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是一項以行政程序為核心的具體實務工作。本書作為“劉守君不動產登記實務系列叢書”之一,作者對人民法院生效的50個典型判例作解析,每個判例解析的結構為案件名稱、人民法院確認的事實、人民法院的認為、裁判結論、解析。直接讓讀者明白看到的是什么案件、人民法院通過審理確認的案件的基本事實、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理由和依據、人民法院對案件的裁判結果、筆者站在不動產登記實務的角度對案件的解析,為不動產登記實務提供參考、借鑒。
劉守君,男,1969年9月出生,黨校大學文化,高級經濟師職稱。中國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中國注冊房地產經紀人資格。樂山市首批學*和技*帶頭人。
原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專家?guī)斐蓡T,參加2011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命題,參加2012年、2013年全國房屋登記官考試審題。
1993年9月至2014年5月,在犍為縣房地產管理所從事房屋登記工作,現(xiàn)從事不動產登記研究、咨詢和教學。
主要學*:北京城市學院眾城智庫中國不動產(自然資源)登記研究院研究員。
主要榮譽:四川省人民陪審員、樂山市社會科學成果三等獎、“無錫產監(jiān)杯”《物權法》與房地產權屬管理知識競賽二等獎、樂山市房地產管理先進個人。
主要研究興趣:民法物權,不動產登記。出版專著《<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文理解與適用》《不動產登記典型問題解析》《不動產登記收件實務》等6部。有140多篇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論文、案例剖析文章發(fā)表在《中國國土資源報》《中國不動產》《中國房地產》《房地產權產籍》《四川房地產》等專業(yè)期刊上。
例1 申請人申請房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登記申請書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2 因贈與產生的房屋轉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3 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應當提交其有效的身份證明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4 登記機構不受理登記申請時應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5 登記機構作出的不予登記決定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申請人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6 登記機構是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還是出具不予登記告知書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7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已經受理其登記申請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8 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時,對無效的材料應當作申請材料不齊全認定
一、案件名稱
二、確認的事實
三、二審的認為
四、二審的裁判結論
五、解析
判例9 登記申請存在權屬爭議的認定標準
判例10 登記機構對被視為已經受理的申請也要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
判例11 一般情形下,土地出讓金繳納憑證不是登記機構辦理商品房買*轉移登記時應當收取的材料
判例12 權利人才是房屋變更登記的申請人
判例13 原配偶死亡后權利取得人不能單方申請離婚轉移登記
判例14 婚前竣工的非法建筑物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完善建房手續(xù)后可以登記為夫妻共有
判例15 購房合同上的買方才是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
判例16 單獨所有權人與買方申請的房屋轉移登記,登記機構應當辦理
判例17 因離婚協(xié)議產生的房屋轉移登記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判例18 登記機構不得將不成立的合同用作辦理轉移登記的證據材料
判例19 建房在竣工后登記前轉讓的,承讓人受讓的是房屋而非建房資格
判例20 基于形式上存在但實質上不存在的買*合同辦理的房屋轉移登記程序也不合法
判例21 登記機構辦理轉讓房地產產生的轉移登記時,有效的不動產權屬證書是必收要件一10l
判例22 商品房買*合同與離婚協(xié)議組合后可以形成權利人單獨享有房屋所有權的原因證明
判例23 繼承人申請因繼承產生的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其享有繼承權的證明
判例24 繼承人資格證明是申請人申請繼承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判例25 繼承權生效證明不是申請人申請因遺囑繼承產生的轉移登記時應當提交的材料
判例26 遺失補證和繼承轉移登記可以合并受理后依次序登記
判例27 公司股東會同意用不動產抵押的證明不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
判例28 已經啟動但未完成的房屋轉移登記因該房屋被查封的,登記機構應當作不予登記處理
判例29 登記機構不得辦理處分被查封房屋產生的轉移登記
判例30 協(xié)助執(zhí)行以不動產抵債產生的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不應當向申請執(zhí)行人索取納稅憑證
判例31 登記簿記載錯誤是申請更正登記的前提
判例32 申請人申請更正登記時應當提交登記簿記載錯誤的證據作支撐
判例33 轉讓人可以用已出售但尚未轉移登記到受讓人名下的房屋作抵押
判例34 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但不以記載于登記簿上為受讓人享有的抵押權生效的前提
判例35 抵押未成年人的房屋須為其利益
判例36 一般情形下,在建建筑物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由抵押當事人共同申請
判例37 登記機構辦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權登記時應當收取規(guī)劃材料和查看現(xiàn)場
判例38 預購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不具有抵押權效力
判例39 抵押人須憑確認抵押權消滅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才可以單方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判例40 生效的確認房屋歸三人的判決書導致登記簿上的原房屋所有權及其上的抵押權消滅
主要參考書目
《不動產登記典型判例解析》:
。1)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是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動產權利或有關事項產生的登記。在民事活動中,因合同、協(xié)議等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重要方式,換言之,因合同、協(xié)議等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取得不動產權利或產生與不動產權利相關事項的原因。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的行為。原因要轉化成結果,就需要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履行各自的義務,其中,協(xié)助對方申請不動產登記是重要的義務之一。換言之,在這些基于合同所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中,一方是登記權利人,另一方是登記義務人,雙方應當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十四條款規(guī)定:“因買*、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惫P者認為,此規(guī)定是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guī)定,且買*、設定抵押權只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之一,不動產互換、投資入股等也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產生不動產登記的民事法律行為,即“買*、設定抵押權”的范圍太狹窄.因此,將本條款具體列舉加概括式的規(guī)定擴張理解為具體列舉加概括式再加定性式的規(guī)定似乎更為合理,若如此,筆者對本條款作擴張理解:因合同、協(xié)議等基于當事人雙方合意的民事法律行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建議不動產登記實務中按此作。
(2)當事人單方申請。
當事人單方申請,是指由當事人中的一方單獨向登記機構申請設立、變更、轉移、消滅不動產權利或有關事項產生的登記!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十四條二款(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申請登記的權利,按《物權法》二十八條、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guī)定,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事實或行為取得的不動產權利,自事實成就或行為生效時起,權利人無須登記即依法、即時享有相應的不動產權利!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十四條二款(四)項是關于權利人對自己依法享有的記載在登記簿上的不動產權利內容發(fā)生變動時申請登記的規(guī)定!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十四條二款(五)項是關于權利人申請消滅不動產登記的兩種情形:一是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以放棄的方式處分自己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二是不動產權利因承載該權利的客體滅失而消滅。概言之,申請設立、變更、轉移、消滅此類不動產權利產生的登記時,不存在當事人的合意,不涉及他方當事人,因此單方申請即可。
《物權法》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據此可知,一般情形下,更正登記可以由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異議登記由利害關系人申請,即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屬于法定的由當事人單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