訟法修改之際,關于偵查程序的修改,特別是刑訊逼供問題、沉默權問題、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等問題成為偵查程序法制化的重心,這是非常重要而且值得研究的課題。但制度的運作是否合時宜,在現(xiàn)實中的運用是否可行等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一項制度的建構需要多種因素的考慮與多角度的平衡,訴訟法學的研究側重于從程序規(guī)則的角度考察偵查中存在的問題,如果偵查學的研究同刑事訴訟法學的研究毫無差別,也就喪失了偵查學的研究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