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美國商標審查指南》中的兩章,包括申請的實質審查和不同類型的商標審查。
第1200章 申請的實質審查
120l 商標的所有權
1201.01 可以根據(jù)相關公司的使用聲明自己的所有權
1201.02 確定申請的申請人
1201.02(a) 正確確定申請人
1201.02(b) 申請人錯誤時申請無效
1201.02(c) 糾正確定申請人方面的錯誤[R-1]
1201.02(d) 職能部門
1201.02(e) 提出申請后所有權的變更
1201.03 相關公司的使用
1201.03(a) 相關公司的單獨使用必須披露
1201.03(b) 申請人無須對控制相關公司使用商標的情況進行解釋
1201.03(c) 獨資相關公司
1201.03(d) 共同股東、董事或管理者
1201.03(e) 姊妹公司
1201.03(f) 許可和特許的情況
1201.04 對樣本或記錄他處提及的當事人的調查
1201.05 根據(jù)申請人自己使用提出的可接受的所有權主張
1201.06 有關所有權的特殊情形
1201.06(a )申請人只是經銷商或進口商
1201.06(b) 在申請人所在地以外國家制造的商品
1201.07 相關公司及混淆的可能性
1201.07(a) “單一來源”——“統(tǒng)一控制”
1201.07(b) 確定統(tǒng)一控制的適當行動
1201.07(b)(i) 當申請人或注冊人對于對方實體擁有所有權時
1201.07(b)(ii) 當申請人或注冊人實質上擁有對方實體時
1201.07(b)(iii) 當記錄不支持統(tǒng)一控制的假定時
1201.07(b)(iv) 當記錄有悖于聲稱統(tǒng)一控制時
1202 作為商標使用的標的物
1202.01 僅作為商號使用的標的物不得注冊
1202.02 產品外觀的注冊
1202.02(a) 功能性
1202.02(a)(i) 以功能性為由拒絕注冊的法律依據(jù)
1202.02(a)(ii) 功能性原則的目的
1202.02(a)(iii) 定義
1202.02(a)(iii)(A) 功能性[R-1]
1202.02(a)(iii)(B) “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功能性[R-1]
1202.02(a)(iii)(C) 美學功能性
1202.02(a)(iv) 功能性判定中的舉證責任[R-1]
1202.02(a)(v) 有關功能性判定的證據(jù)和考慮[R-1]
1202.02(a)(v)(A 功能性判決中的廣告、促銷或說明性材料[R-1]
1202.02(a)(v)(B) 功能性判決中關于是否存在替代設計的問題[R-1]
1202.02(a)(V)(C) 功能性裁判中有關制造方便性或經濟性的問題
1202.02(b) 產品外觀的性[R-1]
1202.02(b)(i) 性和產品設計的商品外觀
1202.02(b)(ii) 性和商品或服務的產品包裝性商品外觀
1202.02(c) 性和功能性是兩個獨立的問題
1202.02(d) 商品外觀注冊申請的商標附圖和說明
1202.02(e) 意圖使用申請的商品外觀
1202.03 以裝飾性為由拒絕注冊
1202.03(a) 商業(yè)印象
1202.03(b) 行業(yè)做法
1202.03(c) “第二來源”
1202.03(d) 性的證據(jù)
1202.03(e) 有關意圖使用申請的裝飾
1202.03(f 裝飾性:參考案例
1202.03(f)(i) 用在商品上的標語或語詞
1202.03(f)(ii) 商品上使用的外觀設計
1202.03(f)(iii) 商品容器的外觀
1202.03(g) 涉及裝飾性的案例和獲得性性
1202.04 信息性物質
1202.05 用作商標的色彩
1202.05(a) 色彩商標絕不具有固有的性
1202.05(b) 功能性色彩商標不得注冊
1202.05(c) 作為獨立因素的色彩[R-1]
1202.05(d) 色彩商標所需的附圖
1202.05(d)(i) 商標申請書中色彩商標的附圖
1202.05(d)(ii) 服務商標申請書中色彩商標的附圖
1202.05(d)(iii) 同時包含色彩、語詞或圖案的商標的附圖
1202.05(e) 色彩商標的書面解釋[R-1]
1202.05(f) 色彩商標的樣本
1202.05(g) 服務商標申請的考慮
1202.05(h) 基于意圖使用的色彩商標申請
1202.06 貿易商品
1202.06(a) 商品必須對他人具備實用性
1202.06(b) 商標未在貿易商品上使用則必須拒絕予以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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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務并不總是產自申請者的營業(yè)地。參兜Nantucket Allserve Inc,28USPQ2d 1144(TTAB 1993)(“NANTUCKET NECTARS”被認為對于軟飲料而言主要屬于地理性描述,即使該商品是在他處生產的,因為檔案表明申請者的總部和研發(fā)部門位于楠塔基特(Nantucket),商品批發(fā)商位于楠塔基特,樣本顯示該商品是在楠塔基特“出生”或“被創(chuàng)造”的,而且申請者在楠塔基特的商店也出售該商品);Chalk’S International Airlines lnc,21 USPQ2d 1637(TTAB 1991)(“PARADISEISLAND AIRLINES”被認為對于客貨空運而言主要屬于地理性描述,因為申請者的服務包括帕拉代斯島(Paradise Island)和巴哈馬(Bahamas)的來往航班,即使航班基地并不設在那里);Fortune Star Products Corp,217 USPQ 277(TTAB 1982)(“NIPPON”(日本)被認為對于電臺和電視而言不存在欺騙性,因為,盡管申請者是一家美國公司,但商品是在日本制造的)。比較:Gale Hayman lnc,15 USPQ2d1478(TTAB 1990)(“SUNSET BOULEVARD”(日落大道)被認為對于香水和古龍水而言主要不屬于地理性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