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yǎng)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編纂民法典,是對我國現行的、制定于不同時期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yǎng)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和人格權方面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進行全面系統(tǒng)的編訂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國特色、體現時代特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
法典頒布后,部分讀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發(fā)現條文數目龐大,漢字條文序號不便于辨識、查找。還有部分讀者表示,在使用的過程中,希望有合適的地方,可以在上面標注個人的理解、心得。為此在調研法律條文使用習慣和學習習慣的基礎上,策劃了民法典的學習筆記版。
本書的特點是:
◎根據條文內容精煉條文要旨,提煉出全文目錄,方便讀者查詢。
◎將法律條文序號一律由漢字改為阿拉伯數字,清晰醒目,可辨識性高。
◎將法律條文序號、條旨、法律正文分三欄排列,方便查閱。
◎法律條文包含多款的,分別在每一款前面標注款號,方便查找。
◎每頁的固定位置留白,供使用人評注。
民法典的編纂把握時代脈搏、回應時代要求,緊扣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中的新問題、新挑戰(zhàn),提出民法制度的解決方案。民法典的頒布對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新時代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充分體現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
保障人民根本權益,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也是我們黨堅守初心使命、堅持執(zhí)政為民的內在要求。民法典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
●為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是民事司法的基本依據,因此被視為法治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保障。
●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
完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現實需要。民法典的頒布,將進一步完善我國民商事活動的基本規(guī)則,為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有效健全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民法典編纂堅持立足我國國情,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和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fā)生轉化的實際,必將發(fā)揮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的積極作用。
●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
民法典調整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有利于增強全民法治觀念,加快建設法治社會。
●促進德治與法治相得益彰
民法典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律條文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強化法律規(guī)則的道德約束和道德規(guī)范的法律支撐。
出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新中國第*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目前為止條文*多的法律,共1260條。法典頒布后,部分讀者在使用的過程中發(fā)現條文數目龐大,漢字條文序號不便于辨識、查找。還有部分讀者表示,在使用的過程中,希望有合適的地方,可以在上面標注個人的理解、心得。
為此,我們在調研法律條文使用習慣和學習習慣的基礎上,策劃了民法典的學習筆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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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根據條文內容精煉條文要旨,提煉出全文目錄,方便讀者查詢。
第二,將法律條文序號一律由漢字改為阿拉伯數字,清晰醒目,可辨識性高。
第三,將法律條文序號、條旨、法律正文分三欄排列,方便查閱。
第四,法律條文包含多款的,分別在每一款前面標注款號,方便查找。
第五,每頁的固定位置留白,供使用人評注。
希望本書為廣大讀者學習民法典提供便利。
法律出版社法律應用中心
2020年8月
法律出版社創(chuàng)建于1954年。60余年來,法律出版社秉持“為人民傳播法律”的主旨,以“傳播法律信息,推動法制進步,積累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為職責,與中國的法制建設同行并進,完整記錄了中國法制建設發(fā)展的全過程。創(chuàng)建至今總出書品種已逾萬種,教育培養(yǎng)了幾代法律人才隊伍,推動了法學研究和法律思想的普及,為廣大立法、司法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信息、知識與工具資料。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001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基本規(guī)定009
第1條 立法目的009
第2條 調整范圍009
第3條 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009
第4條 平等原則009
第5條 自愿原則009
第6條 公平原則009
第7條 誠信原則009
第8條 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010
第9條 綠色原則010
第10條 法律適用010
第11條 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010
第12條 效力范圍010
第二章 自然人011
第一節(jié)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011
第13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011
第14條 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011
第15條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時間的判斷標準011
第16條 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011
第17條 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011
第18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012
第19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0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012
第21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2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012
第23條 法定代理人012
第2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013
第25條 自然人的住所013
第二節(jié) 監(jiān) 護013
第26條 父母子女之間的法律義務013
第27條 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014
第28條 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014
第29條 遺囑指定監(jiān)護人014
第30條 協議確定監(jiān)護人014
第31條 監(jiān)護爭議解決程序015
第32條 公職監(jiān)護人015
第33條 意定監(jiān)護015
第34條 監(jiān)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016
第35條 監(jiān)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016
第36條 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017
第37條 監(jiān)護人資格被撤銷后負擔義務不免除017
第38條 恢復監(jiān)護人資格018
第39條 監(jiān)護關系終止的情形018
第三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018
第40條 宣告失蹤的條件018
第41條 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018
第42條 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019
第43條 財產代管人的職責019
第44條 財產代管人的變更019
第45條 失蹤宣告的撤銷019
第46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020
第47條 宣告死亡的優(yōu)先適用020
第48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確定020
第49條 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020
第50條 死亡宣告的撤銷020
第51條 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系的影響020
第52條 撤銷死亡宣告對收養(yǎng)關系的影響021
第53條 死亡宣告撤銷后的財產返還021
第四節(jié)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021
第54條 個體工商戶的定義021
第55條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定義021
第56條 債務承擔規(guī)則021
第三章 法 人022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022
第57條 法人的定義022
第58條 法人成立的條件022
第59條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止022
第60條 法人民事責任承擔022
第61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后果022
第62條 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023
第63條 法人的住所023
第64條 法人變更登記023
第65條 法人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致的法律后果023
第66條 公示登記信息023
第67條 法人合并、分立后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023
第68條 法人終止的原因023
第69條 法人解散的情形024
第70條 法人解散后的清算024
第71條 清算適用的法律依據024
第72條 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025
第73條 法人破產025
第74條 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025
第75條 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后果025
第二節(jié) 營利法人026
第76條 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026
第77條 營利法人的成立026
第78條 營利法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026
第79條 營利法人的章程026
第80條 營利法人的權力機構026
第81條 營利法人的執(zhí)行機構026
第82條 營利法人的監(jiān)督機構027
第83條 出資人濫用權利的責任承擔027
第84條 限制不當利用關聯關系027
第85條 決議的撤銷027
第86條 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028
第三節(jié) 非營利法人028
第87條 非營利法人的定義及類型028
第88條 事業(yè)單位法人資格的取得028
第89條 事業(yè)單位法人的組織機構及法定代表人028
第90條 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取得028
第91條 社會團體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029
第92條 捐助法人資格的取得029
第93條 捐助法人的章程及組織機構029
第94條 捐助人的權利030
第95條 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余財產的處置030
第四節(jié) 特別法人030
第96條 特別法人的類型030
第97條 機關法人資格的取得030
第98條 機關法人終止后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031
第99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031
第100條 城鎮(zhèn)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031
第101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031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032
第102條 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及類型032
第103條 非法人組織的設立程序032
第104條 非法人組織的債務承擔032
第105條 非法人組織的代表人032
第106條 非法人組織解散的情形032
第107條 非法人組織的清算032
第108條 參照適用032
第五章 民事權利033
第109條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033
第110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033
第111條 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033
第112條 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保護033
第113條 財產權利平等保護033
第114條 物權的定義及類型033
第115條 物權客體034
第116條 物權法定原則034
第117條 征收、征用034
第118條 債權的定義034
第119條 合同的約束力034
第120條 侵權責任的承擔034
第121條 無因管理034
第122條 不當得利034
第123條 知識產權的定義035
第124條 繼承權035
第125條 投資性權利035
第126條 其他民事權益035
第127條 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035
第128條 民事權利的特別保護035
第129條 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035
第130條 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036
第131條 權利義務一致036
第132條 不得濫用民事權利036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037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037
第133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定義037
第134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037
第135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037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時間037
第二節(jié) 意思表示037
第137條 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037
第138條 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038
第139條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時間038
第140條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038
第141條 意思表示的撤回038
第142條 意思表示的解釋038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39
第143條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039
第144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39
第145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39
第146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039
第147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39
第148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0
第149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0
第150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0
第151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0
第152條 撤銷權的消滅040
第153條 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1
第154條 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041
第155條 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041
第156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041
第157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fā)生效力的法律后果041
第四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041
第158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041
第159條 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制042
第160條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042
第七章 代 理043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043
第161條 代理適用范圍043
第162條 代理的效力043
第163條 代理的類型043
第164條 代理人不當行為的法律后果043
第二節(jié) 委托代理043
第165條 授權委托書043
第166條 共同代理044
第167條 違法代理及其法律后果044
第168條 禁止自我代理和雙方代理及例外044
第169條 復代理044
第170條 職務代理045
第171條 無權代理045
第172條 表見代理045
第三節(jié) 代理終止046
第173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情形046
第174條 委托代理終止的例外046
第175條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046
第八章 民事責任047
第176條 民事義務與責任047
第177條 按份責任047
第178條 連帶責任047
第179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047
第180條 不可抗力048
第181條 正當防衛(wèi)048
第182條 緊急避險048
第183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與補償辦法048
第184條 緊急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048
第185條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責任049
第186條 責任競合049
第187條 民事責任優(yōu)先承擔049
第九章 訴訟時效050
第188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050
第189條 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050
第190條 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050
第191條 受性侵未成年人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050
第192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050
第193條 訴訟時效援引051
第194條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051
第195條 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051
第196條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052
第197條 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預先放棄無效052
第198條 仲裁時效052
第199條 除斥期間052
第十章 期間計算053
第200條 期間計算單位053
第201條 期間起算053
第202條 期間結束053
第203條 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053
第204條 期間的法定或約定053
第二編 物 權
第一分編 通 則057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057
第205條 物權編的調整范圍057
第206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057
第207條 物權平等保護原則057
第208條 物權公示原則057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058
第一節(jié) 不動產登記058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058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058
第211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058
第212條 登記機構的職責058
第213條 登記機構不得從事的行為059
第214條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059
第215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qū)分059
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簿的效力和管理059
第217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關系059
第218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復制059
第219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合理使用059
第220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060
第221條 預告登記060
第222條 不動產登記錯誤的賠償060
第223條 不動產登記的費用060
第二節(jié) 動產交付061
第224條 動產交付的效力061
第225條 特殊動產登記的效力061
第226條 簡易交付061
第227條 指示交付061
第228條 占有改定061
第三節(jié) 其他規(guī)定061
第229條 法律文書或征收決定導致的物權變動061
第230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061
第231條 因事實行為發(fā)生物權變動062
第232條 處分非因民事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產物權062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063
第233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063
第234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063
第235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063
第236條 排除妨害請求權063
第237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063
第238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063
第239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與并用063
第二分編 所有權064
第四章 一般規(guī)定064
第240條 所有權的定義064
第241條 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064
第242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064
第243條 征收064
第244條 耕地保護065
第245條 征用065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066
第246條 國有財產的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的行使066
第247條 礦藏、水流、海域的國家所有權066
第248條 無居民海島的國家所有權066
第249條 國家所有土地的范圍066
第250條 自然資源的國家所有權066
第251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國家所有權066
第252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國家所有權066
第253條 文物的國家所有權067
第254條 國防資產和基礎設施的國家所有權067
第255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067
第256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的物權067
第257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yè)出資人制度067
第258條 國有財產的保護067
第259條 國有財產管理的法律責任067
第260條 集體財產的范圍068
第261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068
第262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所有權行使068
第263條 城鎮(zhèn)集體所有的財產權利行使069
第264條 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知情權069
第265條 集體所有財產保護及農村集體成員合法權益保護069
第266條 私有財產的范圍069
第267條 私人合法財產的保護069
第268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出資設立公司或其他企業(yè)069
第269條 法人財產權070
第270條 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合法財產的保護070
第六章 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071
第271條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071
第272條 業(yè)主對專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071
第273條 業(yè)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