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匯集了大量的成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圍繞我國刑事法制建設的需要,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進行系統評價和實證分析,為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論參考。
《刑法罪名系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闡述。
加強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匯集了大量的成果,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吨袊淌路ㄖ平ㄔO叢書》圍繞我國刑事法制建設的需要,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進行系統評價和實證分析,為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論參考。
《刑法罪名系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系統闡述。
1.概念與罪名淵源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3個單行刑法、7個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后公布了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一系列規(guī)定,構成了一個完整的罪名體系。截至本叢書出版,刑法已規(guī)定了444個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個,新增罪名20余個。
第一章 逃稅罪
第一節(jié) 逃稅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逃稅罪的概念
二、逃稅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逃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逃稅罪的客體
二、逃稅罪的客觀方面
三、逃稅罪的主體
四、逃稅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逃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應納稅額的確定
二、納稅期限的界定
三、異種稅應納稅額的界定
四、“免責條款”的適用
第四節(jié) 逃稅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逃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逃稅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逃稅罪的刑事責任
一、累計數額的計算
二、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三、罰金刑的適用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二章 抗稅罪
第一節(jié) 抗稅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抗稅罪的概念
二、抗稅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抗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抗稅罪的客體
二、抗稅罪的客觀方面
三、抗稅罪的主體
四、抗稅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抗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暴力、威脅方法”的認定
二、“拒不繳納應繳稅款”行為的認定
三、本罪的成立是否考慮抗稅數額
四、如何區(qū)分抗稅罪與稅收爭議的界限
第四節(jié) 抗稅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抗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抗稅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抗稅罪的刑事責任
一、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
二、罰金刑的適用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三章 逃避追繳欠稅罪
第一節(jié)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概念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體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客觀方面
三、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
四、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一、如何認定納稅人為逃避追繳欠稅而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行為
二、對“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理解
三、界定逃避追繳欠稅罪罪與非罪應考慮的因素
第四節(jié)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逃避追繳欠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逃避追繳欠稅罪的刑事責任、罰金刑的適用
二、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四章 騙取出口退稅罪
第一節(jié)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的概念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體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客觀方面
三、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體
四、騙取出口退稅罪的主觀方面
第三節(jié)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jié)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騙取出口退稅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的特殊形態(tài)認定
第五節(jié) 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責任
一、“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認定
二、罰金刑的適用
三、沒收財產的適用
四、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
附:刑法規(guī)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五章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第一節(ji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概念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jié)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客體
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的客觀方面
……
第六章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第七章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第八章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第九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第十章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fā)票罪
第十一章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fā)票罪
第十二章 非法出售發(fā)票罪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的認定
“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首先違反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賬簿、憑證管理制度,如果行為人出于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并進而進行了虛假納稅申報或者沒有進行納稅申報都構成逃稅。當然,如果納稅人沒有進行納稅申報,雖然實施了上述行為,但要認定逃稅,還需要證明納稅人主觀上存在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這主要從納稅人是否通過上述行為掩蓋自己的納稅義務來認定。
賬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互有聯系的若干賬頁組成,以會計憑證為依據,用以全面、系統、序時、分類記錄各項經濟業(yè)務的簿籍。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其內容應用會計科目和復式記賬方法,加以歸類整理,并據以確定會計分錄和登記賬簿的憑證。所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在經濟業(yè)務發(fā)生時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整理、歸納后填制記賬憑證,最后在賬簿上進行登記?梢,賬簿和記賬憑證能夠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經濟業(yè)務,是稅務機關據以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收、代扣稅款的依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偷稅抗稅案件解釋》)第2條第1款規(guī)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用于記賬的發(fā)票等原始憑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記賬憑證的行為!
偽造,是指以假充真,仿真造假的行為,也即行為人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俗稱“造假賬”、“兩本賬”;變造,是指行為人在真實的賬簿、記賬憑證上,采取涂改、挖補、剪貼、拼湊等方法,使賬簿、記賬憑證的款額增大或者減少,改變項目、種類等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隱藏有關記載實際收入的賬簿、記賬憑證,造成無收入或收入減少的假象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違反財會法律制度,未到法定期限,未經法定程序,未經有關單位審核批準,故意丟棄、燒毀賬簿或記賬憑證的行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9條第2款規(guī)定:“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fā)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