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紀高等學校教材·法學核心課系列教材: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
定 價:38 元
叢書名:法學核心課系列教材
- 作者:鄭尚元 編
- 出版時間:2010/2/1
- ISBN:9787303101443
- 出 版 社: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22.501
- 頁碼:424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形式上是一門法學學科的教科書,實際上,它包含了兩個門類的法律制度,即勞動法學和社會保障法學。勞動法學的教學與研究較之社會保障法學而言,參與的隊伍要多一些;就法律制度的形成而言,勞動法律制度也比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要成熟一些,或者存在更多的實在法。但是,大陸地區(qū)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教學與研究隊伍基本上融為一體,只不過有所側重而已。因此,法學教育的權威將勞動法學與社會保障法學合并為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因此,教科書的編寫就頗為不易。
一、勞動法的概念 在我國,關于勞動法的概念,比較有影響的是史尚寬先生在《勞動法原論》中的定義:勞動法為關于勞動之法,詳言之,勞動法為規(guī)范勞動關系及其附隨的一切關系之法律制度之全體。日本學者的定義也基本相同,日本的菅野和夫教授認為,勞動法乃一切勞動關系及其附隨關系之法律制度與規(guī)范全體總和。日本的多淳亮教授認為,勞動法乃是從屬于勞動關系所產(chǎn)生的一切以法律關系為對象的法律。
以上概念均強調了勞動法與勞動關系的密切聯(lián)系,認為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并包括調整與之密切相關的關系的_切的法律規(guī)范。我國勞動法學界認為,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連的其他關系的法律。在我國,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既包括單個勞動關系,也包括集體勞動關系。所謂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連的其他關系包括:勞動行政關系、社會保險關系、職業(yè)介紹關系、勞動監(jiān)督檢查關系和勞動爭議處理關系。
二、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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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會關系的調節(jié)器,每一個部門法均有其特定的調整對象。勞動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這一關系經(jīng)過法律規(guī)范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被賦予了法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又常被稱為勞動法律關系。在實踐中,勞動法律關系又常被簡稱為勞動關系。但需明確的是,這里的勞動關系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而是經(jīng)過法律調整和規(guī)范的勞動關系。要正確把握勞動關系的內涵,需要注意勞動關系的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定的。在我國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在一些發(fā)達國家的勞動法中,勞動關系界定為雇員和雇主之間的關系。各國的雇傭主體和受雇主體的范圍,是由其國內立法確定,受其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的制約,有一定的區(qū)別。
第二,勞動關系是在雇傭勞動中發(fā)生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