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以案說法》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分為兩編,第一編為物權法總論,該部分較為系統(tǒng)地闡述了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國內外相關理論學說及評述分析,同時結合社會生活實踐、司法考試研究等闡述《物權法:以案說法》獨特的理論視角與分析論證。第二編為物權法分論,分別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該部分以總論部分為基礎,并根據各章的內容和特點系統(tǒng)分析論述了各章內容的基本概念、原則、體系。同時以學生的實際需求為《物權法:以案說法》著眼點,力爭使《物權法:以案說法》兼具理論性與實用性。此外,在《物權法:以案說法》中,結合學生的實際需求吸收了大量有價值的教學與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歷年司法考試題、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等,重點培養(yǎng)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切實提高學生的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歷經八稿十余年,終于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它的通過,是對我國財產法律體系、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段餀喾ā反_立了基本的物權法規(guī)定,如物權法定主義、物權的變動模式、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地役權、用益物權的基本規(guī)則及占有制度等,這些規(guī)定填補了我國長期立法的空白!段餀喾ā沸拚嗽瓉怼稉7ā返囊恍┎煌桩、不合理的規(guī)定,整合了原有分散的物權法的規(guī)定。我國的《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擔保法》等法律對物權法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為了對物權制度的共性和現(xiàn)實生活中迫切需要規(guī)范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定紛止爭,發(fā)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完善中國特色物權制度,依據憲法,特制定《物權法》。
物權法是規(guī)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調整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個人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以及對物權的保護。本書結合《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分為兩編,第一編為物權法總論,該部分較為系統(tǒng)地闡述了物權法的基本原理、國內外相關理論學說及評述分析,同時結合社會生活實踐、司法考試研究等闡述本書獨特的理論視角與分析論證。第二編為物權法分論,分別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和占有,該部分以總論部分為基礎,并根據各章的內容和特點系統(tǒng)分析論述了各章內容的基本概念、原則、體系。同時以學生的實際需求為本書著眼點,力爭使本書兼具理論性與實用性。此外,在本書中,結合學生的實際需求吸收了大量有價值的教學與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歷年司法考試題、研究生入學考試試題等,重點培養(yǎng)學生學以致用的能力,切實提高學生的觀察問題、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綜合能力。
馬莉萍,河北吳橋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民法總論》、《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法律邏輯》的教學和研究工作。1988年6月畢業(yè)于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專業(yè),法學學士。1988年6月至1996年9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秘書科科長。1996年9月至今為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法學院教師。現(xiàn)為山東省法學會會員、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威海市普法講師團成員。近幾年主要學術成果:出版專著《法律邏輯》,參編教材《法學概論》、《經濟法學》、《民法總論》,發(fā)表論文《當前房地產糾紛的分析及對策》、《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適用問題》、《論民事責任競合》等20余篇。
前 言
第一編 物權法總論
第一章 物權概論
第一節(jié) 什么是物
第二節(jié) 什么是物權
第三節(jié) 物權法的基本范疇及規(guī)范體系
第四節(jié) 物權體系
第五節(jié)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物權變動
第一節(jié) 物權變動模式與基本原則
第二節(jié) 物權變動及公示方法
第三章 物權保護
第一節(jié) 物權的行使與保護
第二節(jié) 物權請求權
第二編 物權法分論
第四章 所有權
第一節(jié) 所有權概述
第二節(jié) 不動產所有權
第三節(jié) 動產所有權
第四節(jié) 共有
第五章 用益物權——物的使用價值
第一節(jié) 用益物權概述
第二節(jié)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jié) 地役權
第六章 擔保物權——物的交換價值
第一節(jié) 擔保物權概述
第二節(jié) 抵押權
第三節(jié) 質權
第四節(jié) 留置權
第五節(jié) 非典型擔保
第六節(jié) 優(yōu)先權
第七章 占有
第一節(jié) 占有概述
第二節(jié) 占有的取得、變更與消滅
第三節(jié) 占有的效力
第四節(jié) 占有的基本功能
第五節(jié) 占有保護
第六節(jié) 準占有
參考文獻
(1)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
(2)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可以存在兩個以上的地役權。
(3)在同一標的物上可以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抵押權順位的先后依登記的先后來定。
(4)在同一標的物上不能同時設定兩個以上的質權、兩個以上的留置權,因為質權和留置權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而標的物是獨一無二的特定物,不能同時為兩個不同主體占有。
5.物權是一種不可侵性的權利,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依近代民事權利理論,權利是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明文宣示的,由政治國家保障其實現(xiàn)的財產利益和人身利益。既然權利由法律明文規(guī)定和宣示,它當然也就具有不可侵性,侵犯他人權利將構成侵權行為,承擔侵權法上的各種責任。物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它也就當然具有不可侵性,為侵權行為的客體。侵犯他人物權,當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追及性
物權具有對世性和排他性,那么物權亦當然具有追及性。物權的追及性,是指當物權人對自己權利的標的物不能支配,而被他人侵奪、侵占時,物權人可以追及物之所在而請求返還標的物,重新回復到物權的圓滿狀態(tài)。追及性是物權的一項重要屬性,是物權區(qū)別于債權的又一標志。債權沒有追及效力,所以當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移轉給第三人而侵害債權人利益的時候,一般債權人不得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物權的追及性會受到一些限制,理論上稱為“追及性效力的中斷”,一般發(fā)生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
7.公示性
物權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權利,安定的物權秩序和安全的物權交易,以及物權的歸屬、物權的內容乃至物權的順位都要求將物權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公示,此即物權的公示性。此外,基于物權的對世性和優(yōu)先性,為了物權的具體種類具有可識別性,也需要對物權進行公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為占有和交付,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