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辯護業(yè)務的專業(yè)細分角度來看,詐騙類犯罪的深度和廣度足以令一位律師皓首窮經(jīng)!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后文簡稱《刑法》)中含有“詐騙”二字的罪名就有十個,含有“詐”“欺”“偽”“假”“騙”“虛”“瞞”的其他欺瞞型罪名更多。在理論界尚未對詐騙類犯罪中的諸多爭議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律師辦理詐騙類案件時,自然也等不來標準答案,遇到類似“這份合同是不是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婚戀詐騙行為人案發(fā)前已經(jīng)退還的數(shù)額要不要從詐騙數(shù)額中扣減”“被害人之損失不等于行為人之所得時以哪個為詐騙數(shù)額”等事關定性和量刑的實際問題時,就只能哪家理論對辯方有利用哪家,力圖言之有理、言之有據(jù)。至于非法占有目的,這是一個難以說清但在辦案子時必須說清的問題。
隨著資訊的發(fā)達和財物形態(tài)的數(shù)字化趨勢,詐騙這種交付型侵財犯罪與經(jīng)濟、科技水平亦步亦趨,犯罪隨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升級和變異,遠程非接觸性的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的持續(xù)高發(fā)即為明證!霸p騙劇本”“話術”和“角色扮演”出現(xiàn)在詐騙案件的證據(jù)卷宗里,意味著行為人的詐騙行為升級了。案發(fā)后,警方通過追蹤資金流信息流、大情報系統(tǒng)、信息碰撞這樣的立體化偵查措施偵破詐騙案件,很顯然,警方的偵查手段也升級了。
在“魔道對飆”的過程中,律師對詐騙類犯罪的認識和辦案技能也必須要升級。
詐騙類犯罪究其實質是行為人在不同的場合說臺詞,它和戲劇的內瓤是一樣的,都是為了讓別人——信。相聲里,有一個假扮李鴻章親爹騙清朝知縣錢財?shù)亩巫印,F(xiàn)實中,四川瀘州中院審理過一起行為人假冒李鴻章親孫子騙錢的詐騙案。每個詐騙案件都是一場戲,不同的僅是人物和道具的多寡以及情節(jié)的設置。簡單的如借款詐騙,只有行為人與被害人兩方;復雜的如信用證詐騙,不僅有買賣雙方、數(shù)家銀行和承運人,還加入了信用證和提單這樣的金融工具和物權證券。
詐騙類案件的辯護,不僅要有辯方立場,還要有控方視角;詐騙類案件被害人挽損事務的代理,幾乎每一件都是疑難復雜。以詐騙類案件辦理為論述對象的律師實務書籍并不多,本書筆者動筆時希冀能寫出些許的新意,寫得有趣,也有料。本書從詐騙類犯罪的客觀基本構造起筆,通過對非法占有目的、詐騙數(shù)額的計算、被害人的挽損途徑、詐騙手段與場合、詐騙犯罪中的合同以及無罪辯護等方面分析詐騙類犯罪中的共性爭點和辯點,繼而分析借款、古玩、婚戀、保健品、投資平臺等常見詐騙犯罪以及八個金融詐騙罪的個性爭點和辯點,其間穿插了對傳銷、虛假訴訟、假冒偽劣犯罪與詐騙犯罪進行的對比和分析。
支撐筆者這樣一位并不從事理論研究的執(zhí)業(yè)律師去梳理、分析各種詐騙類犯罪案件中的爭點和辯點,并將之出版的主要動力是興趣。為什么同樣的詐騙數(shù)額,合同詐騙罪的量刑要比詐騙罪輕?對非法占有目的之隱瞞是不是詐騙犯罪意義上的欺騙?詐騙類犯罪是針對個別財產(chǎn)的犯罪還是整體財產(chǎn)的犯罪?以取財為目的,而在小區(qū)樓道里、鋼材市場、期貨交易市場和民事訴訟法庭上實施的欺騙行為在認定構成詐騙類犯罪時有沒有差別?諸如此類只有詐騙類犯罪才獨有的問題牽引著筆者去探求答案,并感受思考的樂趣。
本書是律師業(yè)務方面的專業(yè)書籍,如能對讀者朋友們辦理詐騙類案件有所裨益,或書中的 108個案例能夠拓展讀者朋友們的辦案思路,筆者將萬分榮幸。囿于學養(yǎng)有限和慣性的辯方立場,書中觀點錯誤、邏輯不周、言辭粗陋之處難免,懇請讀者朋友們與同行批評指正。
王衛(wèi)東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