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研習》(雙一流教學建設系列教材)(第一輯)
定 價:75 元
- 作者:羅智敏 張力 馬允
- 出版時間:2020/4/1
- ISBN:9787562092841
-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105
- 頁碼:
- 紙張:
- 版次:1
- 開本:小16開
因學科內容繁雜、概念抽象和教學課時限制,行政法成為中外法學院公認的難學難教課程。針對行政法教學問題,我國行政法學者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其中一項是開展案例教學。通過案例教學,行政法原理、規(guī)范和實踐被有機地結合起來,學生在了解行政實踐和司法實務的同時,更加注重法律規(guī)范的引用、解釋和應用,提升論證說理能力。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所長期致力于行政法教學方法的改良,近些年每年召開“法治人才培養(yǎng)與行政法教學方法”相關主題的研討會,與會專家的發(fā)言也引發(fā)了編者對行政法教學方法,特別是案例教學的反思。當前出版市場上也有許多行政法案例分析和評述的著作,這些書籍對本科生及研究生行政法案例教學起到了基礎性的作用,但仍然有著進一步提升的空間:首先,許多行政法案例教程在案件分析上簡單地截取案件基本事實和核心論證,沒有完整地展示法院裁判的論證過程,學生缺乏代入感,對行政法學理的理解也就無法深入;其次,有些教程的作者在評述案件時并沒有對相關理論問題展開論述和比較;最后,作為與社會現(xiàn)實關系緊密的部門法,行政法必須時刻做好解決社會爭端的準備,社會的迅速發(fā)展和法律法規(guī)的更新都要求我們行政法案例教學與時俱進,而目前一些案例分析教材所選取的個別案件已經較為陳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所承擔著行政法教學科研的基本任務,鑒于案例教學的需要,研究所組織全所老師撰寫了全新的案例分析教程,經過充分討論之后,選取了16個典型案例。
羅智敏,女,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美國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訪問學者,F(xiàn)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行政法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市比較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意大利《環(huán)境法季刊》國際咨詢和同行評審委員會委員等。著有專著“l(fā)'azione popolare e l'azione per tutela degli interessi diffusi”、《意大利行政訴訟制度研究》,譯著《學說匯纂》(首卷),合著《行政訴訟法學》《歐盟行政法研究》《比較法學》《羅馬私法學》等。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行政法研究》《中國行政管理》《環(huán)球法律評論》《當代法學》《華東政法大學學報》、Roma e America. Diritto romano comune、Rivista quadrimestrale di diritto dell'Ambiente等國內外期刊發(fā)表論文六十余篇。
行政法
一、行政行為
案例一 龍門縣南昆山中科電站訴廣東省林業(yè)廳撤銷行政許可案
案例二 方林富炒貨店訴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廣告行政處罰案
案例三 黃澤富、何伯瓊、何熠訴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處罰案
案例四 陳超訴濟南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服務中心客運管理行政處罰案
案例五 何亮琪訴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強制案
二、行政程序與政府信息公開
案例一 沈希賢等訴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案
案例二 解恒順訴孟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案
行政訴訟法
一、原告資格
案例一 劉廣明與張家港市人民政府再審行政裁定案
案例二 羅镕榮訴吉安市物價局物價行政處理案
二、規(guī)范性文件審查
案例 華源醫(yī)藥股份有限公司訴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等商標行政糾紛案
三、行政訴訟中的法律適用
案例一 于艷茹訴北京大學撤銷博士學位案
案例二 “北雁云依”訴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qū)分局燕山派出所行政登記案
四、判決類型
案例 尹荷玲訴臺州市國土資源局椒江分局土地行政批準案
五、舉證責任
案例 沙明保等訴馬鞍山市花山區(qū)人民政府房屋強制拆除行政賠償案
六、行政公益訴訟
案例一 陸良縣人民檢察院訴陸良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案例二 個舊市檢察機關訴個舊市國土資源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行政法案例研習(第一輯)》:
三、撤銷已生效行政許可的條件
在確認《征占用林地審批通知》所規(guī)定的“對涉嫌犯罪的征占用林地項目,凡尚未依法進行刑事處罰的,各級林業(yè)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審核同意或批準的行政許可決定”與上位法不抵觸之后,從《行政許可法》第69條的規(guī)范結構來看,要論證被告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有合法性缺陷的難度不小,這恐怕也是一審和二審法院均認定被告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在實體上合法的原因。
在判決書中,再審法院再次集中了爭議焦點,并將問題轉化為:作出許可后發(fā)現(xiàn)原已存在的事實(涉嫌犯罪),在何種情況下才能撤銷?對該問題的回答同樣可以拆解成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屬于就事論事的層面,如果“涉嫌犯罪且刑事處罰程序未完結”確屬不應準予許可的情形,那么,在作出許可決定時原告并未“涉嫌犯罪”,更不存在未完結的刑事處罰程序,只是在事后才因“涉嫌犯罪”處于刑事處罰程序中,這是否構成具有否定許可決定意義的條件?再審法院根據(jù)《征占用林地審批通知》自身的規(guī)定,認為“涉嫌犯罪”這一事實要件有時間要求,即并非在許可之后,據(jù)此對上述問題給出了否定的答案。
更加具有實踐指導意義而且體現(xiàn)再審法院塑造規(guī)則“野心”的在于第二個層面的回應。再審法院認為,中科電站因占用林地而“涉嫌犯罪”的事實屬于被告原本可以拒絕準予許可的事由,但準予許可之后,“涉嫌犯罪”便并非撤銷行政許可的充分條件。該層面的回應直接指向《行政許可法》第69條的不足。在再審法院看來,在考察已生效行政許可的撤銷條件時,第69條的規(guī)定固然是基礎,但其核心原則應在于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由此決定對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行為,亦即本案中的撤銷許可施加更為嚴格的限制。在行政訴訟中,即便當事人權利存在瑕疵,但只要已經取得許可,那么法院對撤銷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應當秉持更加嚴格的標準,這意味著審查的重點除了第69條規(guī)定的各種情形,還包括行政機關裁量權的行使。換言之,再審法院嘗試圍繞行政許可撤銷決定的裁量權行使問題,探索相應規(guī)則,進而限定撤銷已生效行政許可的條件。
據(jù)此,再審法院對《行政許可法》第69條的審視有別于一審和二審法院。該條第1款確立的是一個簡單的“符合條件——可以撤銷”結構,在這個結構中,主導邏輯是行政合法性邏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實際上反映在該條第4款規(guī)定的“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guī)定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這一表述當中。而為了消滅既有行政許可的效力,行政機關可以承受后續(xù)可能出現(xiàn)的國家賠償后果。一審和二審法院均接受該邏輯結構,但是,再審法院發(fā)現(xiàn)了該條款中長期以來被忽視的一個關鍵點,即前述第1款結構的后半部分所隱含的裁量權問題,這表現(xiàn)為立法者所使用的“可以撤銷”的措辭!翱梢浴币馕吨@里存在裁量空間,也意味著該結構的前半部分即“符合條件”并不必然推導出撤銷的法律后果。司法系統(tǒng)長期以來的忽視,或者說對行政機關的“尊重”絕非理所當然,而是需要適當?shù)恼撟C。再審法院重新發(fā)掘了這一點,并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引入這一論證過程,一方面,這直接阻斷了對行政機關予以“尊重”的證成,將后者的裁量活動置于司法審查,而且是較強的審查標準之下;另一方面,更是將此原則注入對第69條第1款的理解中,一定程度上豐富了對《行政許可法》第69條內容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