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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制史(第二版)
《上海法制史(第二版)》是一本以上海地方法制史為主題的通史類著作。它較為全面、系統(tǒng)地介紹了上海各時期法制建設的情況,涉及立法、行政執(zhí)法、司法、法學教育、律師等一些內容,其中也包括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律制度、上海特別市臨時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律制度。全書分上下兩編,上編全面、系統(tǒng)地介紹了上海從古代至解放后接管時期之前各時期法制建設的情況,下編則專論上海現(xiàn)代法制史,并將上海法制史的下限延伸至21世紀。
緒言一上海自元朝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建縣以后,便有了國家的一級地方政府,也開始了上海地方法制的歷史。1843年開埠以后,上海有了突破性發(fā)展,很快成為中國的最大城市、世界的大都市之一,還有東方巴黎之稱。與此相一致,上海的地方法制也有了飛躍的發(fā)展,成為中國地方法制最為完備、復雜的城市之一。但是,長期以來,人們對上海地方法制進行系統(tǒng)、綜合、全面的探索和研究都還很不夠,至今尚無這一方面的專著問世。筆者進行了嘗試,并試圖通過自己的探研,最終形成較為系統(tǒng)、綜合、全面地反映上海的法制歷史的成果。本書闡述的上海法制,從元代至上海解放后的接管時期,重點在上海開埠以后。 全書上編共有二十二章,以縱向論述問題為體例,大致可分為五大塊內容。前十二章為第一塊,重點反映上海各個時期、不同界域(舊上海曾有華界和租界之分)的立法情況,內容包括立法機構、上海地方法淵源和具體的法規(guī)內容等一些方面。為了便于讀者了解其中的法規(guī)內容,本書把其中的內容作了分類,按類闡述。另外,為了證明法規(guī)的實施情況,本書盡可能地提供與實施情況有關的資料和史實,把靜態(tài)的法規(guī)與動態(tài)的實施狀況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第十三章至第十八章為第二塊,側重反映上海各個時期、不同界域的司法情況,內容包括警政機構、審判機構、監(jiān)獄、律師、刑場等與司法有關的機構、組織和設施等各個方面。為了還原活生生的司法面貌,本書也引用了大量史料,以史料來說明具體而又真實的司法情況。第十九章至第二十章為第三塊。它專門論述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制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后建立起來的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與舊上海所有的其他法制都不同,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制和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是一種人民自己的法制。它們的法制無論在本質上還是在內容上,其他法制都不能與之相提并論,所以,另立一塊來專述,而且在內容上自成體系,包含立法、司法等各個方面。第二十一章是第四塊。它從多個側面來反映舊上海法律教育的一些情況,把那時的法律教育也作為與法制有關的方面,使讀者能更全面地了解有關情況。最后一塊是第二十二章。它以上海法制的新生為主趣,敘述了上海解放初期法制的概貌,表現(xiàn)了新上海法制的優(yōu)越性。同時,這也使上海法制史的發(fā)展鎖鏈不中斷,呈現(xiàn)一個較為完整的發(fā)展過程。以上五大塊內容組合起來,便可從總體上表現(xiàn)出上海法制發(fā)展歷史的概貌。 綜觀舊上海法制的內容,有以下這些方面比較突出。通過以下這些方面,可使人們體會到舊上海法制是舊中國法制的一個縮影,很具有典型性,亦可幫助人們進一步了解上海法制發(fā)展的歷程。 第一,復雜性。復雜性是舊上海法制的一個突出方面,這又可從縱向和橫向兩個角度來看。先從縱向角度看。在上海建縣至上海解放的六百多年時間里,先后出現(xiàn)過多種法制。有反映封建地主階級意志、維護封建專制制度的元、明、清的法制;有反映資產階級革命派意志、維護資產階級共和制度的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有反映大地主大資產階級意志、維護獨裁統(tǒng)治的北京政府和國民政府的法制;有反映日寇意志、維護日本帝國主義在華權益的日偽上海市政府的法制;有反映英、美、法等國侵略者意志,維護他們在華特權的租界法制。此外,還有反映農民階級意志的上海小刀會起義軍政權的法制和反映上海工人階級和廣大市民意志的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后建立的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由于這些政權的法制性質有異,因此,在內容上亦有所不同。國民政府時期的上海地方政府從維護獨裁統(tǒng)治出發(fā),禁止人民游行、示威和罷工,違者要科以重刑,直至死刑。日偽上海市政府建立在日寇支持的基礎上,處處扮演兒皇帝的角色,對任何抗日的行為都要嚴究,連唱抗日歌曲都有殺頭的危險。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制與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則完全相反。小刀會起義軍聲明起義是為了伐狼鳩之暴,救民水火,其法制處處保護廣大上海人民的利益,規(guī)定奸淫婦女者斬,擄掠財物者斬,連偷盜豬狗的也要被斬。市民代表會議政府是上海工人階級和廣大上海人民自己的政府,它的法制也是人民自己的法制,當時規(guī)定洋奴、工賊、軍閥、土豪劣紳和貪官污吏等人民的敵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充分體現(xiàn)了上海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的愿望。 再從橫向角度看。上海開埠以后,絕大多數(shù)時間都是兩種以上法制并存。上海有了租界后,華界與英、美、法三個租界的法制同存;小刀會起義后,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制還與華界和租界的法制共存;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創(chuàng)立后,也曾與公共租界和法租界的法制同時存在;日寇侵占上海后,日偽上海市政府的法制同樣與兩個租界的法制相持。這些性質和內容都不同的法制并存于一個城市內,有的還交叉共存于同一時間,就使法制顯得復雜化了。產生法制復雜化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外國侵略者的入侵。他們入侵上海后,都用法律手段鞏固自己的侵略成果,英、美、法、日等國都是如此。他們的法制有的長期與華界的法制同存,有的還與租界的法制共存,以致在上海這塊土地上出現(xiàn)了多種法制。二是政權更迭頻繁。在上海開埠后,上海就出現(xiàn)過清末時期、南京臨時政府時期、北京政府時期、國民政府時期和日偽時期的上海地方政權,其中,還穿插過小刀會起義軍和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政權。這些政權都有自己的法制,以致上海的法制多變。由于上海地方法制的多樣和多變,它便變得比較復雜了。 第二,完整性。完整性也是舊上海法制的一個突出方面。自20世紀初清末的法制改革以后,我國的封建法制加速解體,并大量引進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制。到了20世紀30年代,上海的地方法制已較完整,無論在宏觀方面還是微觀方面都是如此。在宏觀方面,法制系統(tǒng)中的各主要組成部分都已具備。那時行政與立法、司法都已獨立存在,而且立法與司法都有較為完整的體系。立法中,有規(guī)范的立法機構、系統(tǒng)的法律淵源、較為完整的法律內容。在司法中,有獨立的警政機關、審判機關,系統(tǒng)的檢察組織和司法行政機關。在微觀方面,一些具體制度也較完整。當時,除了保留布告之類的單行法規(guī)外,還大量制定了一些較為系統(tǒng)、規(guī)范的法規(guī),形成了規(guī)模。以基層居民組織制度為例。1932年10月14日公布的《上海市坊民大會會議暫行規(guī)則》對坊民大會的性質、職權等都作了規(guī)定。同月24日發(fā)布的《上海市區(qū)坊閭鄰選舉規(guī)則》又對坊民大會的選舉問題作了專門規(guī)定,內容包括選舉人與被選舉人的資格、選舉程序等。這樣,便較完整地規(guī)定了居民的組織制度。20世紀30年代的租界法制也已相當完備,形成了一套適合租界管理的法制體系,因此,租界在那時已很少再頒布系統(tǒng)法規(guī)。據(jù)統(tǒng)計,公共租界自1931年至1937年,頒布的系統(tǒng)法規(guī)不到10個。舊上海的法制大量模仿或使用西方國家的法制模式及制度,如行政與立法、司法分立,還有治安、審判、檢察互相制約,等等。但也有相當部分內容具有上海地方特色。如坊民大會制度即是如此,這在西方國家的法制中未曾出現(xiàn)過。舊上海法制的完整與那時上海地方政府統(tǒng)治經(jīng)驗的積累直接有關。上海開埠后,大量的西方思想與制度傳入上海。隨著封建法制的解體,上海地方政府開始用現(xiàn)代法律手段治理上海,并隨著管理經(jīng)驗的積累,不斷改進法制,以致不斷完整。 第三,殖民性。殖民性是舊上海法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鴉片戰(zhàn)爭以后,隨著我國主權的不斷喪失,法制也逐漸殖民化,上海作為一個通商城市尤其如此。這在立法和司法領域都有大量反映。在立法領域。上海開埠后,英、美、法等外國列強都在上海設立了租界。為了使他們的入侵和占領合法化,《土地章程》出籠了。它作為租界的基本法,確認列強在上海的特權,并通過不斷修改,使列強的特權不斷擴大,上海的殖民化不斷加深。1845年公布的《土地章程》在確認租界合法性的同時,還明確規(guī)定了租界的管理權由列強把持,它們可在租界內自由地建設市政設施。此外,還規(guī)定租界內實行華洋分居,租界外的華人不得入住租界。1854年,英、美、法三國又通過新的《土地章程》,強調他們可強行買進租界內原有華人的住房,并要嚴厲制裁華人的所謂犯規(guī)行為。1869年修改后的《土地章程》,擴大了租界當局征收捐稅的范圍,還允許設立領事公堂。1893年制定的《虹口租界章程》,不僅承認英美租界擴大至虹口一帶為合法,還認可洋人可延伸租界馬路至華界,而且路權歸洋人所有,等等。租界的許多其他規(guī)定同樣具有殖民性。1935年12月,法租界規(guī)定:凡牲畜經(jīng)過法租界都要其所有人繳納馬路錢。1938年5月又規(guī)定:死人經(jīng)過法租界也要付錢,每口棺木收費1元,違者要罰款500元。上海人經(jīng)過自己的城市,竟然要向洋人交錢,這完全是殖民者的歪理。日寇占領上海以后,日偽上海市政府法制的殖民主義色彩更濃。1940年1月頒布的一個規(guī)定:有日寇的棺木途經(jīng)本市,沿途人們翹首而望,不表敬意,殊屬不合,今后凡遇此事,應一律鞠躬致敬,以示崇德報功之意。 舊上海司法領域的殖民性不亞于立法。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確立了領事裁判權,上海作為五口通商城市之一,不久便實行了這一喪失中國司法權的制度。根據(jù)規(guī)定,在滬華人與英人遇有交涉詞訟,英人的定罪量刑問題由英國領事按照英國法律處理,中國和上海的法律對英人無效,上海的司法機構也無管轄權。1844年的《中美望廈條約》進一步擴大了這一特權,規(guī)定美國人也可享有領事裁判權,甚至規(guī)定美國人之間或其他外國人進行訴訟,中國政府也不得過問。以后,法、德、日等許多列強也取得了這樣的特權。上海的司法權開始喪失了。1868年簽訂的《上海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還認為洋人攫取的司法權不夠,進而又規(guī)定在租界內不僅洋人為原告,就是華人為被告的洋華混合案件,外國領事也有權參與會審,甚至連與無約國人及外人雇用的華人有關的訴訟案件,外國領事也要參與陪審。至此,外國列強不僅掌握了對洋人的審判權,還控制了上海租界內對華人的審判權,上海的司法權喪失大半。隨著司法權的喪失,殖民化的痕跡在司法范圍內到處可見。華人與洋人在監(jiān)獄里的待遇都不一樣。上海第二特區(qū)(法租界)監(jiān)獄規(guī)定:洋人每日的伙食費為6角,華人只有1角4分;洋人的牢房里有床、柜、抽水馬桶,華人只能席地而睡。這一切都證明,舊上海的法制帶有明顯的殖民性質。造成這一性質法制的主要原因是外國列強的侵略和中國政府的腐敗。 第四,反動性。反動性是舊上海法制中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為了維護反動統(tǒng)治,舊上海的反動政府都竭力鎮(zhèn)壓上海人民的革命運動,殘害中國共產黨人和其他進步人士,并通過他們的法制反映出來。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反動的立法多。無論是上海租界當局,還是華界的上海市政府、日偽上海市政府,都制定過大量有關逮捕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禁止革命運動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大量地通過布告、訓令等單行法規(guī)形式表現(xiàn)出來。1930年4月,上海市政府發(fā)出訓令,要嚴密查拘共黨挑撥分子以免工潮擴大。1949年2月,上海市政府又發(fā)出布告,規(guī)定:絕對不得罷工、怠工,否則,要由治安機關依軍法就地槍決。1937年12月,日偽上海市政府發(fā)出布告,要全市人民遵親愛和平之義,對抗日人士一經(jīng)查究,決不寬貸。公共租界在1932年1月與1937年8月都貼出布告,規(guī)定在租界內不得組織參加任何集會游行,也不得演說印刷或散布文字、圖畫、旗幟等。一句話,就是不可進行任何反對日本帝國主義侵略上海的正義、愛國活動。法租界也有類似規(guī)定。另一方面,在細則、章程等一些較為系統(tǒng)的上海地方法規(guī)中,明示或暗示革命斗爭為違法犯罪行為。上海市政府在1930年10月頒行的《公安局警長警士服務細則》中規(guī)定:對刊印或散布、粘貼反動文字、煽惑人心者應當場逮捕。法租界在1942年5月頒布的《保甲章程》中規(guī)定:保甲長的職責之一是協(xié)助警務處搜捕恐怖黨及其不良分子。日偽上海市政府在1938年12月公布的《鄉(xiāng)區(qū)防共自衛(wèi)團組織條例》的第1條就規(guī)定:鄉(xiāng)區(qū)自衛(wèi)團以防剿匪共為宗旨。以上所稱的反動、恐怖、不良等都是暗指共產黨人和革命人士及其所領導或組織的革命、愛國運動。 二是用刑酷。在舊上海的立法中,對共產黨人和進步人士的用刑特別嚴酷,一般都是死刑。上海市政府在1949年4月發(fā)布的《上海市緊急治安條例》中明確規(guī)定:集中暴動者、罷工怠工者、鼓動學潮者和破壞社會秩序者,全都處死刑。日偽上海市政府為虎作倀,在1938年10月規(guī)定:對不良分子格殺勿論。令人驚訝的是,早在我國奴隸制時期出現(xiàn)并在民國初就被廢除的連坐制度竟在上海盛行,被廣泛運用。上海市政府在1949年5月實行的《獎勵檢舉共匪辦法》公然用專條規(guī)定連坐制度,內容是:凡匪犯之家屬應受連帶處分,并查封其全部財產;還有,鄰居、甲長、戶籍人員都要以窩藏包庇匪徒論。日偽時期,上海運用連坐的范圍更廣。1938年7月,專門頒布了所謂《人民連坐保結變通辦法》,規(guī)定在全市范圍內辦理人民連坐保結,廣泛使用這一酷刑。 三是司法嚴。對于革命人士和革命運動,舊上海的司法極其嚴厲。據(jù)1935年和1936年出版的《上海年鑒》統(tǒng)計,1934年上海共逮捕共產黨人826人,其中,華界631人,租界195人。《上海市年鑒》,上海市通志館,1935年,第66頁。1935年,上海共逮捕共產黨人330人,其中,華界201人,租界129人。另外,在這兩年中查禁共產黨創(chuàng)辦的刊物180余種,560多份。共產黨人被捕后,凡堅貞不屈的都被殺害,羅亦農、彭湃、王孝和等無一不是如此。對革命運動的鎮(zhèn)壓,同樣慘不忍睹。在1925年的五卅運動中,巡捕竟肆無忌憚地對手無寸鐵的工人、學生開槍,南京路血流成河。在1948年2月申新九廠的罷工中,軍警出動裝甲車進行鎮(zhèn)壓,當場打死3人,打傷數(shù)百人,逮捕236人,又釀成一次慘案,震驚中外。舊上海市政府、日偽上海市政府和租界當局把上海地方法的鎮(zhèn)壓鋒芒指向中國共產黨、進步人士和革命、愛國運動,其反動性昭然若揭。舊上海市政府是在四一二反革命政變后建立起來的政權,日偽上海市政府是日寇侵占上海后扶植起來的傀儡政權,租界當局是列強通過入侵和不平等條約確立的。它們代表了少數(shù)剝削者、侵略者的利益。為了使它們的統(tǒng)治茍延殘喘,就必須打擊進步力量,在法制上就表現(xiàn)為它的反動性。 第五,腐朽性。腐朽性也是舊上海法制中的一個方面。舊上海法制的腐朽性首先表現(xiàn)在它的立法內容上。舊上海曾制定過不少保護那些腐朽、丑惡現(xiàn)象的法規(guī)。以娼妓法為例。舊上海是大地主、大資本家的樂園,帝國主義冒險家的天堂,妓女與賣淫司空見慣。然而,舊上海的法律竟把這種腐朽、丑惡現(xiàn)象確立為制度,視為合法。1946年12月上海頒行的《管理娼妓辦法》,毫不掩飾地規(guī)定:本法所稱娼妓即指賣淫之婦女。所稱妓院是指賣淫營業(yè)之場所。同時還規(guī)定:妓女和妓院都可合法存在,只是要領營業(yè)許可證,許可證均以一年為有效期間,屆滿,雇傭雙方須將原有許可證交還,重行辦理登記手續(xù)。這一規(guī)定使賣淫這一丑惡現(xiàn)象得以合法和公開形式出現(xiàn)。租界在20世紀初就有較為完整的娼妓法。由于法律保護妓女和賣淫,所以,上海的娼妓泛濫。據(jù)公共租界的統(tǒng)計,1915年租界內的公娼、私娼就達7791人,實際數(shù)字還要多得多。娼妓制度的存在使上海社會更為腐敗。舊上海法制的腐朽性也表現(xiàn)在司法上。以禁煙(即禁毒)為例。由于販煙者與司法官員、執(zhí)法官員有密切關系,共同的利益驅使司法官、執(zhí)法官腐敗,所以,上海的禁煙始終處在禁不勝禁的狀況。1948年4月,上海禁煙特派員在上海發(fā)現(xiàn)偏僻隘道及里弄的煙窟不時可見,鏟除實無止境。此后,上海市政府也不得不承認,能否肅清上海煙毒,還尚難逆料。 總括舊上海法制的這些突出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其本質。除了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制和上海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制以外,舊上海的地方法制反映了上海大地主、大資產階級及外國列強、侵略者的意志和愿望,維護了他們的各種權益,是他們進行反動統(tǒng)治的工具。這種法制必然隨著上海解放的隆隆炮聲而與舊政權一起被埋葬。歷史也作了這樣的證明。 為了全面、真實地反映上海的法制面貌,也為了充分和有力地論述有關問題,本書采用了大量中外文資料,其中,有些還是第一次被正式引用,如上海檔案館館藏的一些中文資料、檔案和一些從外文原版書中翻譯的外文資料等都是如此。本書在資料運用上也有所突破。 書中大量援用了辛亥革命后上海各個時期、各個政府的市政公報中刊載的各種法規(guī)。為了避免出現(xiàn)過多的注釋,本書省略了這部分注釋。如果讀者要了解這些法規(guī)的出處,可在法規(guī)發(fā)布當月的市政公報中查尋。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地方法制史仍不為許多學者所重視,它至今還是法制史研究領域中的一塊處女地,未見有專著面世。然而,這塊處女地卻有著特殊的意義。法制史有多層次結構,地方法制史是其中的一個層面,缺少這一層面,整個法制史體系就不完整。另外,地方法制史還可反映和補充國家法制史,使其更為充實。本書就是研究地方法制史的一種嘗試,希望它能為拓寬法制史的研究領域,吸引更多的學者研究地方法制史而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緒言二緒言二上海法制史是我學術研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上海法制史》一書是我的代表作。2011年以前,我已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體系,由中國地方法制史、中國中央法制史和東方法制史三個由低到高的不同層次構成,而且都有著作與相關論文作支撐。其中,中國地方法制史的代表作是《上海法制史》,中國中央法制史的代表作是《唐律新探》,東方法制史的代表作是《古代東方法研究》。2011年,我從管理崗位上退下來,有了比以往更多可由自己支配的時間,于是,集中力量加強學術研究,除了沒有放棄原有研究體系的研究外,還重點開拓了中國租界法制史與中國法制史學史兩個研究領域,現(xiàn)已見成效,有成果面世。其中,有《中國租界法制初探》一書和《中國唐律研究三十年》、《中國地方法制史研究的前世與今生》、《中國租界法制研究的檢視與思考》和《中國法制史學史三十五年》等論文。我的這些研究領域還為社會所關注。百度網(wǎng)對我的學術評價是:中國租界法制史、地方法制史與法制史學史等研究領域的開創(chuàng)者之一,國內唐律研究的重要代表人物。我想這一評價不是沒有一點道理的。 近年來,我注意這些領域的交叉研究,特別是把上海法制史與中國租界法制史聯(lián)系起來研究。上海租界法制史既是上海法制史的一部分,又是中國租界法制史的一部分,其把上海法制史與中國租界法制史的研究聯(lián)結起來了。這一方面,拓展了上海法制史研究的范圍,上海租界法制史的分量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又推動了中國租界法制史的研究,使其成為一個新的研究增長點?芍^一舉兩得。 《上海法制史》一書于1998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至今已有二十年,F(xiàn)在,有了再版此書的機會,上海人民出版社愿意再次出版《上海法制史》,即《上海法制史》(第二版)。新版《上海法制史》與原版《上海法制史》相比較,主要有兩大區(qū)別。 第一,結構上的區(qū)別。原版《上海法制史》只分章,沒有編。新版《上海法制史》除了仍然保有章外,還設了編,分上、下兩編,另外,還增加了兩個附錄。上編還是保留了原版《上海法制史》二十二章的原貌,下編則為新增內容,共有十七章,還有附錄也是新增。下編和附錄的增加使新版《上海法制史》在結構上發(fā)生了較大變化。 第二,內容上的區(qū)別。原版《上海法制史》的內容實是上海法制通史的內容,時間從古至上海解放后的接管時期,讀者從中可以知曉上海法制發(fā)展的一個概況,即上海法制發(fā)展面的基本情況。新版《上海法制史》的下編則是對上海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問題所作的專題研究,具有深化研究性質。這種研究的重點是對上海法制發(fā)展中點的研究。把此版上、下兩編綜合起來,即是上海法制史內容面與點的結合,形成了一種有面有點的格局。另外,附錄一中的內容是一篇訪談稿,訪談了我有關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的情況?梢,新版《上海法制史》在內容上與原版也有明顯不同。這兩大區(qū)別也就是新版《上海法制史》的兩大特點。 本書的下編來源于已發(fā)表的關于上海法制史論文,內容大致可分為五個板塊。 ...... 《上海法制史》(第二版)已基本成稿,數(shù)月后可以面世。由于時間倉促與我水平有限,書中難免會有不足、錯誤之處,還望各位讀者,特別是專家、學者指正、賜教。多謝! 王立民2018年9月于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工作室 王立民,1950年生,浙江寧波市人,法學碩士、史學博士。現(xiàn)為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二級)、博士研究生導師和博士后合作導師、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全國優(yōu)秀教師,國家精品課程中國法制史、國家精品資源共享課負責人,馬克思主義理論研究和建設工程中國法制史首席專家。當代中國法學名家,中國哲學社會科學最有影響力學者。首屆上海高校教學名師,上海市領軍人才。 曾任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德國帕桑大學和日本青山學院大學的客座教授。曾兼任中國法律史學會執(zhí)行會長,F(xiàn)兼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監(jiān)獄史學專業(yè)委員會顧問、東方講壇特聘講師、上海市法學會法理法史研究會會長等職。 已出版?zhèn)人著作《上海法制史》、《唐律新探》、《古代東方法研究》、《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中國法制與法學教育》、《中國租界法制初探》、《法律史與法治建設》和《上海租界法制史話》等。主編三十余部著作,參編近三十部著作。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學術月刊》等刊物上發(fā)表論文三百余篇,其中三十余篇被《新華文摘》、《中國社會科學文摘》、《紅旗文摘》、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人大復印資料》、《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等轉載、轉摘。主持國家、省部級研究項目十項,其他項目十余項。獲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省部級學術、教育成果獎項十余項。 緒言一1 緒言二1 上編 第一章舊上海的立法機構3 一、 辛亥革命前的立法機構3 二、 辛亥革命和南京臨時政府時期的立法機構4 三、 北京政府時期的立法機構6 四、 國民政府時期的立法機構8 五、 租界的立法機構11 六、 日偽時期的立法機構14 第二章舊上海地方法的淵源17 一、 內容比較完整的法律文件17 二、 偏重于施行和操作的法律文件21 三、 內容比較簡單的法律文件24 四、 其他法律文件27 五、 有關上海地方法淵源的一些問題31 第三章辛亥革命前法規(guī)的內容34 一、 征收各種捐稅賦役34 二、 維護經(jīng)濟秩序37 三、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41 四、 教育及其他問題43 第四章辛亥革命和南京臨時政府時期法規(guī)的基本內容46 一、 建立和鞏固新生政權46 二、 創(chuàng)立和保護新的經(jīng)濟秩序48 三、 維護治安秩序51 四、 樹立新的社會風尚53 五、 軍隊紀律55 第五章北京政府時期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59 一、 打擊進步力量59 二、 經(jīng)濟與金融62 三、 治安與交通65 四、 禁賭與禁煙68 五、 其他方面70 第六章全面抗戰(zhàn)前國民政府時期法規(guī)的重要內容(上)73 一、 政治方面的法規(guī)73 二、 組織方面的法規(guī)75 三、 經(jīng)濟方面的法規(guī)77 四、 社會方面的法規(guī)80 第七章全面抗戰(zhàn)前國民政府時期法規(guī)的重要內容(下)83 一、 教育方面的法規(guī)83 二、 文化和醫(yī)療衛(wèi)生方面的法規(guī)86 三、 治安方面的法規(guī)89 四、 其他方面的法規(guī)92 第八章抗戰(zhàn)后國民政府時期法規(guī)內容的主要變化94 一、 處理抗戰(zhàn)以后的善后事務94 二、 完善全面抗戰(zhàn)前的法規(guī)95 三、 新增治安規(guī)定97 四、 制定限制供給的措施99 五、 加緊鎮(zhèn)壓人民革命100 第九章日偽時期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105 一、 偽上海地方政府的組織法規(guī)105 二、 打擊抗日活動的政治法規(guī)108 三、 橫征暴斂的經(jīng)濟法規(guī)111 四、 賣國奴顏的宣傳教育法規(guī)115 第十章租界法規(guī)的部分內容(上)119 土地章程119 第十一章租界法規(guī)的部分內容(中)142 一、 組織法規(guī)142 二、 政治法規(guī)145 三、 經(jīng)濟法規(guī)148 四、 治安和交通法規(guī)153 第十二章租界法規(guī)的部分內容(下)159 一、 醫(yī)療衛(wèi)生法規(guī)159 二、 文藝出版和教育法規(guī)162 三、 其他法規(guī)165 第十三章舊上海的治安機關(上)172 一、 華界的治安機關172 二、 公共租界的治安機關177 三、 法租界的治安機關181 第十四章舊上海的治安機關(下)186 一、 日偽統(tǒng)治時期的治安機關186 二、 抗日戰(zhàn)爭結束后國民政府的治安機關188 三、 與治安有關的機關191 第十五章舊上海的審判機關(上)196 一、 華界的審判機關197 二、 公共租界的審判機關199 第十六章舊上海的審判機關(下)207 一、 法租界的審判機關207 二、 日偽統(tǒng)治時期和抗日戰(zhàn)爭結束以后國民政府的審判機關210 第十七章舊上海的監(jiān)獄和其他司法設施213 一、 華界的監(jiān)獄213 二、 租界的監(jiān)獄215 三、 抗日戰(zhàn)爭結束后國民政府的監(jiān)獄218 四、 其他司法設施219 第十八章舊上海的律師223 一、 舊上海律師執(zhí)業(yè)的法律依據(jù)223 二、 上海律師公會226 三、 中國律師230 四、 外籍律師235 第十九章上海小刀會起義軍的法律制度238 一、 小刀會起義軍的立法238 二、 小刀會起義軍的司法243 三、 小刀會起義軍法制的特點及局限性245 第二十章上海特別市臨時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法律制度249 一、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裝起義和市民代表會議政府249 二、 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立法概況251 三、 《上海特別市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組織條例》的基本內容和 意義254 四、 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司法制度257 五、 對市民代表會議政府法制的評價259 第二十一章舊上海的法律教育262 一、 法學院校系科等的設置和經(jīng)費來源262 二、 思想教育與校紀校規(guī)264 三、 課程設置和學習成績的分等267 四、 教職工與學生272 五、 培養(yǎng)目標和畢業(yè)后去向275 第二十二章上海法制的新生277 一、 上海的解放和接管277 二、 上海接管時期的立法概況279 三、 上海接管時期法規(guī)的主要內容282 四、 上海接管時期的司法機構和制度285 五、 上海接管時期法制的幾個重要側面288 下編 第二十三章上海的澳門路與公共租界的現(xiàn)代法制295 一、 澳門路是上海公共租界現(xiàn)代法制的產物295 二、 澳門路的上海公共租界現(xiàn)代法制基礎299 三、 與澳門路及其現(xiàn)代法制有關的幾個問題303 第二十四章上海租界的現(xiàn)代公共衛(wèi)生立法307 一、 上海租界公共衛(wèi)生立法的主要內容307 二、 上海租界公共衛(wèi)生立法的傳播與實施309 三、 與上海租界公共衛(wèi)生立法相關的其他問題312 第二十五章上海租界法制的差異317 一、 上海租界法制差異的主要表現(xiàn)317 二、 形成上海租界法制差異的主要原因322 三、 上海租界法制差異所產生的后果326 第二十六章上海租界與威海衛(wèi)租借地區(qū)域法制的差異331 一、 上海租界與威海衛(wèi)租借地區(qū)域法制差異的主要表現(xiàn)331 二、 上海租界與威海衛(wèi)租借地區(qū)域法制差異形成的主要原因336 三、 值得關注的相關問題341 第二十七章上海租界與上海法制現(xiàn)代化347 一、 上海租界現(xiàn)代法制產生的歷史條件347 二、 上海租界現(xiàn)代法制的主要體現(xiàn)353 三、 值得關注的上海租界現(xiàn)代法制的一些方面357 第二十八章上海租界的現(xiàn)代法制與現(xiàn)代社會364 一、 上海租界的現(xiàn)代法制引導、規(guī)范了上海租界的現(xiàn)代社會 建設364 二、 上海租界現(xiàn)代法制中的瑕疵370 三、 上海租界現(xiàn)代社會中的病態(tài)376 第二十九章上海小刀會起義軍及其法制383 一、 上海小刀會起義軍法制的革命性383 二、 上海小刀會起義軍法制的特點及其局限性386 第三十章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立法390 一、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立法產生、發(fā)展的三個階段390 二、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立法的主要特性396 三、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立法的其他問題401 第三十一章辛亥革命時期的上海華界現(xiàn)代法制406 一、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現(xiàn)代法制的主要體現(xiàn)406 二、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建立現(xiàn)代法制的意義410 三、 辛亥革命時期上海華界現(xiàn)代法制的實施、特點與影響413 第三十二章上海特別市市民代表會議政府的《組織條例》419 一、 《組織條例》的主要內容419 二、 《組織條例》的特點421 三、 《組織條例》頒行的意義423 第三十三章上海律師公會與中國現(xiàn)代法制425 一、 上海律師公會是中國現(xiàn)代法制的產物425 二、 上海律師公會隨著中國現(xiàn)代法制的發(fā)展而發(fā)展428 三、 上海律師公會為中國現(xiàn)代的法制事業(yè)作出的貢獻431 第三十四章新上海第一年刑案及其審判435 一、 新上海第一年刑案的種類435 二、 新上海第一年刑案處理的效果439 三、 新上海第一年刑案審判中的一些重要側面442 第三十五章上海土地改革立法與近郊農村的發(fā)展446 一、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的主要內容446 二、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與中央土地改革立法的關系448 三、 上海土地改革立法與河南省土地改革立法的比較450 四、 上海近郊農村土地改革后的發(fā)展454 第三十六章上海社區(qū)的法制宣傳教育457 一、 上海社區(qū)法制宣傳教育取得的進步457 二、 上海社區(qū)法制宣傳教育的新經(jīng)驗459 三、 上海社區(qū)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存在的問題460 四、 上海社區(qū)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努力方向461 第三十七章上海高校的第一個聽證規(guī)則463 一、 《聽證暫行規(guī)則》誕生的背景463 二、 《聽證暫行規(guī)則》的結構、內容和特色465 三、 《聽證暫行規(guī)則》的運作效應467 四、 《聽證暫行規(guī)則》的前瞻470 第三十八章上海領跑中國現(xiàn)代區(qū)域法制建設473 一、 上海租界領跑中國19世紀下半葉的中國現(xiàn)代區(qū)域法制 建設473 二、 上海華界在辛亥革命時期領跑中國現(xiàn)代區(qū)域法制建設477 三、 上海領跑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現(xiàn)代區(qū)域法治建設480 四、 與上海領跑中國現(xiàn)代區(qū)域法制建設相關的幾個重要側面484 第三十九章上海的現(xiàn)代法制與現(xiàn)代城市發(fā)展491 一、 上海是一個先有現(xiàn)代法制,后有現(xiàn)代城市的地方491 二、 20世紀初上海華界的法制和社會也開始了現(xiàn)代化的進程494 三、 近30年來上海的法制與城市發(fā)展都呈現(xiàn)出強大的活力496 四、 從上,F(xiàn)代法制與城市發(fā)展中所得到的法制啟示499 主要參考資料502 附錄一上海租界法制研究王立民教授訪談507 附錄二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主要研究成果一覽表519 后記一522 后記二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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