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寫司法鑒定報告:精神衛(wèi)生專業(yè)人員指南》一書以具體案例的鑒定報告書為例,對如何撰寫高質量的司法鑒定報告進行講解。
本書展示了4份刑事案件的鑒定報告全文,并對鑒定報告的各組成部分逐個進行分析講解。
所選取的案件有1例殺人案中被鑒定人是否屬于“因精神錯亂而無罪”、1例父女亂倫案中父親“是否有減輕刑事責任的情節(jié)”,2例為受審能力鑒定。
另附有20個刑事案件的鑒定報告摘要,其中11個為涉及因精神錯亂而無罪的暴力行為案件,其余則涉及性犯罪、醉酒、家庭暴力等。
本書展示了4份民事案件的鑒定報告全文,并對鑒定報告的各個組成部分逐個進行講解。
所選取的四個民事案件分別涉及人身損害、(工作場所)性騷擾、(醫(yī)療事故)專業(yè)責任、民事拘禁(精神衛(wèi)生法)等。
另附23個民事鑒定報告摘要,內容涉及性罪犯再次實施性犯罪的可能性、非自愿住院醫(yī)療的必要性、醫(yī)療過錯責任、勞動賠償、職業(yè)勞動能力、被毆打婦女綜合征、經濟合同糾紛等。
本書內容豐富,讀者可以從中了解英美法系的鑒定理論、鑒定人的職責等重要信息。
通過閱讀,可對諸如刑事責任能力評定標準、評定方法、評定原則,以及涉及最終爭議問題的文字表述等有直觀的了解。
對于我國法醫(yī)精神病司法鑒定人撰寫司法鑒定報告,對于鑒定報告的審查者和使用者以及相關專業(yè)的學生等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是鑒定人的產品,其質量至關重要。事關被鑒定人的生命和財產,事關司法公正、社會公平正義。
提高和保證司法鑒定報告的質量和公信力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包括鑒定人的教育、培訓、準入,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管理,鑒定的實施程序,鑒定意見的審查和采信機制,等等。其中,司法鑒定報告的撰寫無疑是極為重要和關鍵的一環(huán)。
如何寫好司法鑒定報告是鑒定人的必修課。對此,有關部門出臺的鑒定文書規(guī)范為我國司法鑒定報告的撰寫原則和司法鑒定報告的格式提供了規(guī)范等。這類規(guī)范更多規(guī)范的是司法鑒定報告的形式,而且是面向所有司法鑒定的,而不是針對精神病司法鑒定的。
國內的一些專家學者,例如李叢培、鄭瞻培、紀術茂等在各自的專著中論述了如何做好精神病司法鑒定,如何收集鑒定材料、提煉和組織鑒定依據、形成具有嚴密邏輯性和說服力的鑒定意見,如何撰寫合格、優(yōu)秀的司法鑒定報告。但英美法系國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國內同仁尚很少接觸。
雖然法系不同,但撰寫、制作司法鑒定報告的核心目的、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以精神病學專業(yè)知識為司法(公正)服務。因此,英美法系下,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的撰寫思路原則與我國應是一致的,他們的司法鑒定報告對我們的專業(yè)人員撰寫報告及相關人員審查和使用報告應具有重要借鑒價值。因此我一直在尋找國外同行的司法鑒定報告以作為參考。
最初是想了解在英美法系中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是如何處理一些具體問題的,例如:在精神錯亂辯護中,報告是怎樣出具鑒定意見的。具體而言,近年來,有聲音呼吁,鑒定人不應評定刑事責任能力,這是法官的工作。原因大致有二:一是對刑法的“正確理解”,二是援引美國在《聯邦證據規(guī)則》下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的做法。
雖然曾查閱相關資料,也曾在國際會議的場合和美國的同行交流過《聯邦證據規(guī)則》下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如何出具關于刑事責任能力的意見的問題,得知總的來說由于各州法律不同,處理方式不盡一致。但總想獲得他們的實際司法鑒定報告以作為實證。
看到這本書我非常高興。筆者是經驗豐富的鑒定專家,提供的是真實案件的司法鑒定報告的完整全文。因而讓我們知道了美國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長什么樣。書中的多個案例都涉及“因精神錯亂而無罪(NGRI)”辯護的精神病司法鑒定,讓我們了解到美國司法鑒定報告究竟是否出具關于刑事責任能力這一“終極問題”的專家意見。如果出具的話,是如何表述的。
本書提供了4個刑事案件和4個民事案件的完整的精神病司法鑒定報告。其中所體現的鑒定材料的收集、組織方法,涉案行為與精神狀態(tài)之間關系的分析等對于專業(yè)人員很有啟發(fā)。例如,在其中的一個案例中,鑒定人運用人體酒精代謝規(guī)律,推導出被鑒定人案發(fā)時的血液酒精濃度,論證了被鑒定人在案發(fā)時處于醉酒狀態(tài),不能理性地思考,不能抵抗沖動。國內對此類案件則僅作“普通醉酒”“復雜性醉酒”之類的診斷。
本書的“鑒定報告”部分提供了20個刑事案件和23個民事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的摘要。雖然只是司法鑒定報告的摘要,但提 供了大量不同類型案件的實例,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在英美法系下,精神病鑒定項目所涉及的范圍以及相應的鑒定意見。與之對比,可以發(fā)現有一些鑒定項目美國有而我國沒有的,例如,美國的性暴力精神病犯的再犯風險評估等項目。
從本書的報告中可以看出英美國家的“專家證人”制度與我國的“鑒定人”制度的差異。本書中所有的司法鑒定報告都是由“一名專家證人”出具的,而不是像我國“兩名以上鑒定人”實施鑒定并共同出具報告。有觀點認為,兩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鑒定并出具報告,是對鑒定人中立性的程序保障措施,也是對鑒定科學性(知識性)的程序性保障。兩種鑒定制度,不好說孰優(yōu)孰劣,只能說各有長短,是與各自的法律體系,以及由此決定的訴訟制度、證據制度相適應、相配套的。
讀者在閱讀時需要注意以上鑒定制度的差異對精神病鑒定的實施及司法鑒定報告撰寫的影響。盡管美國的精神病司法鑒定與我國有很多差異,但不論是哪種,精神病司法鑒定作為司法鑒定的門類之一,是為法治服務的。這就決定了撰寫司法鑒定報告的基本原則和方法是一致的。本書中提出的司法鑒定報告的撰寫思路,鑒定材料的組織原則等對于如何寫好鑒定意見書、如何做好鑒定工作,很有參考和借鑒價值。
由于水平有限,難免有翻譯錯誤之處,歡迎批評指正。
胡紀念
2020年8月20日
作者
[美]丹尼爾.P.格林菲爾德(Daniel P. Greenfield)
醫(yī)學博士、公共衛(wèi)生學碩士、理學碩士,執(zhí)業(yè)精神科醫(yī)生,成癮醫(yī)學專家和預防醫(yī)學專家。他曾就讀于歐柏林學院、北卡羅來納大學、倫敦大學、羅格斯大學和哈佛大學。在阿爾伯特·愛因斯坦醫(yī)學院、塞頓·霍爾大學任教,還是新澤西州神經科學研究所/肯尼迪國際醫(yī)學中心的神經科學(精神病學)臨床教授。
[美]杰克.A.戈特沙克(Jack A. Gottschalk)
法學碩士、文學碩士、管理專業(yè)理學碩士,暢銷書作家,電視和廣播的常客。他是一名律師,曾任檢察官,并擔任 “法言法語”節(jié)目的主持人。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研究生教學工作,還是西頓霍爾大學商學院的兼職教員。
譯者
胡紀念
男,1966年出生。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證據科學教育部重點實驗室)教授;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人、精神科主任醫(yī)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與精神醫(yī)學研究中心主任。主要從事司法精神病學的教學、科研及鑒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